議員宣誓案終極敗訴 訟費1200萬料將破產(圖)

作者:鐘靈 發表:2017-08-25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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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頌恆及游蕙禎終極敗訴,料面對1200萬訟費
梁頌恆及游蕙禎終極敗訴,面對1200萬訟費預計將申請破產。(圖片來源:Getty Images)

【看中國2017年8月25日訊】(看中國記者鍾靈綜合報導)青年新政成員梁頌恆及游蕙禎二人去年被高等法院裁定於立法會就任議員時宣誓無效,兩人不服多次上訴,但均遭拒絕。今早終審法院開庭審理兩人的上訴許可,最終判定拒絕受理。兩人終極敗訴,除議席被真正取消,兩人亦估計需要承擔高達1200萬訟費。梁頌恆受訪時表示,兩人未必能夠負擔訟費,預料將面對破產危機。

《蘋果日報》報導,代表游蕙禎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陳詞指出,人大釋法為《基本法》第104條加插了條件,等同修改了《基本法》。而且人大釋法不應具有追溯力,李質疑,如果有過去多年的案件,是否在人大有關釋法後又會推翻本來裁決重新審理。而且,《基本法》第104條並沒有列明議員在首次宣誓無效後不可作第二次宣誓,而兩人在第一次宣誓失效後均有意重新宣誓,當時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亦容許了兩人在翌日再宣誓。

《明報》報導,代表梁頌恆的大律師彭力克則指出,本案有重大的憲制重要性,而這次上訴主要有4點理據,包括立法會主席已容許兩人再次宣誓,基於香港三權分立的原則,法庭不應介入立法會事務;兩人作為民選議員,在法庭解釋何謂「拒絕宣誓」時,應考慮該解釋是否侵害市民選舉權利;法庭在解釋人大釋法時,應考慮釋法本身是否違反了市民的憲制權,以及釋法是否具有追溯力。

然而,終審法院法官馬道立則表示,兩人更改誓詞是拒絕宣誓的表現,是「自己選擇取消自己的議員資格」,而對於「法庭在解釋人大釋法時,應考慮釋法本身是否違反了市民的憲制權」,《基本法》並無賦予香港法庭解釋人大釋法的權利,法庭並不能忽視人大的決定和說法。

2016年10月12日,香港第六屆立法會其中15名民選民主派議員,在宣誓時增加了內容,並以不同道具和形式表達政治理念與訴求,而當時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曾判定姚松炎、青年新政成員梁頌恆及游蕙禎宣誓無效,其後主席梁君彥容許三人再宣誓,然而遭建制派議員以不同方式阻擾。前行政長官梁振英及律政司則於10月18日向法院提出覆核梁頌恆及游蕙禎的議員資格。

11月4日,香港特區政府向媒體公告稱人大常委會將《基本法》第104條列入議程通知,人大於5日審議了有關草案並於7日表決通過。人大釋法為《基本法》第104條加入了3條原則,包括未進行合法宣誓,不就任相關公職並享有相應待遇;宣誓必須真誠、莊重、準確、完整地讀完法定誓詞;如宣誓人不符合以真誠、莊重、準確、完整方式宣誓,便視為拒絕宣誓,立即喪失相關公職資格。11月15日,法庭裁定港府勝訴,梁頌恆及游蕙禎宣誓無效,被取消議席。

其後,梁振英及律政司再次提請法院覆核額外4名民主派議員,4人分別為姚松炎、劉小麗、羅冠聰及梁國雄,當中劉小麗、羅冠聰及梁國雄曾於2016年10月19日獲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確定其宣誓有效。然而4人均在2017年7月14日被高等法院原訟庭裁定宣誓無效,即時取消議席。



来源:看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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