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網路圖片)
【看中國2017年3月30日訊】辱母案已經過去好幾天了,但我始終沒有就此發表自己的評論,以至於很多微友也問起我。原因在於我最近一個月幾乎發不出文章了,一發就是秒刪,灰心喪氣是必然的。我的微信號也被重點伺候了,每天都會有2-5小時不等的禁言期,一種不祥的預感也在恐嚇著自己。
最近十天之內發生的具有公共影響的殺人案件連連不斷。江西老農明經國殺掉了帶隊強拆的副鄉長,其被捕的圖片瞬息就傳遍了網際網路,並且還上了美國時代週刊。老農殺人的輿情方興未艾,山東聊城辱母案迅速炸爆互聯圈,接著,主流媒體和主流公知名人大家也紛紛跟進同聲譴責辱母傷害案判決的不公。昨天,在湖南又發生一起13歲少年因索錢上網未果而殺掉奶奶的悲劇,今天早上又傳來重慶忠縣常務副縣長毛國強在辦公室被殺並被拋屍樓下的驚悚血案。
雖然大地春光明媚,但並非人人春意盎然,從對四起殺人案的輿情反應看,似乎民心早就按耐不住自己的烈日炎炎。
副縣長拋屍於樓下,副鄉長葬身於鐮鏟,逼債黑手命喪於救母心切,含辛茹苦的老奶奶冤死於小孫子憤怒的雙眼。四起血案淋漓盡致展現了當代中國底層政治、經濟、教育和民生危機四伏的暴戾生態,雖然四案事發於千里之隔,但每一起案件都或明或暗廣泛存在於每一地。如果將四起案件濃縮於某一縣,我們似乎隱隱約約可以勾繪出這樣一張中國地方生態圖譜:官員在屌甩政治,黑幫在屌甩經濟,金錢在屌甩教育,直到最後必然出現引起舉國民怒的當面屌甩母臉而震驚中外的惡行。因此,辱母案是官員政治、黑幫經濟和金錢教育三合一聚眾淫亂下的蛋,只不過發生在山東聊城的這枚辱母臭雞蛋給捅破了而已。
辱母案之所以能瞬息引爆輿情的同聲譴責,關鍵是極端辱母行為讓人產生的情境代入感比殺母更強烈,普通人的情境代入感是有一個暗設條件,那就是被侮辱對象是處於無辜狀態。但發生在聊城這起逼債事件中的當事人就不存在這樣的暗設條件,尤其以死者杜志浩為首的討債團夥更不會有這樣的暗設條件,他們為所欲為地肆意侮辱於母蘇銀霞,在他們心中也許認為這是蘇銀霞的「罪有應得」,他們所有手段和極端就為了一個目的:17萬能到手。
他們也不會殺掉蘇銀霞母子,這是雙方共同鎖定的底線信息,但蘇銀霞母子是否預期到自己將會承受的遭遇?是否有準備承受這些遭遇?前一天蘇銀霞已經被按進馬桶,這樣的侮辱似乎也不比後一天的露體羞辱差多少,但於歡為什麼沒有激烈反應?根據相關報導可知,是公司員工從窗外看見杜志浩退掉褲子才報警的,而於歡是在警察來了之後又出去了才順手操起水果刀反抗的。這說明,於歡的持刀反抗並非是因為杜志浩的極端辱母,而是因為發現警察不管不顧之後對脫身的絕望。這似乎在告訴我們這樣一個信息:受辱和脫身相比,於歡母子也許更在乎的是後者。
一個疑惑至今也沒有任何報導能釋疑,蘇銀霞借高利貸135萬,一年後連本帶息差不多都還了245萬,但為什麼僅僅為了區區17萬就這麼不願省事呢?作為有幾千萬負債在身的蘇銀霞,作為能順溜溜還掉高利貸245萬的蘇銀霞,無論如何不會想不出辦法還掉17萬的尾巴。但為什麼就寧願忍受奇恥大辱在這17萬的小錢上呢?與此同時,為什麼逼債團夥會對已經還掉245萬的蘇銀霞還要對17萬的尾巴下如此狠招呢?幾天來,我總是在這17萬的小錢身上解不開這辱母案的軒然大波之謎,似乎很多細節都不符合常識。這個問題僅僅是提出,並非本文要深究它,而是為讀友提供一種我的思考。
根據前面分析,儘管在時間序列上於歡的持刀反抗致人傷亡並非因為極端辱母而是因為對脫身的絕望,但這絲毫不影響對於歡的量刑必須將極端辱母環節納入持刀反抗的心裏動因中來。無論於歡當時是因為什麼而反抗,只要極端辱母事實與持刀反抗存在環節上的依存關係,這在法理上都可以將其視作主要心裏動因。只要杜志浩的極端辱母在事實上成立,無論在人性倫理上還是文化傳統上,於歡的操刀反抗天經地義就屬於正當防衛的法理範疇。
於歡的正當防衛有過失,但並不過分。輿情普遍報導於歡持刀反抗致一死三傷,但法院判決「無期」主要依據的是「致人死亡」。這就太值得商榷了。杜志浩受傷後是自己走出事發地點,在門口還說了一句「這小子來真的」,並且是自己開車去的醫院,並且到了醫院由於另一起糾紛又與別人打了一架。請問,那杜志浩最後的「死」與於歡之前對杜的「傷」,究竟存在多大程度「致」的關係?確實於歡對杜的死有「因」的直接關係,但杜志浩的死「果」不能全由於歡的「因」來承擔吧,可以毫不猶豫地說,恰好是因為杜志浩被傷後上演的一系列驕橫自信而自取滅亡。
警察的不作為是導致於歡情緒失控的主因。千等萬等就等警察來能緩解事態,但警察來了一句「要賬可以,但不能打人」就走了,於歡最後的脫身希望徹底破滅了,才有今天轟動全國的辱母傷人案。警察的「要賬可以」是什麼意思?別人明明是非法長時間拘禁和侮辱,這與要賬有什麼關係?難道非法拘禁就因為要賬成為警察「可以」的處境理由?荒唐。因此,警察瀆職罪是鐵板釘釘。不是因為辱母,恰好就是警察的瀆職,於歡才在絕望中操刀反抗。
單純從審判角度看,於歡案非常簡單,與高利貸糾紛並無關係(儘管是發起原因),與於母蘇銀霞的其他犯罪涉嫌更無關係,與社會大背景的其他種種問題均無關係。於歡案只須認定四點:(1)非法拘禁是否屬實?(2)杜志浩等人的極端辱母環節是否屬實?(3)警察是否瀆職?(4)杜志浩受傷後的系列行為是否應該對死果承擔部分責任?前兩點是構成正當防衛的法理要件,第三點是激發正當防衛實施的直接原因,第四點是減免因正當防衛致人傷亡罪的具體量刑。僅憑第四點,於歡最多夠無期;附上第一二點,就只能判於歡為8-10年;再附上第三點,判三緩五就是恰如其分的量刑;如果再體諒一下民意,判三緩三就是最佳結局。
於歡案雖然很簡單,但於歡案的案中案就是一項龐大的社會治理工程。無論輿情有多麼火爆,解決於歡案僅僅是揭開系列窩案的小蓋子。如果不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辱母辱妻辱女案都將接踵而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