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青年於歡刺死辱母者案引發諸多討論(圖片來源:Pixabay)
【看中國2017年3月27日訊】我說一下媒體報導的關鍵點,這樣大家討論也有個焦點。
《南方週末》報導和判決書內容應該說毫無二致,找茬是毫無意義的。你要看明白它的報導邏輯,它並不是為了報導一份一年前的判決書,而是為了讓讀者能理解現場的情境和捅刀殺人的原因。怎麼讀懂報導,找判決書裡沒有的事情,這些事法院認為和作案沒有聯繫,但記者認為是有密切聯繫的。哪些事情?兩件事:
1.討債前一天發生的同樣的事情:集體催債、人身侮辱、報警、警察到來「瞭解情況」,然後走了。
2.對死者杜志浩的報導:黑社會成員,駕車撞死一個14歲女孩,身首異處,未處理,交警說抓不到人(當然,半年後他就冒出來風風火火討債),他父母賠錢了事。
為什麼要報導這兩件事?是為了暗示大家(其實手法不隱蔽,已經是明示了),警察走出案發現場,讓討債團夥依然限制被告人身自由,不是為了「瞭解情況」,是他們處理不了這件事,侵害仍將(在當天或者第二天)繼續。注意報導邏輯:
1.在案發前一天,發生過幾乎同樣的事情(當然相信這事也不僅發生兩次),惡劣程度不下於案發那一天。討債團夥限制負債人人身自由,拉屎,然後把負債者的頭往馬桶裡按。警方來了以後,「瞭解情況」後,走了。負債人試圖和警察一起走,被討債團夥阻攔。沒有任何討債人因當天的行為受到任何處罰。
第二天發生的事,除了「把負債人的頭往裝著屎的馬桶裡按」改為「脫下褲子朝女方露出下體,用鞋侮辱,搧巴掌」之外,情況有其它變化麼?沒有。警察再次出去「瞭解情況」,負債人再次試圖和警察一起走,被討債團夥再次阻攔控制。此時發生了命案。如果命案並未發生,情況是不是完全和昨天一樣?今天熬過了,明天是不是還會同樣發生?
2.如果杜可以開車撞死人逃逸而不受任何刑事處罰,照樣出來參與討債團夥。那麼,發生一件比撞死人更輕微的事情,猥褻也好,打人也好,他因此受到處罰的可能性是不是小到可以忽略不計?
很多細節也在暗示這些人是法外之人,比如討債團夥出場時開著「三輛沒有牌照的轎車」。
這篇報導的實質就是在問大家:假如這兩點都成立,你認為不法侵害會「中止」的原因是什麼?如果這樣的不法侵害持續,怎麼做才是「正當」的防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