罌粟花雖美,鴉片卻是毒品。
中共謊言塑造的形象雖然看似「偉光正」,剝去畫皮就是腐屍一具(網路圖片)
【看中國2016年06月18日訊】「特貨」即鴉片
龍國華案檔案,陝西省檔案館藏。
謝覺哉在日記中多處提到中共在延安時期經營「特貨」、「種某物」等。「特貨」就是鴉片,證據如下:
其一,在上世紀20年代到40年代,用「特貨」指代鴉片是一個約定俗成的普遍用法。
在貴州從事鴉片生意18年的商人伍效高,回憶自己經營鴉片業的經歷,就說到「續辦特貨。……代理……鴉片購銷業務」。(《近代中國煙毒寫真》下卷,河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90頁)當時鴉片商人以「特貨」指代鴉片,經營鴉片的商行被稱為「特商」,鴉片稅也叫「特稅」。
其二,「特貨」以「兩」為單位,且價值奇高。
按1942年延安市主要物品價格比較,該年12月,小米一斗為125元(邊幣),而特貨一兩是1400元。(陝甘寧邊區財政經濟史編寫組、陝西省檔案館編:《抗日戰爭期間陝甘寧邊區財政經濟史資料摘編》,以下簡稱《財經史料》,陝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四冊,第438-439頁)這意味著,特貨一兩,值小米11.2鬥,特貨一斤,值小米5376斤。延安時期,糧食供給「標準每人每天吃糧一斤四兩,只軍隊多些,每人每天一斤八兩。」(《財經史料》第六冊,第453-454頁)以此標準計算,只需約1000斤特貨即可解決一支一萬人的軍隊的一年的口糧問題。
其三,當年軍隊走私鴉片產生的糾紛案中也提供「特貨」即是鴉片的信息。(年份不詳,疑為1942年)
8月24日下午,邊區政府財政廳副廳長霍維德率領禁菸督察隊到綏德義和鎮「督征特產兼查緝私貨」,「區政府即向督察隊報告,當時並說龍國華在義和鎮私販煙土」。龍國華為留守兵團供給部管理科長,當時在其住處(出差住店)搜出鴉片30兩。龍國華態度強橫,拒絕接受檢察,與督察隊先謾罵進而相互毆打。事後,11月12日,留守兵團組織部寫信給邊區政府主席林伯渠,說被搜出的鴉片不是龍國華的。龍國華在給賀龍等遞交的報告中說,督察隊「將店內收(搜)出之特貨,誣認為我所購」,同時還告了霍維德一狀,說他「以殘酷手段對待革命同志,實有違中央之政策」,要求為自己清洗恥辱。林伯渠收到材料,轉給了財政廳。(見史誌誠主編:《陝甘寧邊區禁毒史料》,以下簡稱《禁毒史料》,陝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55-261頁)在這個事件中,「特貨」、「鴉片」、「煙土」是同義詞,清楚顯示「特貨」就是鴉片。
其四、中共內部秘密文件透露的情況。1943年8月1日,中共延屬地委發布了一個關於禁種特貨規定的秘密通知,由時任延屬地委書記張邦英、代專員王震、延屬分區專員兼延安市市長曹力如聯合簽署。「秘密通知」多次提到「煙苗」、「煙戶」,要求:「(一)立即深入的調查留有煙苗之人家、畝數、收穫量,以便有計畫的進行沒收,最低限度公家要沒收到全收入的80%。(二)在沒收時,煙戶最多只能留到20%。」此秘密通知中提到了「特貨」,顯示「特貨」即是「煙苗」的出產品。其要求第四點說:「各縣現存之特貨,無論舊存或新收均立即送交專署,統一出售,不得拖延,不得隱瞞,也不得在下邊出賣,續收到的,應隨時送來論價出賣。」「通知」最後強調「以上辦法,只作執行之準則,不許宣布,並須嚴格切實執行,對群眾仍稱沒收處罰」。(《禁毒史料》第137頁)
其五,銷售鴉片人員的直接回憶。據當年受邊區政府財政廳委派,專門在隴東專區負責鴉片貿易的梁愛民回憶:「1941年11月,我調到了財政廳禁菸督察處,被派往隴東專區,從此開始了商業貿易。為了增加收入,支援抗戰,我們秘密經營大煙土。我黨是嚴禁吸毒的,經營煙土必須秘密進行。為了方便,我們不叫大煙土,而稱其為‘土貨’或者‘特貨’,後來稱做‘肥皂’,論條論塊,最後正式定名為‘土產’。」(《延川文史資料》第三輯,1988年出版,第99頁)
南泥灣有沒有種罌粟賣鴉片?
根據現有資料,359旅在南泥灣既賣過鴉片,也種過罌粟。直接證據就是中共中央西北局的《南泥灣調查》。
1943年,西北局對南泥灣進行了調查,其中有一段涉及了「特產」和「收煙」的問題。
據此調查,南泥灣是1940年被發現的。同年末,中央財經處開始計畫開發。1941年初,僅有中秘、中財、中組、中青四個農場,7月增至14個。5月,八團到金盆灣;7月,炮兵團到南盤龍川,11月警衛營開到。1942年,成立農場管理處,以軍委農場李世俊為主任。3月,特務團開來駐馬坊;6月,九團開來駐九龍川;8月,四支隊來駐南泥灣,「皆曾種地,但中心在種特產」。本年農場增至30餘個。該年全區種地面積共約計15000畝;其中川地9000畝,內民種6000畝,機關部隊3000畝;山地6000畝,內軍民各半。
調查中說,中共部隊開到南泥灣後,「種特產向老百姓調劑了幾千畝川地」。
1942年各單位的種地情況,有一個調查表,如下:
資料來源:《中共中央西北局文件彙集》一九四三年(一),中央檔案館、陝西省檔案館1994年出版,第272頁。
表後還有說明:「估計八團有一部分不在南泥灣境內,但各團種地至少五○○○畝以上,據許多同志談,去年吃虧處在把農業生產中心放在特產上,而種特產的缺點,第一,貪多;第二,缺乏經驗,未好好的採訪老百姓的意見,如炮兵團下種時,老百姓說太早,種了不出來,我們不聽,結果六○○畝只出八○畝。其他施肥割煙皆不熟悉;第三,種子不好也有關係,老百姓存的多是一九三五年以前的種子。」
這個調查表和後面的說明透露了很多信息。從表中看,土地分成了三種用途:糧地、特產地、菜地。糧地是種糧食,菜地是種菜,特產地是種什麼特產呢?其中八團一欄,特產地下有用地1000畝,收煙數300兩,每畝產量「3.3兩,即煙地」的說明。特產是「煙」,而每畝產量僅僅3.3兩。從中看出,調查表中所謂的「煙」,不是普通的菸草,而是特殊的罌粟。其中缺點的第三條,即種子多是1935年前的種子,也是一個旁證,因為1935年國民政府開始嚴禁鴉片,種植罌粟變為地下活動,老百姓留下的多是該年以前的舊種子。
調查材料還說明幾點:一,種特產(罌粟)的地是向老百姓調劑過來的幾千畝川地,不是軍隊自己開墾的。二,「吃虧處在把農業生產中心放在特產上」,「貪多」,可見「特產」成了生產中心(調查報告前面已明確說「中心在種特產」),種糧倒在其次了。三,沒有經驗,又不聽有經驗的農民勸告,種罌粟不得法,以致炮兵團下種600畝,只有80畝發芽,收成總共只有幾十兩,畝產可能連一兩都不到。四,3000畝川地,只收穫不到1300兩的特產,成效很差,但若以1942年12月的延安市價來看,這些特產大致值1400石小米,比起種糧所得為多。五,參與種罌粟的有八團、特務團、警衛營、炮兵團,其中除炮兵團外,其餘都屬359旅。六,信息來源可靠。八團即718團,其團長為陳宗堯,與材料來源中所說「陳團長談」相符。特務團、警衛營的材料來源則是李世俊,李世俊是農業專家,也是農場管理處主任。顯然,陳宗堯和李世俊都是開發南泥灣的權威人士,其信息是可靠和可信的。七,炮兵團是八路軍總部炮兵團,這意味著其他部隊也在南泥灣種了罌粟。
359旅曾經種罌粟,還有一個佐證,即前文西北財經辦事處的報告中提到:「一九四二年春季邊區各縣特產……八月後新貨收起」,「一九四二年邊區自產特產」,說明1942年邊區各縣曾「自產特產」,春季下種,8月收成,359旅種植罌粟「自產特產」與之相符。
現有資料也顯示,延安時期種罌粟的不止359旅,而是相當普遍的現象。前述劉向三1944年的調查報告,提到其他部隊機關種罌粟的有:保安縱隊、二團,地點都在關中分區。
而種鴉片的地區,在中共歷史上也不止於陝甘寧邊區,時間也不限於延安時期,比如解放戰爭時期曾在東北大量種植罌粟。王錫富,1947年在東北行政委員會遼東辦事處工作,該年5月,他被分配到政委會開辦的元興商店工作。「到總店報到後,才知道這個商店不是做買賣,而是經營大煙的,凡調去的同志都不願幹,爭著調出,經店領導開會動員,再三說明生產大煙對支持解放戰爭的重大作用,大家的認識才慢慢提高。」後來,他被分配作複查員工作,任務是「確定每畝煙的生產產量,收割後再複查是否達到予定的數量」。「確定畝產煙量時,要根據煙的品種、土質的肥沃程度,煙苗的疏密,長勢情況及煙桃能割漿的刀數等條件來核定,同時,要考慮到割煙的技術水平,如將煙桃割漏了就會不出會少出漿液。一經核定測量後,煙戶如交不上來,則由駐在所(分店在中心村鎮設的機構)人員向煙戶催要。更有的個別戶隱瞞留用,欲私賣錢,只交部分煙土。這樣就達不到定量要求,駐在人員只得動員說服,必要時有的個別駐在人員(都是出院的傷病員)就用皮帶逼迫這些煙戶上交煙土。……我記得有一位婦女被逼上吊致死。」
王錫富在文中說,「在東北解放戰爭中著名的‘三下江南、四保臨江’戰役勝利後,在解放前實行土地改革,組織大生產。為支援前線,一九四七年,東北行政委員會在臨江、長白、扶松、蒙江(今為靖宇)等四縣大量播種罌粟。直接由元興商店經營管理,由總店負責組織領導,總店下設四個分店,每縣設一分店。當時總店經理由遼寧省公安局秘書長孫敬之兼任」。文中還說,1947年播種後的大煙長勢良好。文中也點明,「種大煙的多為個體煙戶,也有機關和部隊參加生產」。他點出了一個他熟悉的人,「我認識一個名叫宋嘉仁(後任伊春市財政局局長)的就是在大煙地裡複查煙產量時熟悉的,當時他是通化林木公司(即遼東林營局)西大川事務所所長,他身背一支七九式步槍,也跟在煙地裡勞動。」宋嘉仁算是機關的,部隊也有,緊跟著的後文說:「在複查部隊生產的煙量時,有位營長(關裡來的老幹部)單獨告訴炊事員給我做了兩碗麵條,可以說是很好的保健飯了」。部隊慇勤招待了這位複查員,顯然他對評估「部隊生產的煙量」有一定的權力。(《伊春文史資料》第八輯,1993年8月出版(內部發行),第216-219頁)
359旅不僅在1942年「自產特產」,其後數年中也應該一直在販賣鴉片。前述劉向三的調查報告,對1944年359旅在縣的走私情形,一共舉了六個例子,但「僅舉典型報告,如有需要容後補充」。除此之外,359旅所屬大光商店因販賣鴉片還與子長縣政府發生糾紛,把邊區軍隊、政府最高領導都牽扯進去了。
1942年6月12日,山西人高光富等人攜帶鴉片,由358旅715團運輸隊保送(每兩鴉片保送費法幣8元),到達子長縣,由359旅718團開的大光商店出售,被該縣瓦市公安局查獲,高光富等被抓。公安局要求大光商店交出鴉片,但大光商店開始不承認,後承認買了200多兩,但拒絕交出鴉片。由於沒有贓物不能判刑,而高光富等又是外省人士,不能長期羈押,子長縣陷入了為難處境。事情拖了將近半年不能解決,12月5日子長縣縣長黃聚俊、裁判員李桂榮向邊區高等法院院長呈文匯報,要求「速示辦法,以便遵照宣判」。19日,邊區政府審判委員會向聯防司令部賀龍發去公函,認為犯人已經在押,則作為贓物的鴉片,「亦當隨案移轉,不應仍存大光商店為合法」,為了「不致使以後工作發生困難」,詢問「究應如何處理?尚希查明並裁酌示復」。公函由邊區主席林伯渠、副主席李鼎銘轉呈,29日賀龍、徐向前、肖勁光覆信,答覆:「第七號公函接悉!內轉呈子長縣為煙土案與七一八團大光商店糾紛事,業經去函查訊,並著轉飭該店將存貨如數交出,給予懲處,特復。」1943年1月8日,林伯渠和李鼎銘簽署給子長縣縣長的批答,告知賀龍等復函內容,並表態:「現在你們就照聯防司令部賀司令的這封來信辦理好了。」按理,有了賀龍批示,事情就好辦了。但是,事情並沒有這麼簡單。1月31日,子長縣縣長、裁判員再次向林伯渠、李鼎銘呈文,告知情況:「奉令之後,即將該商店尹主任轉案訊究,追要所買煙土,尹主任聲稱:‘我買煙土,是拿棉花和布匹換的,貨物已由高光富的團夥董姓馱去,況煙土已交給團部了,不能交出等語’」。後面,他們分析說,高光富和大光商店鴉片交易還沒完成即被逮捕,「連打條登賬的時間」都沒有,哪有時間給棉花布匹?他們說好是兩個月後給布,又哪裡是馬上給?「該店買煙,不肯交煙,而該犯高光富等又不能長期管押不判,所以我們的意見,將該煙犯高光富等解送鈞府處判較為便利,是否可以?請批示示遵!」看起來,儘管有賀龍、徐向前、肖勁光等邊區軍隊最高領導層的批示和邊區政府最高層的批示,大光商店仍然不願遵守邊區法令,而子長縣也奈何不了,所以只好將難題往上推給林伯渠、李鼎銘。此案最後如何了結無從知曉。(《禁菸史料》第243-247頁)然而,此事比之一年多之後發生的一件事,仍屬較小。
1943年3月20日,邊區政府禁菸督察處在綏德的督察隊接到密報,說359旅合作社張主任經常在東關零銷鴉片,當晚又將賣鴉片50兩,「該處即派督察隊長及緝私員等四名前往緝私」,意外的情況發生了,「當晚東關發現槍聲,該四同志失蹤」。第二天晚上,又查獲張主任出售了鴉片毛重10兩7錢(上晚因買主未到交易未成,次日繼續交易),於是張被扣,但「因張主任賴死不肯走,該處為著避免武裝衝突,故未勉強將該犯拘捕到案」。第三天,四名失蹤人員仍未發現,兼任西北財經辦事處主任的賀龍,接到禁菸督察處報告後,給359旅旅長兼延屬警備司令部司令王震去函,轉去禁菸督察處的要求——「請轉告延屬警備司令部,將該張主任解案訊辦等情」,希望王震「查照辦理為荷」。同時,賀龍也給兼任禁菸督察處主任的葉季壯去函,告知已將來函轉給延屬警備司令部,讓王震「查明辦理」。顯然,359旅的人,沒有王震點頭處理不了。至於此事最終如何,王震如何「查明」,如何「辦理」,因未查到相關史料而無從知曉。但3月24日賀龍再次給王震去函,是綏德市民張作有告狀,說21日晚張主任交貨他是協助交易者而被抓,但因未從中獲利而被放了,「不料九旅反將民之老母拘捕至今不知生命如何,並聞將封閉民家捕捉民等」;賀龍的意見是,「查私犯鴉片即屬破壞統銷,拘捕人民立系違犯法令,如所述屬實,請查明辦理為盼」。(《禁菸史料》第264-267頁)賀龍說「私犯(販)鴉片即屬破壞統銷」,而沒有說私販鴉片是違反禁菸法令,顯然是對內說的,因為鴉片統一由葉季壯任局長的物資局統一銷售是內部政策,而對老百姓來說私販鴉片是犯法的。
東關槍聲案發生後,賀龍給葉季壯的函(陝西省檔案館藏)。
中共邊區黨政軍在「特產」貿易中的衝突
上文359旅合作社和禁菸督察處的衝突,暴露了一個問題,其原因,就是賀龍所說的「私犯(販)鴉片即屬破壞統銷」。此事的背景,是邊區販賣鴉片政策的演變。從現有資料看,為了渡過難關,從1941年開始,邊區政府財政廳主張向國統區販賣鴉片以維持貿易平衡,解決財政難題。剛開始時,貿易由邊區政府貿易局下屬的光華商店具體負責。但這只是在邊區政府系統,部隊和機關所屬的公營商店各自經營「特產」貿易,邊區政府也管不了軍隊,所以未能歸於統一。1941年8月,貿易局會同各方組織西北土產公司,實行「特產」專賣。1942年初,貿易局轉歸財政廳領導,同時成立了禁菸督察處,由財政廳副廳長霍維德兼任督察處處長。到1943年初,禁菸督察處與貿易局合併,成立物資局,下設土產公司,禁菸督察處處長由物資局局長葉季壯兼任。同年11月,為加強緝私工作,各級禁菸督察機關一律並入保安機關。1944年物資局改為貿易公司,土產公司不變。(《財經史料》第四冊,第94、167、187頁)
由於邊區負責鴉片貿易的職能部門是財政廳、貿易局、物資局及禁菸、緝私部門,它們「既要禁菸,又要經營,但不允許別的部門和單位經營」(《延川文史資料》第三輯,第99頁)。但是,鴉片貿易利益極大,而邊區黨、政、軍是不同的部門,各有自己的利益,各有自己的生產任務,這就難免要發生衝突。此中有三個問題值得注意:
第一,靠「特產」貿易最賺錢,中共軍隊機關生產人員普遍產生依賴「特產」賺錢、完成生產自給任務的心理。
西北財經辦事處的報告中說:「在緝私工作上,我們的困難是相當的大,首先是軍隊機關為了完成生產自給的任務,他們不顧整體,漠視政府的法令,武裝包庇走私,包庇偷稅」。(《財經史料》第六冊,第406頁)隴東負責鴉片貿易的人說:「因為大家都想抓錢,以解決自己的困難,有些機關、部隊也在私下裡經營大煙土買賣。這給財政帶來了嚴重混亂。」(《延川文史資料》第三輯,第99頁)而劉向三1944年的報告中則指出:「許多經濟幹部思想上沒有徹底改變,以為只有大煙才能解決大的問題。因此,輕視其他生產。」「從四一年到現在我的經驗特貨發財思想是繼續著的」。另一份反映358旅種罌粟、賣鴉片的報告中,716團幹部說當年他們的生產計畫是每人種地15畝,調查者問:「去年二十五畝多都不夠吃半年,今年為什麼又少了呢?」回答是「有別的補助辦法」,亦即種罌粟,「說每人在開荒地這隱蔽地方種五畝大煙什麼問題都解決了」。而「在八旅團以上幹部會討論生產問題時六團政委顏金生(說)如果各團能種點大煙比開荒強多少倍」。(《禁毒史料》第221-223頁)顏金生是358旅716團政委,可見從團領導到普通幹部看法是一致的,思想是統一的。
第二,從事「特產」貿易的中共部門相當廣泛。
從事「特產」貿易是邊區財經部門的「本職」工作,這已如上文所述。但邊區其他部隊、機關從事「特產」也相當廣泛,而軍隊尤其嚴重。359旅種罌粟自產的鴉片看起來是通過自營的大光商店售出。其他部隊、機關賣鴉片的例子也很多。據一份報告,358旅的販賣鴉片的情況,嚴重程度與359旅有一比。(《禁毒史料》第221-224頁)貿易局則提到385旅在隴東「用食鹽掩護特產出口」。(《財經史料》第四冊,第44頁)
貿易局曾經抱怨:「關於特產走私多的時候或代銷貨多的時候(雖然經過土產公司的,但是自找買主,自定價錢自收物資和外匯),就會影響特產的推銷,並影響到一切的貿易管理,換不進物資與外匯。」(《財經史料》第四冊,第484頁)「公營商店違犯法令,搞特產生意,延市(晉綏、大光、運合、民興、匯興隆、金隆、大成永、公裕棧、西北商店)就有1781斤。」此處的幾個商店,晉綏(過載棧)屬於120師後勤部,大光屬於359旅旅部,運合屬於南區延市合作社和西北商店,民興屬於中央警備團,匯興隆屬於教育廳,大成永屬於獨一旅,公裕棧屬於延屬地委。(《財經史料》第四冊,第82頁,第251-255頁,第276-277之間附表)由此可見,參與「特產」生意的部門很廣泛,黨、政、軍、學都參與了。前述劉向三報告也印證實了此點,報告中提到走私鴉片的有:在縣,358旅的警備營、八團,炮兵團走私鴉片;在關中分區,軍隊方面如警一旅,358旅的五團,轟一旅等;屬於地方黨政機關的,如地委總務科,分區保安處緝私隊一面緝私一面走私,新正運輸合作社,財經分會領導的衣食村煤炭公司。報告中有一句總結的話:關中分區鴉片走私「除專署尚未發現外,其他機關或多或少,或先或後都曾做過」。(《禁毒史料》第268-272頁)西北財經辦事處的報告中也說到:「按走私的部分來說,軍政走私多於群眾走私,軍政走私有兩種類型:第一,自己販運(或武裝販運),第二,包庇私商(大部分是武裝包庇)。如綏德分區緝私委員會主任系綏德分區警備司令部人員兼任的,而他們司令部直屬的商業生產部門即無私不走。」綏德的駐軍是359旅,綏德分區警備司令部司令即是王震,而司令部直屬的商業生產部門,主要是大光商店,可見此處說的是359旅。此文後面還說:「駐在邊區的野戰軍各旅部隊的商店,更是仗勢進行著違法走私,破壞金融,××旅在綏榆兩區進行走私時,常跟從武裝護隨,無人敢於問津。新×旅、獨×旅、教×旅、×旅去綏德經營商業,絕大部分是進行投機,敵幣、白洋、特產、查禁品,真是無私不有,緝私機關不敢過問。」(《財經史料》第六冊,第401頁)這裡提到了很多旅走私「特產」,說明軍隊經營「特產」的普遍性。其總結是,「軍政生產人員走私多」(《財經史料》第六冊,第404頁)。
(年份不詳,可能是1942年)4月15日,霍維德就禁毒問題給「高書記」(可能是西北局書記高崗,或陝甘寧邊區政府黨團書記高自力)寫信並請閱轉陳云:「嚴禁機關、部隊、公營商(店),不能做此生意,違者應嚴辦」。話中隱含的意思是機關部隊經營的商店有很多在做毒品生意,需要嚴禁,違者應嚴辦,建議「破獲後警備區延長延安等地應殺人嚴辦才行」。(《禁毒史料》第225頁)
1941年12月11日,邊區政府主席林伯渠和副主席李鼎銘發給綏德縣縣長曹力如指令:「十一月二十六日呈悉。查該吉鎮人民合作社在固臨縣境出售煙土,既系觸犯政府法令,即不應姑息寬假,自壞法紀,所請發還該項煙土一節,殊屬不當。且根本禁絕販賣煙土,本府已於上月與八路軍總部會銜佈告在案。」(《禁毒史料》第227頁)這說明綏德縣長曹力如支持下屬經營鴉片生意,對抗邊區政府法令,在鴉片被查出沒收之後,還想「發還」,被認為「殊屬不當」而駁回。
負責緝私工作的部門自己也走私「特產」。1946年有關部門所做的稅收工作總結中就說:「稅局本身緝私工作差,走私多」,「緝私人員取消改為驗貨員以後走私更多了」。(《財經史料》第六冊,第405頁)
第三,職能部門與其他部門之間的衝突經常發生。
前文提及,西北財經辦事處的報告中,說到了軍隊武裝走私讓緝私機關「不敢過問」。報告中隨後舉了個例子,1945年,「因稅局檢查×旅九成商店,結果幾個緝私員被該店在屋內打得頭腫眼青,專署地委不能解決,後綏德稅局長親到延安西北局也未解決」。舉的例子還有:「三邊司令部的營業部門將私貨放在窯內,門上貼著,‘軍事重地,閒人免進’字樣。關中駐軍商店販運私貨,當稅局緝私人員去執行檢查時,威脅說:裡面有炸藥,炸死你們不負責任。」(《財經史料》第六冊,第401頁)
但是,邊區政府畢竟負有籌措經費、維持邊區財經穩定的責任,也不可能完全任由走私蔓延,所以摩擦時有發生,359旅因私販鴉片就與邊區政府有關部門多次發生矛盾,案例已如前述,獨一旅也有販賣鴉片與禁菸督察處發生衝突的事例。
此外,還有一種矛盾,是邊區政府法令不准部隊機關私賣,但可交貨給職能部門去代銷,有些委託售貨的部門對低價售貨而使他們吃虧不滿。1943年5月,物資局局長葉季壯在一次座談會的發言提綱中專門分析特產貶價導致的事件。據他的分析,貶價是為了和「頑方」(國民黨軍政力量)競爭,因為他們「多方設法販賣特產以與我們競爭」,雙方在打價格戰,「特產又是我們最主要的出口品,萬一頑方的計畫實現,則我們的出口貨即減少三分之二,財政與供給固然無法保證,金融與物價,更無法穩定。在這個時候,是空想高價賣不出去好呢?還是貶價以爭取勝利好呢?」「我們的存貨又多又壞,堅持高價聽其賣不掉而腐壞好呢?還是貶價速售,加速資金的流通(這是最平常的商業常識),並以此做搶購新貨的資金好呢?」(《財經史料》四,第431-432頁)答案當然是後者。儘管他的分析應該是符合情理的,但其他讓其代售的部門未必這麼看,對把鴉片交給物資局統一出售有意見。比如358旅,「在後方賣大煙和打埋伏走私」,「因在團以上會討論交各單位大煙去物資局是有些幹部不滿……㈣六團供給處人說旅部要我們交大煙,為什麼他們還有一個房子裝大煙呢?(他在B供住著算賬時看見的)」(《禁毒史料》第22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