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15-01-29 01:11:18作者:
申請政治庇護所能遇到的所有倒霉事,萬孟華(Meng Hua Wan,音譯)幾乎都遇到了:給了錯誤的地址;遇到不良律師;沒有按時上庭;沒有及時申請重開等等。對於申請政治庇護的華人而言,萬孟華的案子可以提供很多教訓。
萬孟華1997年6月持訪客簽證來美,在六個月的簽證有效期過了以後,超期停留並非法打工。三年以後,聯邦機構啟動了遞解萬孟華出境的程序,並決定在2001年3月20日舉行聽證。上庭通知發出以後,沒有收到萬孟華的任何回音,萬孟華也沒有出庭。移民局並沒有立即發給遞解令,而是給了他一次機會,定在2001年5月1日再次舉行聽證,這一次上庭通知發出後,還是音訊全無。在萬孟華再次缺席聽證以後,法庭裁定缺席遞解。
被缺席遞解以後,法庭也沒有收到任何來自萬孟華的上訴,直到遞解令發出11年以後,萬孟華提出要申請重新開案,當時他因為使用假綠卡被刑事指控。在申請重開時,萬孟華向法官表示,他收到了出庭通知,但他的律師(姓陳)告訴他不用上庭,律師說會幫他擺平。
移民法官和移民上訴局都拒絕給萬孟華開案,他一直上訴到聯邦第二巡迴法庭。第二巡迴法庭認為:一是申請開案的時間太晚,已經過了11年。二是對律師服務不當的指責並不成立,因為即使律師服務不當或被律師欺詐,萬孟華11年中沒有與移民局聯繫過,說明當事人也有責任,不完全是律師導致了他的案件無法重開。
1月20日,聯邦第二巡迴法庭對萬孟華訴司法部長霍德一案作出裁決,拒絕了萬孟華的上訴,標誌著萬孟華申請政治庇護的路已經走到頭。
由此可見,申請政治庇護,一定要準時上庭,有問題及時和移民局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