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可依的虛假廣告與明星代言(組圖)

發表:2014-08-27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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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廣告在中國有著特別的魅力(網路圖片)

【看中國2014年08月27日訊】多家中國媒體本週二(8月26日)報導《廣告法修訂草案》的審議申請。其中規定,廣告薦證者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作證明。這一句話意味著,那些為各大產品做代言的明星們都必須先自己使用所代言的產品。

明星代言」在中國一直是一個備受關注的話題。一方面,一些新推向市場的產品能夠藉助明星們的知名度和大眾的追星心理迅速佔領市場,實現天文數字般的銷量。另一方面,如果所代言產品出現質量上的問題,明星廣告就成了虛假廣告,引發爭議,甚至法律糾紛。消費者狀告姚明代言某魚油軟膠囊名不副實,劉嘉玲代言的SK-Ⅱ被查出禁用物質,郭德綱代言的「藏秘排油」誇大減肥功效都曾引起中國社會的強烈反應。

明星代言有風險

最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要求,廣告薦證者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並符合廣告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廣告薦證者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證明。另外,廣告薦證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由工商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這份草案還就虛假廣告給出清晰的定義。一是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二是推銷的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三是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四是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據統計數據顯示:目前虛假廣告、虛假宣傳和虛假表示行為相當突出。2013年,中國共查處此類案件3.15萬件,同比增長19.3%。從虛假廣告行為涉及的領域看,藥品、食品和醫療服務排在前三位,共佔虛假廣告案件的三分之一,是「重災區」中的「重災區」。


明星的號召力是巨大的。(網路圖片)

德國:由誰來代言都一樣

相比較下,德國的廣告雖然也有許多誇大的成分。但生產商請所謂名人為產品代言的做法並不十分盛行。德國廣告業中央協會(ZAW)會長瑙恩(Dr. Bernd Nauen )告訴德國之聲,德國沒有關於明星為廣告代言必須自己先使用的法律規定。因為在德國,不管明星也好,還是普通大眾,在廣告裡所做出的所有表態必須屬實,不能誤導消費者。

「這其實是最重要的,如果德國有明星在廣告裡大力誇獎一個產品,比如說他已經使用了好幾年,效果特別好,或者是永遠也不會壞什麼的。他所說的這一切就必須與相符。這與他是不是明星一點關係也沒有。」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責任編輯:唐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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