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乞丐享受社會福利(圖)

作者:吳鉤 發表:2014-03-12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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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上河圖(局部)

如果你展開《清明上河圖》,仔細些看,可以在畫中的城門外,找到三個乞丐,一個似乎是殘疾人,坐在地上乞討,另一個是孩童,還有一個是位老婦人。可謂很有代表性。宋代商品經濟發達,人口流動急劇,貧富分化,城市裡出現流浪乞丐,是不必意外的事情。《清明上河圖》表現的是北宋汴梁城清明時節的繁華市井風情,這時天氣已開始轉暖,街頭上的流浪乞丐想來應沒有凍死之虞。如果時間再往前推三四個月,寒冬季節,汴梁大雪漫漫。這時候,按照宋代的法律,國家設立的福利救濟機構有義務要收養、賑濟這些流浪乞丐,以免他們飢寒交迫,橫死街頭。

宋神宗熙寧十年(1077年),朝廷頒發了惠養乞丐法 ,並於次年開始實行。 惠養乞丐法規定,每年十月入冬之後,天下各州政府必須差官檢視內外老病貧乏不能自存者(包括流浪乞丐) ,將他們一一登記在冊,每人一日給米豆一升,小兒半之 ,每三天發放一次,從本年十一月初一開始發放,至來年三月的最後一天停止。宋室南渡之後,也繼續採用惠養乞丐法 。

宋哲宗元符元年(1098年),宋廷又頒行居養法 ,詔令各州設立居養院, 鰥寡孤獨貧乏不能自存者,以官屋居之,月給米豆,疾病者仍給醫藥。 居養院起初只是收養鰥寡孤獨貧乏者,到了徽宗朝,由於在京遇冬寒,有乞丐人無衣赤露,往往倒於街衢 ,而居養院止居鰥寡孤獨不能自存之人 ,惠不及流浪乞丐,所以宋徽宗於大觀元年(1107年)閏十月下詔: 遇冬寒雨雪,有無衣服赤露人,並收入居養院,並依居養院法。 南宋時又廣設養濟院,紹興三年(1133年)正月,高宗下詔要求臨安府的養濟院將街市凍餒乞丐之人盡行依法收養 。可見養濟院的功能跟居養院類似,也收留流浪乞丐。

惠養乞丐法與居養法構成了宋代政府在寒冬時救濟流浪乞丐的兩套體系,一是由政府給流浪乞丐發放米錢,一是由國家福利機構收留無處棲身的流浪乞丐。兩種救濟都是季節性、制度化的,通常從農曆十一月初開始賑濟或收養,至明年二月底遣散,或三月底結束賑濟。不過,如果出現天氣嚴寒,或新糧未熟,或生病未癒等情況,政府也會延長救濟的時間,如南宋紹興二年(1132年)三月二十六日,中書門下省發現, 臨安府賑養乞丐人,三月一日已行放散,(但這些人)各無歸所 ,朝廷便詔令臨安府再 賑養一月,候麥熟時候再行遣散。又如熙寧八年(1075年),河北西路的提舉司給朝廷打了一份報告,請求對 乞丐及流民中的疲羸老幼疾病 之人,賑濟至六月。宋神宗從之 。這些生病的流浪乞丐,按照法律,還可以獲得免費給藥醫治的救濟。

向國民提供最基本的福利救濟,以免國民在無法自存時陷入絕境,乃是國家存在的最大理由。用宋儒程頤的話來說,民不能自保,故戴君以求寧;君不能獨立,故保民以為安。民因不能自保 ,於是讓渡部分權利出來,擁戴君 ,而君則必須履行保民之責任,如果不履責,則君與民的契約取消,於是危亡至矣 。仔細體味,這不正是社會契約論的思想嗎?

在國家提供的基礎福利之外,我們當然也需要構造一個層次更加豐富、覆蓋面更加廣泛的民間慈善體系。宋代對流浪乞丐的救助,除了有惠養乞丐法與居養法構成的國家救濟,還有由士紳與富民群體、佛家寺院自發組織、主持的民間救濟,其中最著名者為南宋士紳劉宰,曾三度糾合同道 ,開辦粥局,為無家可歸、無糧餬口的飢民施粥,並以寺院收留流浪飢民。

據《夢粱錄》記載,在臨安府,「 或遇大雪,路無行徑,長幼啼號,口無飲食,身無衣蓋,凍餓於道者,富家沿門親察其孤苦艱難,遇夜以碎金銀或錢會插於門縫,以周其苦,俾侵晨展戶得之,如自天降。或散以綿被絮襖與貧丐者,使暖其體。」 這個故事,讓我在這個寒冷的冬季生出些暖意。

原題為:宋朝是如何救助流浪乞丐的(圖)(有刪改)



来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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