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女友同居16年未登記結婚 被繼子趕出門

發表:2013-12-26 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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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國2013年12月26日訊】做了16年繼父的史先生,因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在同居女友病故後,被撫養長大的繼子趕出了家門。

1993年,十歲的小黃失去了父親,從此由母親一人承擔養育他的重任。三年後,母親帶回來一位叔叔史先生,史先生將房屋重新裝修了一下,並且在此住下,將工資卡交給小黃母親,與他們母子過起了一家人的生活。雖然史先生努力承擔一個丈夫和父親的責任,將自己的收入都用在了一家人的生活中,也一直催著小黃母親辦理結婚登記,但不知何因,小黃母親始終以「不要緊的」來推脫,這一推就是16年。

2012年10月,小黃母親因病過世,沒有留下隻言片語。2013年2月,此時已過而立之年的小黃到公證處為自己辦理了繼承公證書,證明母親唯一的一套住房由自己一人繼承。3月1日,小黃憑公證文書將自己登記為該房屋唯一產權人。

2013年11月,小黃向寶山法院遞交訴狀,認為鑒於繼父史先生與母親沒有登記結婚,現母親已病故,所以現在自己與史先生已經沒有任何法律上的身份關係,自己面臨結婚,加之史先生另有他房,故要求繼父史先生淨身出戶。庭審中,史先生表現得非常委屈,稱自己與原告母子共同在該房屋內生活了16年,當時原告也就是個小孩子,被告盡到了丈夫和繼父的責任,現原告不念一點「親情」,竟要求被告淨身出戶,傷心至極。最後,被告表示要求原告給予一定經濟補償,否則不同意搬離。

法院認為,因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原被告之間並無直接法律關係,被告沒有繼續居住使用房屋的合法依據,故原告要求其搬離,可予准許。被告辯稱雙方長期生活,形成事實撫養關係等意見,與本案房屋權屬的確定及居住使用並無直接關係,被告若堅持上述意見的,可另案處理。

日前,寶山法院判決被告史先生三十日內搬離吉浦路某號係爭房屋。

(原標題:「繼父」被繼子趕出門)

来源:新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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