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是指採用暴力、脅迫等等手段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超過一定時間的行為。中共國裡每年都要發生數以萬計的此類案件,自然數以萬計的人被警察抓捕最後被送去審判。不管每年在天朝發生多少起非法拘禁案件,不管採用了何種手段,但是沒有一起能夠超過中共對陳光誠的非法拘禁。所以,筆者建議中共所有的公安機關不要再辦非法拘禁案件,也不應再追究非法拘禁者的法律責任了。
首先中共從來就不認為對陳光誠這樣的行為是違法的是犯罪的。既然中共不認這樣的行為是犯罪的,那麼試問中共的警察、檢察官、法官與政法委的官員們,還有哪一起非法拘禁構成犯罪?如果中共的官員認為對待陳光誠是犯罪的,那麼就不應該採用那種行為。陳光誠被控制在自己居住地長達一年多。一年多的時間裏,連他的妻子、女兒都被限制在居住地,一旦離開就要遭受毒打等,然後還是把他們限制在家。這樣的行為按照中共國的法律,最長不得超過24小時,一旦超過那麼就是不毆打不捆綁也構成了非法拘禁罪。那麼,超過了一年時間這樣的拘禁,是不是完完全全的構成了非法拘禁罪了呢?當然按法律是構成罪了,而且是情節非常惡劣的非法拘禁罪。但是,中共當著全世界的面,繼續這種犯罪的行為,而且還不自認為是非法拘禁犯罪,那麼全國所有的非法拘禁案件還有必要辦下去嗎?
其次,中共的非法拘禁犯罪從來不受追究。對陳光誠這樣長時間的非法拘禁,那絕對是最為惡劣的非法拘禁,那絕對是要逮捕審判的。如果判刑的話,周永康、臨沂市長市委書記、打手若乾等都是同案犯,都必須判刑。但是我們沒有看到這些人被判刑。他們不僅沒被判刑,而且還當著領導繼續當著打手。中共不是說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嗎?既然是這樣,那麼為何每年數以萬計的人卻要去判刑,而周永康之流卻可以自由自在?數以萬計的人不要說與周永康平等,至少要與那些打手平等,也就是可以不要承擔法律責任。
其三,追究非法拘禁犯罪,根本解決不了整個中共國的無法無天狀態。打擊犯罪、追究犯罪者的法律責任是為了維護法律的權威進而維護社會秩序。但是,作為統治者本身大規模地當著全世界的面天天無法無天,當著全世界的面幹著普通犯罪份子根本都不敢那樣做的罪惡勾當,而且明擺著就是不要受到法律的追究,那麼這個社會秩序能好嗎,法律的尊嚴能得到維護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