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9月29日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五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有……人身、居住、遷徙……的自由權。」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八十九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九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居住和遷徙的自由。」
1955年、1956年毛澤東主導的農村社會主義改造——合作化運動,將幾億農民趕進了集體化的樊籠,部分思想比較活泛的農民預見到農村前途黑暗,就離開農村另謀出路。農家子毛澤東相當瞭解中國農民的人性弱點——天性善良膽小怕事,害怕與勢力強大的官家對抗,簡單而言就是「草民怕官」,因而自有簡單粗暴的方法收拾他們,那就是畫地為牢,用充滿歧視思想的戶口制度,將他們的活動空間限制在不大的無形監牢中,終生釘在小塊土地上。毛澤東這位農民的兒子,以自己的粗暴辜負了農民,辜負了包括他家鄉韶山的農民父老鄉親在內的幾億中國農民。
1957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了《關於制止農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幾億農村人的「人身自由、居住自由、遷徙自由」被限制了。
1958年1月9日,由毛澤東簽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這是一個非常可怕的標誌性文件,標誌著太平洋東岸九百多萬平方公里土地上居住的中國人被硬性分成了兩大類:城市戶口和農村戶口,城市戶口高人一等、農村戶口低人一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四條規定: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農村人如果不加入共產黨創造的生產資料公有的合作社,連合法身份也成了疑問,因為他們尋找不到可以顯示自己身份的戶口簿。那時的農村人,除了集體掌握的戶口簿,沒有任何可以證明自己身份的證件,想出門就不方便了,其不方便,比之日本侵華時期淪陷區人們使用「良民證」即可通行,還要不方便得多了。每次農村人要出門,都要到權力部門開證明,證明持有該一紙證明的人是某某地方的人,現在因什麼原因外出到什麼地方辦什麼事。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如果沒有那些得到機會微乎其微的可遷出證明,農村人只能祖祖輩輩在一個地方當農村人,遷徙自由就徹底沒有了。城市戶口的人實際上也分三六九等,比如北京市戶口的人可以遷往其他地方,小城市的人想遷往中等城市、大城市,絕大多數也只能在白日夢中實現。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公民因私事離開常住地外出、暫住的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延長時間或者辦理遷移手續;既無理由延長時間又無遷移條件的,應當返回常住地。」[1]
1958年1月9日毛澤東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當天生效以後,幾億中國人的人身自由、居住自由、遷徙自由就消失了。幾億中國人成為毛澤東畫地為牢的牢籠中的奴隸,奴隸們在牢籠中為超級奴隸主毛澤東創造財富——上繳糧食,大煉鋼鐵,等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北京:《人民日報》1958年1月10日第4版。
(原文以毛主席稱呼毛澤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