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的法醫作偽證陷害良民

作者:吳立新 發表:2011-03-09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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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吳立新,河北省三河市人,大學文化。

我於2004年6月4日被罪犯吳春良、王旭東毆打致輕傷並致殘,經鑑定為二個輕傷、二個九級傷殘;按刑法規定,二案犯應該被刑事拘留,可是,二案犯之主犯吳春良利用其社會關係,在被抓捕後僅僅二個多小時,即被取保候審,原因是:因其患有重大疾病。2004年9月4日,我突然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9 日被逮捕,原因是:案犯吳春良眼部被鑑定為輕傷,其鑑定單位是廊坊市法醫醫院,鑑定人為馬世昌、田志永。鑑定序列號為(04)第1352號。案犯吳春良是個高度近視眼,其社會關係十分複雜,所以我堅信這個鑑定結果是假的,是案犯背後運作的結果,是利用社會關係做的偽證,所以,在提審時我依法向三河市檢察院、公安局提出對吳春良的傷情進行重新鑑定。案犯吳春良也於2004年9月4日被刑拘(三河市公安局的說法是各打五十大板),9月9日同時被逮捕,9月 10日即被取保候審,在其住院期間,聞知我方提出對其傷情進行重新鑑定後,即刻逃之夭夭。我本人於2004年11月25日因三河市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內不能偵查終結此案為由被取保候審,為了還我清白,我於當天即刻投入了抓捕案犯吳春良的漫長過程,三河市公安局因為抓不到案犯吳春良,將其列為網上逃犯通緝,其間我本人幾次差點將案犯擒獲,由於三河市公安局配合不力,喪失了抓捕良機。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005年10月2日,我到案犯吳春良老家---三河市段甲嶺鎮大九百戶村探查案犯蹤跡時,驚聞在逃通緝犯吳春良已然當上了三河市段甲嶺鎮大九百戶村黨支部書記。一個在逃的罪犯、一個被網上通緝的罪犯,能夠在三河市公安局的眼皮底下當上了共產黨的黨支部書記,這是什麼性質的問題?三河市公安局是為人民服務的,還是為罪犯服務的?我悲憤之下,於2005年10月3日向河北省紀委、信訪局、公安廳等相關部門發了舉報信,在我的積極配合下,在強大輿論的壓力下,於2005年10月14日下午4時許,最終將案犯吳春良抓獲歸案。

本來此案可以告一段落,可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三河市公安局有些領導竟然聽從於案犯家屬的意見,也同時將我收押,其理由之一竟然是:案犯吳春良提出,把我抓了,也得把吳立新抓起來;理由之二是:罪犯吳春良他們家有社會關係,他們家上邊有當官的,你們家沒有當官的。

2005年10月27日,案犯吳春良經過省級鑑定,結果為:輕微傷,我被無罪釋放;後來,案犯又經過了一個省級鑑定,結論依然是輕微傷,此案最終塵埃落定,案犯吳春良於2005年12月27日被判刑。

我本人前後被三河市公安局兩次無辜羈押達97天之久。

其後,我本人一直為蒙受不白之冤之事奔走上訪,皆未有結果。其間三河市公安局曾經把我叫過去,讓我對回訪信做個簽字,是滿意還是不滿意。我約同律師一同前往,我的簽字結果是:對於罪犯吳春良被抓住判刑一事滿意;對於罪犯吳春良其父、其妻包庇罪犯未受任何處理一事不滿意。

在這個案件裡,起決定性作用而將我送入大牢的,是廊坊市法醫醫院開具的一份疑點重重的法醫鑑定,這份鑑定改變了本案的性質。鑒於這份鑑定的真實可靠性,我向廊坊市信訪局、檢察院舉報中心、紀委;河北省信訪局、檢察院舉報中心、紀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信訪接待處、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檢察院舉報中心等等很多相關部門提出了控告,控告廊坊市法醫醫院的法醫馬世昌、田志永涉嫌瀆職犯罪、玩忽職守、作偽證誣陷他人。可是,到現在為止,從來沒有任何音訊。

附:
1. 廊坊市法醫醫院(04)第1352號法醫臨床學檢驗鑑定書
案犯吳春良左眼視力為0.07,經過矯正後,左眼視力為0.05;根據《人體輕傷鑑定標準》第九條(五)之規定,吳春良的損傷屬輕傷。

2.廊坊市司法醫學鑑定中心---司法醫學鑑定書(2005)第14號
檢查情況:眼底未見異常;B超未見異常;視野檢查:左眼「全盲」
鑑定結果第三條:眼部檢查未見異常,與視力表先不符,故目前診斷屈光不正,與外傷無直接因果關係;
結論:根據《人體輕微傷鑑定標準》吳春良的損傷為輕微傷。

3.河北省保定司法醫學鑑定中心---河北省人民政府指定人身傷害重新鑑定醫院---保定市第二醫院—法醫臨床學重新鑑定書---冀法醫鑒字保 [2005]第5599號,檢查所見第二條:檢查左眼結構未見異常,超聲正常,屈光不正,視力左0.12,右0.8;分析意見第三條:外傷未對內眼構成影響;第四條,依據G/A-1996《人體輕微傷鑑定》定為輕微傷;

4.綜上所述,可以明顯看出來,廊坊市法醫醫院的法醫馬世昌、田志永,為一個患有高度近視、左眼「全盲」的罪犯,做出了一份輕傷鑑定。

作為本案的受害者,廊坊市法醫醫院的法醫做出的鑑定,使我的身心受到了嚴重的傷害,也給我的家庭帶來了巨大的傷害。所以,我向貴處提出控告:控告廊坊市法醫醫院的法醫馬世昌、田志永涉嫌瀆職、玩忽職守、作偽證,請求網友們轉帖、回覆,謝謝!

此致

敬禮

受害人:吳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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