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為支持水唇鎮發展教育事業,陸河縣水唇鎮石馬村民與水唇中學達成協議,同意其在村集體土地上修建學校。6年後,村民發現這塊地上「長出」的,卻是座座別墅。於是,石馬村民將矛頭對準了水唇中學和水唇鎮政府,指其「違反協議、變賣土地」。對此,水唇鎮政府和水唇中學予以否認。相關負責人表示,學校用地被建成了別墅,是根據土地利用需要進行的正常規劃調整。(新浪2月22日轉自南方農村報)
以修建學校為名征的土地上「長」出了別墅,不要說石馬村民,換成誰也會提出異議。第一,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違反協議;第二,修建學校的征地補償與建別墅征地補償相差懸殊,損害村民利益;第三,既使是正常的規劃調整,事先不與村民溝通,顯然也是不尊重村民。第四,在一個仇富仇官心態盛行、土地價格和房產價格無限抬升、土地和房地產領域腐敗橫行的大背景下,鎮政府這樣做,難免讓村民產生官商勾結,借村民助學熱情征地牟利的想法。
這件事也暴露出了很多深層次問題。
第一個是規劃的朝令夕改。也許是巧合,但這樣的規劃調整未免有點太快了。這種現象不僅發生在這個小鎮上,在全國各地也普遍存在。規劃制定時不嚴謹、不科學和制定後的隨意隨時變更調整,既造成國家、民眾財產的巨大浪費,民眾不滿,又經常讓承擔項目建設的有關方面無所是從,陷入尷尬境地。
第二個是政府行政的封閉性和官民溝通渠道的狹窄。既使如那位「相關負責人」所說,「學校用地被建成了別墅,是根據土地利用需要進行的正常規劃調整」,那麼,我們還可以問:政府這樣的規劃調整,為什麼就不能告訴老百姓呢?依法行政,依法制定調整土地利用規劃,難道還需要保密嗎?如果要保密,現在為什麼說出來了呢?這裡就更不必提民眾對規劃制定或調整的參與以及執行時的監督了。
第三個是地方政府及官員契約意識和法制意識的缺失。協議就是合同,誰違反合同約定,誰就要承擔違約的後果。但這個鎮政府及其官員絲毫沒有把與村民的協議當成一回事。這一方面反映了政府的強勢,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官員法治意識的短缺。政府及其官員如果這樣經常不守法,依法治國就只能是一句空話。
第四個是官員行政中存在的誠信缺失。6年前制定協議,直到6年後村民發現修建學校的土地上「長」出了別墅,將矛頭指向鎮政府時,鎮政府才被迫回應。在這裡我們看不到地方政府及官員們的絲毫誠信。儘管鎮政府最後因理屈願意給村民補償,但村民如果不提出,鎮政府會主動補償他們嗎?政府官員如果這樣經常不講誠信,誠信社會的建設就只能是鏡中月、水中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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