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張建榮,男,64歲,退休職工,住鳳翔縣城二馬路10號。
95年我受鳳翔縣公安局聘請組織看守所犯罪人員生產鳴沙炮多年,為其創收,卻沒有一切證件。99年撤職後,於2000年7月承包了一切證件合法有效的鳳翔縣六道炮竹引線廠,8月16日,三名身著灰色服裝,乘坐一輛無標誌的黑色小汽車的人,不聽門衛人員勸阻,強行闖入我廠,來人不亮明身份,不出具任何手續,強行將我廠三個證件沒收(民爆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儲存證、銷售證簡稱三證)。
後來經鎮政府打聽才知是縣公安局治安股長陳堆煥帶人所為,問其理由,其答覆:三證三年未審,實已作廢,視為無證非法生產。又不出具強行措施通知書及決定書,不告知依據及理由,不許陳述與申辯。
第二天村書記薛清凱、原承包人劉銀及我同去該局詢問主管民爆品企業的專職民警杜忠同志時,其答覆:三證我局從未組織過審驗,沒收你方證件的人都知道……找市公安局,其答覆:三證審驗於法無據,市鄉企局受省鄉企局原某某局長的指示,匯同縣鄉企局領導、鎮領導前往該局交涉,沒有明確答覆。
由於久拖不作處理,於2002年2月向鳳翔縣人民法院起訴,在開庭審理中,該局又辯稱:該張(申訴人)不是該廠法定代表人,所以暫扣了三證。審理中,被告未提供扣押證件的相關證據及有關手續,其證明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
《(2002)鳳翔行初字第02號行政判決書》判決:被告鳳翔縣公安局行政行為違法,但不支持原告要求返還三證的請求,理由是「現三證應由省公安廳核發」可沒有法律依據。國家民爆品管理條例第34條規定:應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申請許可。證明其駁回原告主張的理由不能成立,並與國家法律相抵制。
7年來申訴人不斷申訴與上訪,縣、市法院均駁回不予受理,尋找時又答覆:案卷內主要證據找不見了,審理無從下手,還是去上級院吧……
案卷內證據丟失一事,我曾向市、省法院均舉報過,至今無人答覆,其包庇、袒護違法者的行為是權力集團互相勾結、障顯司法腐敗,且構成對申訴人合法權益的侵害。
2010年10月8日,申訴人向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11月1日立案,12月6日舉行聽證,但在聽證中出現了如下違法之處:
1、主持人汪筱萍(本案審判長)法官,手持「鳳翔縣公安局張金民局長的特別授權委託書」,低頭而問,你是受託人李乖省嗎?被申訴人席上坐著的人不作回答,主持人即讓申訴人宣讀申訴狀。實際被申訴人席上坐著的人叫楊喜會並非李乖省。當申訴人核定後向主持人提出此問題時,其答覆:他到底是誰,我不認識。我又問:難道沒有提供身份證明嗎?你不當場審查怎知道是誰呢?其又答覆:聽證嗎,只要他們來個人就行,不一定要委託。這是法律規定還是主持人私自設定的呢?明眼人一看便知!申訴人認為,立案後的聽證是引起再審的法定的前置程序,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不來,依法必須委託,作為省高級法院的審判長連程序法上的最基本的規定都不懂,何能公平、公正的辦案呢!也可能認為申訴人不太懂法,完全可以糊弄,如此聽證實在令人擔憂。
2、聽證就是對焦點問題雙方當事人經舉證質證後,對案件事實綜合評議認定,但在本聽證中,主持人對申訴人提供的八份證據不當場出示與質證,被申訴人的證據也不出示與質證,使這次聽證形同虛設。由於未經質證的證據,在審判中不能應用,必然導致對啟動再審程序埋下了不安全的司法隱患,可能會再次出現「申訴權」的龍困淺灘,其不作為顯然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裁判不公。
3、被申訴人委託的一般代理人在宣讀答辯中再次又辯稱:三證每年換發一次,申訴人未換,視為無證非法生產。10年來被申訴人不斷變換申訴人的違法事實,不知到底以行政程序中的為準呢?還是以訴訟程序中的為準呢?對方不作回答,主持人不表示。當年鳳翔縣共有煙花爆竹企業11家,1218戶個體生產戶,都未換發過新證,均持原證生產,本案中申訴人也提供了兩份證據也可佐證,其為何單獨要沒收申訴人一家持有的三證呢!一無法律依據,二無事實根據。有的是在金錢的驅使下的報復及岐視,胡作匪為,無法無天。該代理人又提出:在行政賠償協議中,申訴人明確表示以後再不追究縣公安局的法律責任,今天追究是出而反爾,主持人立即表態:申訴人回去後把賠償的錢給公安局退了,我當即表示同意,遵照汪審判長的指令,給公安局退錢,其不要,又疑我給他局找事。無奈給北京最高院打電話反映,其答覆,先向省院領導或省人大反映,無結果再向最高院紀檢部門書面反映。實際當年被申訴人沒收、扣押、查封申訴人的財產經市中院委託鑑定,價值近160多萬元,由於被申訴人未作處理就賣掉了,款項下落不明。我要求返還原物,其同意用金錢賠償,經各級一年多調解,以賠償78萬元達成協議,其第三條中寫著:對損害財產部分一次性賠償,張建榮再不追究公安局的法律責任,該財產損害賠償協議與本案行政行為違法申訴不具有關聯性,被申訴人卻斷章取義,偷換概念,混淆法律關係,卻得到主持人積極強硬的支持,是申訴人感覺到省院以聽證為名,自己好像掉進為保護強權者的違法行為的「陷阱」中,實際這次聽證沒有法律意義,只有違法者的影子沒有法治的光輝。
5、聽證結束後,讓申訴人在列印的筆錄上簽字,經申訴人審查該記錄遺漏較多,申訴人要邊看邊糾正,記錄員幾次只讓申訴人看「申」的記錄,不讓看「問」「被」的記錄,並用手遮擋,庭外走進一位中年法官,對記錄員講:你讓他邊看自己寫,並簽名,你不要寫,其不聽。致使申訴人無法行使對當庭記錄全面瞭解、及時糾正遺漏的權利,其合法權益再次受到侵害。又進來一位法官對我講:有些人講一審給你判了64萬元,二審調解了78萬元,你還不滿足,其實他們不知道實情。看來在省高級法院好心人還是多。
綜上所述,申訴人認為在聽證中,雙方當事人必須主體身份適格,否則其發表的意見沒有法律效力。聽證對焦點問題雙方必須圍繞著案件事實舉證質證,被申訴人不斷變換案件事實,其實後者是對前者的自我否定,也能證明被申訴人對本案事實沒有證據支持是要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的。在本次聽證中關健是省高級法院的聽證主持人作為本案審判長明顯偏坦被申訴人,以維護違法者的利益,濫用公權利並私有化,有把案件引向岐途的嫌疑!是申訴人明顯遭遇司法不公。今日申訴是為了防止案件審理滑向違反公平、公正審判原則的深淵,請求其發揮監督權,不斷申訴是希望通過這種途徑掃除程序正義的障礙,讓案件進入正常、合法的審理渠道,因為公平、正義是社會穩定的基礎,司法應為其作出貢獻,以維護法律尊嚴,人民法院權威。
致
申訴人:張建榮(手機:13088927867)
201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