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遵化大安樂莊
非法盜採猖獗,破壞耕地1500多畝
侵佔耕地成風,千餘畝耕地早侵佔
濫伐林木20000多棵,破壞林地植被千餘畝
2010年10月31日,(特邀記者:趙佳 鄭燾)北京報導:
記者來到河北省遵化市建明鎮,在路邊已有幾位質樸的村民早已等候在那裡,憨厚的村民和我熱情地打招呼,在村民的指引下,我們邊走邊聊。尚未進入村子,村民用手指著不遠處的山對我說「你看,那山上白色的地方是非法採石場,原本都是松林和植被,都給糟蹋了,東山、南山松樹、果樹、栗樹加起來有20000多棵。讓人心痛啊」。
「你們有沒有向林業部門反應」我問。一位50來歲手扶拄棍、走起路來一瘸一拐村民對我講「我們多次找過遵化市林業局,林業派出所勉強出警,第一次那是7月14號才到山上看了一出現場,接了個電話,說領導讓回去,就走了。第二次來,就在7月15號要求我們舉報人帶路指認現場,在{南安子}—地名,用手指著南山一處人工開鑿的山口說:你看見那個山豁子了吧,那是本村劉學東的採石場。當時在那裡林業派出所發現了一台大(型)挖掘機,派出所的摘走了個重要的零件,走後就沒有消息了」。又指了指他的右腿說了起來「就在15號的晚上我遭到10多人闖入家中毆打我們兩口子,我的腿骨折了,頭也被打破了。老伴右腿膝關節韌帶打斷,做了手術,到現在還沒好,還要做二次手術。無奈的自言自語道「天災有人管;人禍無人問。真難啊」。
我迫不及待的問道「你的事情解決了嗎?」
「還沒有,法醫鑑定我是輕微傷偏重,我家裡的輕傷偏重,建明派出所徇私舞弊」氣憤的說「非法闖入我家住宅,把我們兩口子打傷構成故意傷害,觸犯刑法,可是派出所多次找我,要私了(調節)。我不同意,把我和老婆打傷成這樣,已經構成犯罪,觸犯刑法,刑事犯罪是不允許私了的,派出所不尊重事實,三四個人動手打人致傷讓一人(劉學濤)頂罪,當初,派出所拿照片來讓我們指認凶手,我們兩口子指認了三個人,可派出所只認定一人,派出所到我家讓我簽字,我沒有簽。並提出異議。我多次督促派出所好不容易才把案子移交到檢察院,20多天了,還沒有一點消息。我遭報復是我們村長劉國清指使的,我多次參與上訪,告他侵佔耕地1。07畝建別墅、2.23畝建選礦;非法出讓土地使用權;盜採鐵礦石;巨額來源不明;建別墅100多萬,豪華裝修100多萬,購買轎車好幾輛,還有價值100多萬的奔馳轎車,他哪來這麼多錢肯定有經濟問題,對我懷恨在心,案發當晚,那夥人在他家喝完酒開車直奔我家。打我們的那夥人至今沒受到法律的制裁,參與者都觸犯了治安處罰法,理應刑事拘留並處罰款。主犯收監入獄。對我們的傷害、就醫等給予賠償。可執法者玩弄權術,我很無奈。」嘆了口氣說「在村子裡,像我這樣遭報復的人多了,王瑞滿兩口子也是,半夜一夥人蒙面、持刀、棍棒闖入家中,肋條被打折兩根,腦積液積水,兩口子住院32天。」說著從衣兜裡拿出一張紙,仔細一看,是王瑞滿的自述材料,由本人簽名。「我可以見見他嗎?」我問。「現在都不敢在家住了,怕報復。」
進了村子,村民帶我走進一戶農家,村民向我介紹,女主人叫—高秀艷。說明來意,女主人激動地與我聊起了她遭報復的詳細過程。
女主人:在距離家裡100左右米就是採礦的井架,當時就怕採礦挖到家裡(住宅)底下,在立井架之前我們左鄰右舍就找到過村裡的幹部——村長和書記,不同意在距離住家這麼近打井採礦石,村裡不管就到鎮裡反應還是沒人管,立井架時,我們就去阻攔,一夥人就把我給打暈了,相親們把我送進了縣醫院治療,半夜兩人手拿尖刀闖入病房,連通我4刀,現在刀口還很清楚的,想起來就害怕,當時,那兩個人就跑了,我們報了警,後來那兩個人又發案子了,公安局經審訊,供認系層層雇凶殺人案,但是公安局卻以找不到最終的雇凶者,沒有結果,後來我的事是村長劉國清出面礦上給了我35000塊錢,就私了的。這個礦有村長的股。現在,井裡沒有水,飲水都是採礦把礦井裡爆破(硝銨炸藥)污染的水抽到水箱裡,通過自來水管提供給我們飲用,有好多家房子都壞了,有的屋頂露天,頂棚脫落,山牆(房屋主牆)開裂,我們敢怒不敢言。擔心遭報復。有很多家孩子不敢在家裡住,怕塌陷怕活埋。到親屬家住宿。在村裡遭毆打報復的就有10多人,村民敢怒不敢言。
臨近中午,村民帶我上山,沿途滿山遍野到處是溝壑,原本是耕地野草叢生,採礦井架林立,採礦井村包圍著村莊,大型挖掘機械轟鳴,運礦石的車輛吃力的緩緩行駛,山上的樹木植被遭嚴重破壞我取出隨身攜帶的錄像設備進行記錄眼前的一切。細心的村民提醒我小心不要被發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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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裡的這些情況你們都向哪裡反應過?」我懷著沈重的心情詢問。
我們把村裡的一切情況如實舉報到信訪局,國土局等相關部門,與遵化國土局簽了雙向責任書,可是只對村長的別墅和選礦廠;村支部書記的汽修廠作出了拆除建築物的處罰決定,這不一直也沒拆出嗎!對破壞耕地1500多畝的事一直也沒有答覆。就為這些事,唐山國土局我們去了好多次了,遵化的答覆意見我們不能同意呀,這可是1500多畝耕地,是我們子子孫孫的命根子啊;申請唐山國土局複查快一年啦也沒人管複查。到過省信訪局給開了信訪事項交辦告知書,要求唐山處理,並與唐山國土局簽雙向責任書,可唐山還要我們與遵化國土簽責任書,遵化國土我們都簽過了處理結果我們不滿意,申請複查。這不是嗎現在我們手裡還有兩張省信訪局的條子呢。省國土資源廳我們都去了,拿回一封,要求唐山國土局調查處理,可唐山國土局就是不買省廳的帳,就是沒人管。我們有找唐山國土交談錄像,手機拍的,效果不好,如果用得著你拿去·······
村民拿出兩張紙一份《村民公決書》 (內容格式如下)
經村兩委全體黨員、村民代表討論將坐落在莊東劉海田房南上坎礦井,老高家上礦井,王德鳳一等山地礦井,莊北原劉宗彪礦井(明採),東山楊翠蓮採礦南邊礦井,珠小華採礦道北採礦,北河沙壩以南礦井,共七處採礦,期限為5年,最低作價為2600萬元賣給乙方開採,按每人最少分配現金8000元,剩餘的作為村集體提留使用,採礦方必須允許村民參加入股,請您在下面方格內表達你的意見,同意或不同意。如某個人沒有正當理由強行反對的,本收入不參加分配。
戶主簽名:
大安樂莊村委會
2007年5月5日
村民對我說「這份公決書從表面看是公平的其實村民沒有一點發言權,參加會議的黨員、村民代表也不敢公開反對,怕遭報復,就是村長一人說了算;就這張紙就把村裡的1000多畝地給禍害了,仔細看這份公決書就看出問題了,你看5年最低作價2600萬,不是公開競標,其實就是暗箱操作,玩貓膩;採礦方必須允許村民入股,其實就是村委會成員都有股份,普通村民就沒有份了。如某個人沒有正當理由強行反對不參加分配,就是強行誘導。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村委會沒有出賣採礦權的權利,礦產資源法明確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礦產資源’。
一份沒有名頭的 徵求意見書 (內容格式如下)
關於我村5月1日東山曉一整合區用地已到期:經兩委,、兩議、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土地租賃期為5年,承包作價1300萬元整,租給曉一公司使用準備每人分配現金3000元整,剩餘部分集體提留新農村建設使用。請您在下面方格內表達您的意見,同意劃O,不同意劃X,並簽上自己的名字。
戶主簽字:
大安樂莊村委會:2009年7月4日
你在看這張上面有整合區其意思是土地整合的意思,村民問我,你知道土地整合怎麼解釋,什麼宗旨嗎?我一時丈二的和尚麼不著頭了。村民有板有眼地對我講了起來。土地整合其宗旨是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生產效能。提高糧食產量。大多數村民不知道啥意思,村長就利用一個美其名曰的名詞,欺騙了全村百姓,稀裡糊塗地把耕地租賃出去了,開採鐵礦,堆廢料,排尾給禍害了。
村民告訴我有些都沒有什麼手續,不許開會,採礦方通過村長租賃村民土地,然後就開始挖掘礦石,有些是村長直接租村民的耕地,自己開採讓別人管理,名義上是賣給了他人。村長給採礦老闆「優惠」,採礦就向其「賄賂」,其中採礦給了他一個採礦井(斜井),村長開採兩年後就賣給了別人開採,在西廟坨子(地名)南面那個明採採礦,最初就是村長與一個採礦老闆合夥開採,礦老闆出設備,村長老闆共同受益,很多在礦上拉礦石的村裡的司機都知道這事,同在一個礦井幹活,拉礦石的小票(結算運費的憑證)分紅綠兩種,多臺裝載機挖掘裝車,4-50輛車黑白的運礦石干了1年多,沒有向村裡交過一分錢,到現在也沒有辦理採礦手續。村長在麥田地裡見選礦,生產一段時間就賣了,賣了後在建。現在他的別墅、還有一個選礦國土局已經在09年作出依法拆除的處罰決定,申請到法院強制執行,5月份河北電視臺曝光過,我們才知道法院根本就沒有沒有立案,你可以在網上搜索(可悲的執法者)視頻,我們多次到省裡涉法涉訴聯合接訪中心上訪,一直得不到解決,在10月18號法院的到我家,告訴我法院已經依據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六條第95條的規定,做出了不予拆除的裁定。我家裡的監控拍下了那段視頻,我可以給你一份,我們不熟悉法律,但是我們願意學習法律。我們查到了法院所說的法律條文「被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准執行。一、明顯缺乏事實根據的,二、明顯缺乏法律依據的,三、其他明顯違法並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我們就不明白非法建築物事實存在,國土局依據土地法明確作出此建築物是違法建築且作出拆除處罰決定,有法可依。就不存在違法,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之說。法院強詞奪理濫用法條我們很無助。
我們找國土局出具法院不予拆除裁定書,國土局說沒有給他們,國土局與法院之間踢皮球。
在2010年10月28號,大夥邀請河南趙作海和民告官網站站長藺文財參與為我們大夥維權,藺站長通告過法警與院領導聯繫後,法警安排在法警辦公室等待領導。期間法警對進入辦公室的人員進行了安全檢查,核實身份。半小時後法院辦公室主任進來再次以核實身份為由扣留其身份證,並電話報警,公安局刑警隊出警並出示警官證,經藺站長嚴厲交涉將身份證歸還,將藺文財、趙作海等人帶到公安局刑事偵查支隊,情緒激動的趙作海高喊給北京記者打電話,向記者求救。在藺站長的勸說下放棄了打電話求救。大約2小時後,沒有任何說法離開刑事偵查支隊。
遵化法院有法警,法院院長有對影響辦案,擾亂法院辦公秩序。擾亂審判秩序者擁有強制帶離現場和拘留的權利,為什麼公安局刑警到法院出警,並將其帶至刑警隊,如果正常報警,理應轄區派出所管片民警出現場處理案件。這一點有法院利用警察威脅維權人士之嫌。
記者應邀跟蹤報導。 記者:趙佳 鄭燾
2010-11-3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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