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移民動態(2010/9/27-10/3)

發表:2010-10-04 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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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leyCHAN專欄

創業移民845類別-股東

繼上期《詭詐的員工》一文,本週筆者想繼續和各位讀者談一談創業移民簽證845類別的另一關鍵問題──股東。

在上週的文章中我們講到H先生自己成立並經營一間旅行公司──新華旅行社,在公司經營不到一年的時間裏,H先生發現自己的一名員工在工作時間處理私人業務,並成立了一間與H先生的公司中文名字同名的旅行公司,不僅如此,為招攬顧客,那名詭詐的員工還盜取H先生所有的客戶資料(這已經違反了刑事法,一經定罪,嚴重者可被判坐牢),向H先生的客戶發送「新華旅行社搬遷」的不實郵件。但是實情是新華旅社從來沒有搬遷,仍然在唐人街德信大廈經營,電話號碼仍然是這兩個0292116833,0292110933。而這一切都被H先生及時發現,並通過法律途徑保護了自己的權益。筆者在本期文章中重新引用上期的案例,目的在於讓讀者瞭解,H先生之所以能夠及時發現問題,正是因為H先生直接參與公司經營。因為公司是獨資經營,所以H先生對公司帳目往來和人事關係都非常瞭解。這便是獨資經營的一個好處之一。

筆者並非反對創業移民申請人投資股份到他人公司或者與人合夥成立公司,但是在經營管理方面筆者希望能給各位讀者及申請人一些建議和提醒。

有這樣一個案例,在某華人集聚區有一間中餐酒樓,酒樓的老闆對外宣傳自己的生意完全符合創業移民的要求。投資人不需要大量的資金,還可以免去自己成立公司的麻煩。投資成為股東,便可申請移民,並拍著胸口向他的同鄉保證,在澳大利亞沒有他辦不成的事!如果他辦不成,沒有人能辦得成!聽起來確實是很吸引人,於是很多人投資到這間酒樓成為股東。因為股東太多,股東之間互相都不瞭解,加上每個人所佔股份太少,對公司經營和管理完全沒有決策權,所以負責經營管理酒樓的還是這位酒樓的老闆。當這些小股東遞交申請後(因為可以先遞交申請,再提供補充材料,這個可以省卻時間),但這位拍胸口的老闆卻一直拖延提供生意經營的文件給予申請人。當移民局開始審理他們的申請並對他們的生意和經營情況進行調查時,發現這些小股東從未或很少參與過酒樓的生意經營(只是掛名經營),對酒樓的收支也不清楚。當移民局要求這些申請人提供酒樓的會計部的各項帳目時,酒樓的老闆完全不配合,不予提供。可想而知,這些小股東的申請最後都被拒絕了,當然這也是老闆的目的,因為只要他們的申請被拒,他們就要被逼離開澳洲,不能再找他算帳。最後收益的只有酒樓的老闆,他用各位股東的投資擴大和發展了自己的生意,而且獨吞所有金錢。

投資入股到別人的公司固然有它的好處,但是不足之處在於,投資人未必可以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和管理。而創業移民類別明確規定申請人在遞交申請前18個月需直接參與生意經營,並對公司經營管理有決定權。如果不能滿足這一點,生意做得再好也是不符合移民要求的。所以如果有的讀者打算通過投資入股的方式來申請創業移民,那麼一定要先瞭解公司的運營情況,要確保自己可以參與公司的經營,要確保自己是大股東,有決策權,最好能找律師做一份合同來確保自己的權益,不要因為是自家老鄉就掉以輕心,俗語所謂老鄉遇老鄉,兩眼淚汪汪,千萬不可盲目投資。筆者從事移民行業多年了,也看到很多投資移民的人最後血本無歸,他們以為輕輕鬆松放錢進去就能成功移民,以為移民官員全是智障。筆者總結他們通常都犯有幾個毛病,一、沒有先諮詢專業人士,二、都相信老鄉,三、在生意上沒有主導地位(沒有持有超過51%以上的股份),四、沒有直接參與經營管理。如果申請人注意筆者所提出的四點,放心,你的申請的成功機會就非常之高了。

有關筆者新書的信息:很感謝各位讀者的回應和支持,我已收到很多讀者的回郵信封,筆者的新書已經進入最後階段的校對及排版,新書應該能在10月底送到各位手上,請耐心等候,筆者非常滿意新書的內容,其中包含了不同的移民資訊、真實故事、經典案例及筆者的個人見解,最主要是能夠提醒忠實的讀者注意有關移民法的誤區。

以上專欄是由澳洲移民法律諮詢Stanley CHAN提供

**答疑解惑話移民

問題:Sherry於2007年6月拿到PR,她母親於2008年7月申請了付費父母類永居簽證,並於2010年1月拿到了PR。她父親在國內已退休,今年64歲。她想問她父親是否可以通過配偶簽證來移民。

答:Sherry的母親在2010年1月獲得付費父母類永居簽證(143簽證),現居住澳洲。Sherry的父親要通過他的配偶,即Sherry的母親,申請移民澳洲只能是靠他的配偶以婚姻理由擔保他移民澳洲,通常稱為309或100類別配偶移民申請。但按目前的移民條例規定,他必須從他的配偶獲得143永居簽證之後耐心等待5年後才能申請這一類別的永居簽證申請。不過問題不大,因為在這漫長的5年等待時間裏,他可以申請臨時旅遊簽證經常來澳州探望他的太太,而目前這種情況下的旅遊簽證比較容易獲簽。他的太太也可以常常回國與他相會。在特殊情況下,Sherry的父親可以不受5年的限制而申請來澳永居,但屬於其他的類別,主要取決於申請人的家庭結構情況,生活困難以及受照顧情況等等。由於本次問題解答篇幅限定關係,待以後有機會再詳解。

以上問題由澳西蒙教育移民法律事務所的Simon先生解答。

**松柏專欄

持假護照者-豁免8503

眾所周知,豁免8503(境內不可延簽)條款不是件容易的事。特別是對於那些持假護照入境者而言,如果能夠成功地豁免8503條款,使他們能夠在境內遞交簽證申請,意義就非同尋常了。至目前為止,松柏成功地為眾多申請人豁免了8503條款,圓了他們境內申請的夢。其中,有一定數量的成功案例涉及持假護照入境的申請人,以下簡介我公司最新成功案例:

案例1:

來自福建的A先生,2007年持假護照短期旅遊簽證676入境,簽證附有8503條款。他的難民申請曾被RRT,聯邦法院及移民部長所拒絕,之後逾期居留。2009年,她與同鄉B小姐(澳永居)戀愛,不久發現女友懷孕,隨即二人便登記結婚並舉行了隆重的婚禮。與此同時,小兩口還貸款購買了一幢HOUSE,至今貸款近30萬。考慮到妻子還有3個月就要臨產了,二人決定為A先生申請境內配偶簽證,以便照料妻兒的生活。首先,他面臨的問題就是要豁免8503條款。經過一番諮詢和聽取周圍有經驗的老鄉指點,他們堅信自己目前的狀況完全符合豁免條件,因此他們沒有請任何代理便自行遞交了申請。他們提供了妻子懷孕以及近30萬的貸款證明,自以為這樣一來豁免8503就可以過關了。但萬沒想到2週後他們就接到了移民局拒絕豁免8503的決定,深感震驚。夫妻二人親臨移民局問個究竟,不料工作人員告訴A先生,無論他再如何準備材料,遞交多少次8503條款都不會被豁免,因為移民局認為持假護照者不是可信賴的人,並要求他必須在2週內準備機票離開澳洲,唯一出路是境外遞交配偶簽證。聽完這番話,猶如晴天霹靂,冰水灌頂,A先生和有身孕的妻子頓時大失所望,簡直難以置信。一連串的問題油然而生,如離境申請等候,是否有機會回來?多久才能回來?妻子臨產誰來照顧?房貸如何償還?等等……他們開始鬱悶,憂愁。邁出移民局的大門,他們直奔松柏公司求助,在諮詢的過程中,A先生不解地問,像他們這樣的條件,移民局為何拒絕他的8503豁免申請?頓足捶胸的抱怨移民局為何這麼不講人道地在他妻子臨產前逼迫他離境?經過松柏專家細緻的瞭解,發現更為糟糕的是B小姐的全家包括父母,兄弟都是澳洲永居,而這無疑給A先生的豁免申請平添了更多不利因素。A先生誠懇地表示對松柏專家早有耳聞,堅信我們一定會幫他渡過難關。面對年輕夫婦幾乎絕望的眼神,松柏專家倍感責任重大,憑藉我們在此領域多年的經驗,我們信心十足地接下了A先生的二次申請。但由於他的過橋簽證時間短,難度大,我們的專家在極短的時間內為A先生準備了一份充足的申請材料。申請遞交後不久,我們的專家不斷地保持著與移民部的溝通,隨後又按照移民官的要求再次補充了詳盡的說明材料,僅3周的時間,A先生的8503成功地被豁免了。對於這對小夫妻來說,真是天大的喜事。目前松柏正在積極地為A先生準備境內配偶簽證申請材料,我們在此預祝他的申請順利過關,早日夢想成真。 

案例2:

D先生2004年持假護照短期商務簽證456入境,簽證附有8503條款。之後,他的難民申請先後被RRT,聯邦法院及移民部長拒絕。2009年,他的結髮妻子獲得難民保護簽證後,開始籌劃擔保D先生的配偶簽證。經過松柏努力,D先生僅用1周便成功豁免8503條款,幾個月後成功獲批配偶簽證。

綜上所述,如果您的原始入境簽證上附有8503,8534或8535條款,或者您根本就不清楚自己的簽證是否附加有這些限制條款,您可帶上護照前來松柏諮詢,我們將本著坦誠相待與實事求是的一貫原則,為您提供免費的專業諮詢。在松柏您不僅可以聽到實話,同時還可以聆聽和目睹大量成功案例。希望松柏的辦案經驗,可以讓您耳目一新,聽到正確的聲音,明確辦案的方向。

**安旗專欄

澳洲僱主擔保移民的後遺症

僱主提名移民無疑是目前澳洲最熱門的移民途經,其中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幾點:第一,基本上沒有太多的職業範圍限制,只要是技能性的職業一般都可以申請。第二,對申請人的學歷要求低,有的職業甚至不需要正規的學歷,比如:電焊工。第三,對申請人的英文要求不高,一般只要符合職業要求的英文水平。第四,來澳洲以後至少有2年的工作保障,而且工資與當地人平起平坐。第五,移民速度最快,只要具備申請條件,2-3個月可獲得移民簽證。

今年7月1日澳洲公布了新的移民僱主擔保移民職業將不會受到澳洲新SOL限制,明確僱主擔保移民的好處是,可以使移民者直接與澳洲相關工作匹配,以確保勞動力市場獲得所需技術人才。正因如此,儘管澳洲獨立技術移民的限額今年大幅減少,僱主提名移民的人數卻大幅增加,估計今年澳洲將接受5萬僱主提名移民。

正像所有簽證所經歷的一樣,澳洲移民局在僱主提名移民簽證實施了一段時間後,才發現有許多需要彌補的漏洞。例如:持僱主提名移民簽證的人來到澳洲以後,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在勞務合約期內離開了擔保他們的僱主,那麼僱主提名簽證持有人的簽證會不會受影響呢?目前移民法裡完全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往往是擔保僱主以簽證持有人不遵循勞務合約來提出民事起訴,而對簽證沒有影響。

鑒於越來越多的僱主提名簽證持有人,來到澳洲以後拒絕為擔保他們的僱主工作,澳洲移民部開始尋找方法去阻止此類事件的發生。目前移民局內部這樣規定:

第一,如果僱主向移民局報告了海外擔保來的員工拒絕工作,只是利用僱主擔保獲得澳洲永居簽證,那末移民局會追蹤簽證持有人,並取消其簽證。

第二,如果簽證持有人儘自己的努力為僱主工作,但因為僱主方面的原因,工作無法繼續,那麼簽證持有人將不受影響。

第三,如果簽證持有人因為受到僱主違法剝削,那麼在報告給了移民局之後,經過移民局同意後離開僱主,其自身的簽證將不受影響。

僱主提名簽證一旦出了問題,往往涉及到澳洲的合同法,公平競爭法,移民法,所以《安旗專欄》建議,如果你有這方面的問題的話,最好尋找法律方面的專業人士協助,並安排與移民局官員會談,在確保簽證人利益的情況下,爭取移民局的理解,保證自身的簽證不受影響。



来源:看中國悉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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