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咸平先生最近談論印度腐敗問題的文章引起許多爭議。先不論郎先生對印度的具體認識頗有問題,文中的許多基本觀念與論證就很值得商榷。
首先,郎先生批評印度民主的成本太高。他說了兩點,一是,「想修一條高速公路,投下100塊,前95塊被各級官僚侵佔,最後剩下5塊,拿這5塊錢,透過‘民主’的程序,把項目給搞‘黃’了,最後什麼都沒有了」;二是,「印度不是搞全民選舉嗎?印度議會選舉的規模之大,延續5個階段,耗時4週,動用650萬名工作人員,代表300個政黨的4617位候選人,競爭7.14億有資格選民的選票,在全國82.88萬個投票站,使用136.84萬個防作弊欺詐的電子錶決器,多麼龐大的一個民主」。
用這兩點來批評印度民主是可笑的。第一點,所謂的官僚分贓體制,在當代中國或許多威權國家也出現,並非印度特色;第二點以選舉的成本來說民主成本高,更讓人匪夷所思。如果民主更能提高人民福祉,那麼這個民主競爭過程所花費的成本顯然不是一種「浪費」。更不要說,在一個社會主義國家,龐大的國家機器、官僚體系不是更巨大的成本嗎?
郎先生不能理解民主的意義還是其次,畢竟他真正想談的問題是印度的腐敗,但他在這一點的理解上亦差矣。他說:「談到印度,我覺得我當中國人是非常幸運的事,我們的腐敗跟它比起來,是非常非常輕微的。我們跟印度比,不叫腐敗,只是花點零用錢而已。」
中國的腐敗是不是只是花點零用錢可以留給讀者自行判斷,無須討論。
接著他又說:「告訴各位一個郎教授的全新理論。我們的腐敗叫什麼?叫做產業鏈整合式的腐敗,印度的腐敗叫做完全多元化的腐敗。這是什麼意思呢?比如說你要批一個電廠,要蓋100個章的話,在中國,基本上你找對領導的話,腐敗腐敗以後,全部都搞定了,產業鏈整合式的腐敗,非常有效率。但是你到了印度去的話呢,哇,100個章,你得找100個人,每一個都是獨立的個體,你得把每一個人給他說服了,給他搞定。」
這是一個值得認真討論的理論,但這兩種腐敗的區別不是他發明的,而是關於腐敗的理論中早就被提出的(例如研究此問題的權威,耶魯大學教授Susan Rose-Ackerman)。這個理論確實如他所說,對投資者來說,集中式的腐敗是只要賄賂一個官員,確實可能比多元分散的腐敗體制(亦即投資者需要買通許多官員)來得有效率。
但是這個差異是否真的能體現印度與中國的差別是非常有疑問的。此外,這更不是民主與威權的差異。上述兩種腐敗制度的差別其實來自於國家能力的不同。在有的體制中(如許多非洲國家),由於國家能力(state capacity)幾近瓦解,官僚體系非常沒有效率,所以投資者必須進行多重賄賂,因此交易成本比較高。這種「失敗的國家體制」(failed state)口及其所導致的多元腐敗體制,在民主與威權制度都可能出現,並非民主之特產。
民主確實可能淪為一種利益分贓政治。但正如郭宇寬先生所說,印度的分贓體系是草根式的分沾機制,中國則是精英式的侵佔機制。而我要進一步指出,這個差別正是來自於印度的民主,所以政客需要給予人民物質利益來交換政治支持,這在政治學理論上稱為侍從主義(clientelism)。
當然,不論是對經濟發展還是對民眾的利益而言,任何形式的腐敗都是不好的,所以去比較中國和印度誰更腐敗並無太大意義。重要的是如何降低腐敗,如何讓政客與官僚可以更為公共利益服務,讓司法機構可以獨立調查並審判各種腐敗行為,讓公民社會可以自我組織來監督政治權力。這些,顯然必須以民主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