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撞身亡的兩個孩子
我作為一個旁觀者的立場,客觀真實的寫下這件慘案的經過,受害者家屬現在急需大家的幫助,如果大家認為這件事情已經出現不公,就請幫忙頂個貼子。受害者家屬電話:13193768001 15537899888
先給大家介紹一下慘案的凶手和事故的真實經過(由公安局在現場錄口供的四個目擊證人做證),以及事故科出據的2010年高水平事故認定書。
醉酒肇事司機陳有波(身份:延津縣司寨鄉計生辦副主任,其父陳勝軍:延津縣工商局辦公室主任,其姨父在延津縣公安局工作)
2010年3月16日晚上8點05分,河南省延津縣衛生路林業局門口發生一起慘絕人寰的醉駕肇事事件。一輛牌照為豫GHL811的黑色奇瑞轎車以至少80碼的速度從後面撞向正在路邊散步的母子三人。造成兩死一重傷,其情景之慘烈,手段之卑劣,無不令人髮指。
8歲的男孩被車拖了30米
當天晚上8:05,孟素霞帶著8歲的兒子超超和11歲的女兒豪睛從衛生路由東向西在人行道上行走,醉酒肇事司機陳有波開車由東向西駕來,撞向渾然不知的母子三人,11歲的豪睛直接被撞飛,由路北人行道被拋到了32米遠的路西南摩托車店門正中口,腦漿崩裂,當場死亡。8歲的超超被車拖了30米,被活活拖死,(如下圖,男孩,女孩幾乎死到了一起)。孟素霞被車掛著拖了20多米,掉到路中,又被車從她身上軋了過去,全身是傷,盆骨粉碎性骨折,當然人事不省。血跡以稍微弧形的形狀由路北向路西南(如下圖顯示)長達35米,現場慘不忍睹。事後,陳有波想掉轉車頭逃跑,由於車速極高,致使車轉彎幅度過小,車直接開上了路南40厘米高的台階上,車撞到了路南手機店的牆上,造成車壞,車被牆與路燈桿架空在那裡。當時台階下有一塊大石頭,也被撞成了五塊。隨即,從車上跳下一位女性,在夜色中快速逃離;接著,司機陳有波也跳下車,搖晃著向東方向逃去,不知所蹤。
慘案發生後,經過現場的好心群眾撥打了110和120,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勘察現場,打開車門時,圍觀的群眾都能聞到車內散發出的濃烈的酒氣。 3月17日傍晚七點,公安機關最終將逃逸的肇事者陳有波拘留。(據傳,肇事司機陳有波在幾年前也開車撞死過人,使用種種手段,迫使受害者家屬私了。
2010年3月23日下午五點,延津縣事故科將認定書下達於受害者家屬,並特別交待受害者家屬說:「你們不要請律師,律師都是騙你們的錢的。」
認定書以及質疑要點如下:
1。真實的事故發生點:在延津縣衛生路林業局門口到宗申摩托車店門口,這個地點距婦幼保健院門口還有400米遠呢。
2。行人的走向:由東向西方向行走。對於這個行人的走向,我和受害者家屬花了兩天時間,找到了公安局在現場錄口供的四個目擊證人。四個證人都在在事發點附近做生意或打工的,他們說,孟素霞母子三人是在人行道上由東向西走的,車是從她們後面撞過去的,並且他們還說錄口供的時候,警察也將行人是由東向西方向記上去了。(但是,在認定書下達以後,受害人的家屬要求看一下現場的口供記述,事故科卻以種種理由拒絕,說他們無權看。從法律上講,事故科這樣的做法是違反規定的)
3。醉酒的證據:陳有波當晚是在延津縣「今日皇牛」吃的飯,喝酒過量後,還將飯店內的桌子推翻了。
4。認定書的突出重點:既然路面狀況良好,無障礙物,認定書還指出人與車輛碰撞,造成車輛損壞。這些語言難道不是為了突出「人將車撞壞」這個事實麼?
5。人是怎麼撞車的:醉駕司機陳有波將11歲的申豪睛撞飛32米,足以證明車速極高;將8歲的申衍超拖了30多米遠,活活拖死,可見撞人後沒有剎車;將孟素霞也拖了20米遠,又從其身上軋過去;這些認定書裡均沒有提及。
6。車是怎麼損壞的:事故發生後,陳有波開車掉頭逃跑,由於車速太高,車轉彎幅度不夠,致使車開到了路南40CM高的台階上,車頭與手機店的石牆發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
7。車的行駛軌道:陳有波駕駛的機動車駛入人行道上撞人的,認定書裡也沒有提及。
8。事故形成的原因:認定書指出「逃逸是事故形成的原因」,這怎麼可能呢,即使他不逃,就沒有形成事故麼?
家屬後記:
事故認定書於2010年3月23日下午5點下達給申海峰,我做為受害者家屬的一員也陪同去事故科領取認定書。領到認證書後,我們說要找一個律師來看一下認定書,事故科中一個民警便說:「你們別找律師,律師都是騙你們的錢的。」2010年3月24日上午,事故科通知我們去調解,在事故科的調解下,對方只願意出20萬元的賠償金了事(包括兩個孩子的死亡金和孟素霞的醫療費)。肇事者家屬還揚言,「按照這個認定書,我們頂多坐三年牢,到時辦個取保候審,就可以出來了。」20萬元,可能都不夠重傷者孟素霞的醫療費。我們悲憤的拒絕了調解。
由於孟素霞一直沒見到自己的兩個孩子,她已經開始懷疑孩子出事了,情緒非常不好,拒絕醫院為她做手術。3月23日至25日上午,我們一直都在想著如何使她認為孩子平安無事,忽略了認定書。3月25日下午,我們請律師看了一下認定書,才知道事故科通過文字遊戲在認定書上淡化事故情節,竄改事實,還有一句寫的更讓人無法相信「行人與車發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這讓我們感受到了延津執法部門的可恨與腐敗,就這樣官官相護,百姓的生命不值一提。申海峰也因此遭受到極大的精神刺激,出現了精神慌惚,不能代理他愛人和孩子的事故,就讓我做全權做了他的代理人。現在我們已經申請認定書的復議。
在我們拒絕了20萬元的調解後,肇事者家屬也拒不拿醫療費用,事故科也說讓我們先墊付。現在我們已經開始向周圍的親人借錢給孟素霞治療。肇事者陳有波是延津縣司寨鄉計生辦副主任,其父是延津縣工商局主任,作為國家的幹部,他們的所作所為讓我們感到悲哀與心寒。
2010年3月26日
受害者家屬到縣政府門口請願,把事故現場圖和事情發生的經過交到了縣政府相關人士手裡,要求公安局公正判決。當晚,延津縣公安局一局長出面到受害者村長家裡說:「你們不要說陳有波是酒後駕駛,這樣說保險公司就不賠錢了,這樣對你們也沒好處。我們的認定書已經判陳有波全責了,你們還有什麼不滿意呢?這件事鬧大了,把人家逼急了,你們一分錢都得不到。」
2010年3月29日
受害者家屬請律師到事故科查閱證人口供和案件記錄時,民警說檔案已調檢察院;到檢察院後,檢察院人又以其負責人今天沒上班為理由,拒絕受害者家屬律師查閱事故資料。
2010年3月30日
公安局放話給受害者家屬的親戚說:「他們不上訪,不打官司,還能給他們20萬遠的賠償費。如果他們再繼續上訪,打官司,他們不但打不贏,而且一分錢都拿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