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公會反對將起息日改至"繳款截止日"
金管會修訂"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未來附卡持卡人對正卡持卡人的債務,不必再負連帶清償責任,但針對先前已承受正卡債務的附卡持卡人,金管會則要求銀行業者討論,是否可有條件予以豁免。
銀行公會信用卡委員會昨日初步決議"有條件免除",且免除的對象更進一步擴大。銀行公會解釋,銀行業日前已同意,針對"受扶養親屬"的已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債務,可在草案正式實施後,免除已承受的債務,而昨日會中更決議,將有條件豁免債務的對象擴大,增加包括失業者、放無薪假、單親家庭、特殊際遇家庭等弱勢族群。銀行公會強調,在"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訂草案正式實施前,對於附卡持卡人已經在償還的債務,將要求會員銀行配合"節制催收"。
至於在信用卡循環息的起算日,是否統一變更為"繳款截止日",昨日與會銀行則是同聲反對,銀行公會指出,目前的循環息起息日,的確有銀行是以"繳款截止日",但更多銀行是以銀行墊款給店家的日期為準,因為當天銀行代墊款項,錢已代消費者付出,消費者若要使用循環息,依據"使用者付費"的原則,自當從那天開始計算。
根據銀行公會統計,如果將循環息起算日延後至"繳款截止日",銀行損失的計息天數,最高可達四十五天,在外界要求調降循環利率、給予持卡人差別利率的同時,若又要求銀行減少計息天數,銀行業者表示,完全無法接受。
金管會將召開委員會討論 再決定採行方案
金管會則表示,以"應繳款截止日"來起算,對發卡銀行是最不利的方案,但是否能接受,還需要等銀行公會送來詳細的說明報告,然後再召開委員會討論決定。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蕭長瑞表示,因為不同起算日期,會使得循環利息出現不同金額,計息起算日期最早是"入帳日",其次是"結帳日"、然後"應繳款截止日";他表示,若以應繳款截止日作為起算日期,對銀行來說是最晚、也最不利,尤其,銀行之前必須先代墊刷卡款項,這之間也會產生利息。
是否接受銀行公會的決議?蕭長瑞說,必須要看銀行公會的說明以及成本計算是否合理,畢竟,金管會須兼顧銀行業者和持卡人雙方權益。他強調,金管會要召開委員會討論,才能決定要採取哪個方案,因此,六月底前將無法定案。
此外,銀行公會也決議,若是屬於經濟弱勢者,包括:失業者、放無薪假、單親家庭或是有特殊際遇者,其附卡持卡人可以溯及既往,免除應連帶償還正卡人卡債之責任。對此,蕭長瑞說,這部分較無爭議,但是否完全按照銀行公會的版本,還是需要等金管會召開委員會後,才能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