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國務院簽證官在進行面談的過程中發現,作為移民簽證申請基礎的親屬或僱主申請(I-130或R-140)原本不應該得到批准,或根據情況變化已經不可以得到批准了,此類申請就會被退回到移民局.在這種情況下,被退回的申請檔案中會附有一份簽證官的解釋,說明為什麼某個移民申請應該被取銷. 一旦移民申請被退回到移民局,移民官會重新審查被退回的檔案和國務院簽證官的陳述的理由,並得出以下某種結論: 1)發現已經獲得批准的移民申請是不可以被取消的,原申請將會被再次送到國務院,並說明退還原因; 2)向申請人發出通知表示移民局取消已批准的移民申請的意向, 3)通知申請人申請已經自動被取消.
在某種情況下,例如,申請人或受益人中途過世或受益人沒有及時遞交移民簽證申請等,原本被批准的移民申請將會被自動取消.如果知悉,移民局將通知國務院相應的使領館和移民申請人,已批復的移民申請已經被自動取消.在其他情況下,移民局將通知申請人移民局已經有取消申請批復的意向(Notice of intent to revoke),向申請人解釋被取消意向的原因,並給申請人合理的時間準備並向移民局遞交有關文件和證據說明不應該被取消的理由.申請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 將證據和文件遞交到移民局.申請人也可以要求延長回覆時間,但一定要在規定的時間內通知移民局並說明要求延長到理由.
如果移民官認為申請人提供了充足的證據和理由,認為移民申請不應該被取消,移民局將通知申請人並重新肯定申請的批復,並把已批復的移民申請退 還給國務院簽證中心,由國務院簽證中心將申請和移民局的取消意向通知和申請人的回覆一併寄送到美國駐外使領館簽證處.使領館簽證處將重新啟動移民簽證申請 程序或再次向移民局提供新的證據.如果是後一種情況,移民局將審查新的證據並做出相應的決定.
如果申請人沒有及時回覆移民局的取消意向通知,或者所提供的證據不足,移民局將向申請人發出取消移民申請批復的通知.申請人可以在15天之內 提出上訴.但,大多數法庭認為移民局取消申請批復的決定是不可以更改的.所以,如果申請被退回到移民局,申請人應及時與移民局取得聯繫並根據移民簽證申請 被拒的理由向移民局提供有力的證據,以便移民局做出有利於申請人的決定,重新啟動移民簽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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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移民信息由Zarwin Baum DeVito Kaplan & Toddy, PC Immigration Specialist的,劉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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