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9-05-07 13:51:43作者: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德勛今天表示,根據兩岸簽署的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兩岸同意裁判認可。但鑒於兩岸法律規範不同,相關法規設有篩選機制,不會全盤接受。
立法院內政丶經濟等委員會聯席邀請陸委會丶司法院丶法務部與海峽交流基金會,列席報告第三次江陳(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會談成果。
多位立委在質詢時表示,大陸司法體系並非獨立系統,行政部門干涉情況嚴重,擔憂「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中,關於兩岸裁判相互認可及執行民事確定裁判與仲裁判斷的條文,可能會造成臺灣民眾權益受損。
劉德勛表示,既判例的裁定並非全盤接受。兩岸法律條文中都針對行為要件做出各自不同的規範,裁判認可必須先符合行為要件,否則得以不接受大陸法院判決,這是臺灣法院在認可大陸法院裁判前的一套評判機制。
劉德勛說,即使符合臺灣法律規範中的行為要件,也得看該判決是否符合法律中的其他規範。他以同居為例解釋,在大陸,男女同居多年後,在法律上視同配偶關係,但在臺灣同居是不被法律認可的。也因此,若大陸同居人持大陸法院判決到臺灣請求同等權利,因為不符合臺灣法律規範,法院得以拒絕。
此外,對於立委擔憂大陸司法不獨立,受行政部門干涉情況嚴重,臺灣民眾在大陸法院的判決,可能不公,若臺灣承認大陸裁判結果,可能導致臺灣民眾權益受損。
劉德勛表示,對於大陸司法獨立問題,政府不方便做出評論。但他提醒當事人,一定要確保自己的案件在大陸司法體系有完整記錄,若質疑裁判不公,可以檢具相關證據給臺灣法院,要求重新確認,不認可大陸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