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緣由自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 J.).當時美國南方的黑人民權運動搞得熱火朝天,為了擴大影響,爭取社會支持,1960年3月29日,曾做傳世演講"I have a dream"的這位黑人民權領袖及4名牧師聯絡64位著名民權人士購買<<紐約時報>>的一個整版篇幅,刊登了題為<<請傾聽他們的吶喊>>(Heed their rising voices)的政治宣傳廣告,為民權運動募捐基金。這幅廣告猛烈地抨擊了美國南方各級政府鎮壓民權示威的行徑,其中特別譴責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警方以"恐怖浪潮"對待非暴力示威群眾的行為。廣告還稱,這些"南方的違憲者"正在一意孤行地鎮壓和消滅黑人民權運動及其領袖馬丁·路德·金.
可是,後來發現廣告中有個別細節不夠真實。比如,廣告稱阿拉巴馬州立學院的"全體學生"都抗議警察的這一行動,實際上只是大部分學生。還有,馬丁*路德*金被捕過4次,但廣告上卻說有7次等等
由此一個人要登場了,他叫薩利文(L. B. Sullivan),是南方的蒙哥馬利市民選市政專員(elected commissioner),負責當地的警察局,雖然政治廣告並無一處提及他的尊姓大名,這位老兄卻打上門來對號入座,先是寫信給<<紐約時報>>抗議,繼之乾脆上法庭,控告阿伯內斯等4名在廣告中署名的黑人牧師和<<紐約時報>>嚴重損害了他作為警方(有些國家叫公安)首腦的名譽,犯有誹謗罪,要求50萬美元的名譽賠償費。在他的帶頭下,其他一些被批評的官員也紛起效法,控告北方自由派的新聞媒體,要求巨額賠償。一時間,<<紐約時報>>總計被要求索賠達5百萬美元之巨.南方阿拉巴馬州州長約翰*佩特森(John Patterson)也步薩利文後塵對<<紐約時報>>提出抗議,<<紐約時報>>不得不在1960年5月16日以"撤回廣告中的聲明"為題刊登對佩特森州長的道歉.
根據美國法律,只有原告和被告雙方完全屬於不同的州才可以由聯邦法院審理。現在,除了<<紐約時報>>作為附帶被告外,原告薩利文和四名被告都是本州人,所以此案遂由充滿本土偏見的當地法庭審理.而根據阿拉巴馬的法律,只要證明出版物的文字是"誹謗",即使原告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自己金錢上的損失,原告也可以提出民事賠償要求。據此,蒙哥馬利市地方法院陪審團判決被告<<紐約時報>>應付原告50萬美元名譽損失費.
<<紐約時報>>不僅不服,而且作為自由派的大本營表示願意奉陪到底,把官司鬧大,否則,以後類似的因報導有誤而產生的官司還會接踵而來.並說:對報紙的誹謗罪裁定違反了憲法第1條修正案.
這場令人頭疼的官司打了兩年,才打到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1962年8月,州最高法院維持原判,並給誹謗罪下了一個很寬的定義:"任何刊出的文字只要有損被誹謗者的聲譽,職業,貿易或生意,或是指責其犯有可被起訴的罪行,或是使其受到公眾的蔑視,這些文字便構成了誹謗......".
<<紐約時報>>還是不服,聘請哥倫比亞大學著名憲法權威維克斯勒教授(Herbert Wechsler)和前司法部長布魯內爾(Herbert Brownell)為律師,把官司一直打到了聯邦最高法院.聯邦最高法院認為這一官司事關重大,涉及到對公職人員的輿論監督,更涉及到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中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這樣的基本公眾自由問題,二者都要保護,遂接下了這一案子.
1964年3月,最高法院以9票對0票一致否決了地方法院的判決.
本來,如此重要的判決肯定會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倫親自起草,但他當時被約翰遜總統任命為調查肯尼迪總統遇刺(1963年)事件委員會的主任,忙得不可開交,分身乏術,只好把撰寫判決書的任務交給他最信任的同事以倡導公眾自由,保護個人權利而聞名於世的大法官威廉*布倫南(William J. Brennan, Jr.). 老布時為首席大法官沃倫最信任的左膀右臂,最高法院倡導民權的一面旗幟.
在3月9日宣讀的判決書中,布倫南首先指出了問題的重要性:如果阿拉巴馬州的做法"適用於公職人員起訴那些評判其執行公務行為的批評者的話,那麼,由相關修正案保護的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是否會因此受到損害"?回答是肯定的.因為在大法官們看來,美國憲政史上沒有任何判決"贊成以誹謗罪壓制對公職人員執行公務行為的批評".他們裁定,讓新聞媒體保證每一條新聞報導都真實無錯是一件不可能的事,"美國上下普遍認同的一項原則是,對於公眾事務的辯論應當是毫無拘束,富有活力和廣泛公開的,它可以是針對政府和公職官員的一些言詞激烈,語調尖刻有時甚至令人極不愉快的尖銳抨擊."
判決還進一步引用以前的有關判例,指出"本案涉及的政治廣告,就是對當今一個重大的公共問題表示不滿和抗議,它顯然有權得到保護".即使它的個別細節失實,有損當事官員名譽,也不能成為壓制新聞和言論自由的理由,仍然應該得到憲法第1修正案的保護,只有這樣,"言論自由才有存在所需的呼吸的空間(breathing space)".
很顯然,百姓無權無勢,在揭發批評政府官員濫用權力時怎麼可能百分之百的準確呢?"如果以法規強迫官方行為的批評者要保證其所述全部情況屬實,否則動輒即判有誹謗罪,處以不限量的賠償,則可能導致‘新聞自我檢查'(self-censorship).如果要求由被告負責舉證,證明其所述情況屬實,被禁錮的則將不僅僅是不實之詞,......更令官員行為的潛在批評者噤若寒蟬.即便他們相信自己的批判並無不實之詞,也會因為他們無法確定自己在法庭上能否證明所述情況屬實,或是擔心付不起訴訟費用,而在發表言論時多半會‘遠離非法禁區'.這種法規阻礙公共辯論的力度,限制公共辯論的廣度."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不僅否決了地方法院的判決,而且針對公職官員提出的誹謗案,第一次申明瞭一條非常重要的原則,即當政府公職官員(public officials)因處理公眾事務遭受批評和指責使個人的名譽可能受到損害時,不能動輒以誹謗罪起訴和要求金錢賠償,除非公職官員能拿出證據,證明這種指責是出於Actual malice (譯做"真正的惡意"或"故意的惡意").什麼是"Actual malice"呢?最高法院解釋說,那就是"明知其言虛假,或滿不在乎它是否虛假",最高法院的態度很明確,如果公職官員一挨罵就以誹謗罪起訴並要求巨額賠償,那做官招罵,上告索賠豈不成了政府頭頭腦腦們先富起來的捷徑?如果新聞媒體對政府的批評稍有失實,立馬就招來巨額索賠,那還談得上什麼言論自由和新聞獨立,乾脆每天給政府歌功頌德算了.
根據最高法院對<<紐約時報>>公司訴薩利文案的判例說明,政府官員不但要在法庭上證明新聞媒體的報導失實,而且還要同時證明新聞媒體懷有"Actual malice",以及它的確對自己造成了具體的傷害,才能談得上誹謗罪.
所以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一致同意判<<紐約時報>>勝訴.
就在判決公布後幾個小時,<<紐約時報>>發表聲明,稱"法庭的意見使得新聞自由比以前任何時候都更有保證".
<<紐約時報>>案確立的這一原則起初只適用於擔任公職的政府官員,但最高法院以後又通過其他幾個判決,將"Actual malice"原則的適用範圍從執行公務的政府官員,擴大到為公眾所知拋頭露面,出盡風頭的人物,即公眾人物(public fig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