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7-08-17 22:09:39作者:
前臺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臺北地院判馬英九無罪,同案被告余文判刑2年4月。臺北地檢署17日決定提出上訴,根據北檢提出五項上訴理由,一審法官指摘檢察官任意以司法權介入查帳,有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爭議證人吳麗洳筆錄部分,純屬審判者個人主觀看法,且失之速斷。
臺北地院8月14日宣判馬英九特別費案,馬英九雖獲判無罪,同案被告余文被判刑2年4個月,拜政府減刑之賜,刑期減為1年2個月。
北檢上訴理由表示,對法官指摘檢察官任意以司法權介入查帳,檢察官代表國家從事「偵查」、「訴追」、「執行」職務,行使職權目的在達成刑事司法任務,在此範圍內的國家作用,當屬廣義的司法權之一,這點在大法官釋字第392號即闡明。另外,檢方因告訴、告發或自首知有犯罪嫌疑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一項規定,應即開始偵查。
上訴理由指出,法院行使審判權應受刑事訴訟法第268條不告不理及刑事訴訟有關檢、審分立原則的限制,檢察官何時行使偵查權、偵查權如何發動,屬檢方職權,法官無庸置論。
同時,一審法官指摘檢察官任意以司法權介入查帳,無異法官指導介入偵查權行使,容系法官個人缺乏偵查實務所致,有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並與刑事不告不理原則不符,自失公平客觀立場。
在第二點上訴理由方面,上訴理由認為,一審論述特別費性質、內涵、用途等,立論前後矛盾,實違論理及經驗法則。在第三點上訴理由方面,證人吳麗洳筆錄部分,一審認為偵訊筆錄與證人證述內容不符,且有斷章取義之處,認為無證據能力,純屬審判者個人主觀看法,且失之速斷。
在第四點上訴理由方面,一審認為馬英九主觀上沒有犯罪意圖,並無說服力,且與經驗與論理法則有違。在第五點上訴理由方面,一審論述特別費歷史沿革,引據宋代「公使錢」部分,宋代公使錢充其量僅為歷史,且以古代歷史論述17日的特別費,引據失當。
北檢指出,本案純屬司法案件,應循司法程序處理,期外界支持、尊重司法。
馬英九特別費案今年2月13日偵結,臺北地檢署 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將馬英九起訴,市府秘書余文被依貪污及偽造文書罪起訴。此外, 廖鯉、李克齊、孫振妮、方惠中、張鈞綸等當時的市府員工,則獲緩起訴處分。全案經臺北地院四個多月審理,8月14日一審宣判。
臺北地院8月14日宣判馬英九特別費案,馬英九雖獲判無罪,同案被告余文被判刑2年4個月,拜政府減刑之賜,刑期減為1年2個月。
北檢上訴理由表示,對法官指摘檢察官任意以司法權介入查帳,檢察官代表國家從事「偵查」、「訴追」、「執行」職務,行使職權目的在達成刑事司法任務,在此範圍內的國家作用,當屬廣義的司法權之一,這點在大法官釋字第392號即闡明。另外,檢方因告訴、告發或自首知有犯罪嫌疑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一項規定,應即開始偵查。
上訴理由指出,法院行使審判權應受刑事訴訟法第268條不告不理及刑事訴訟有關檢、審分立原則的限制,檢察官何時行使偵查權、偵查權如何發動,屬檢方職權,法官無庸置論。
同時,一審法官指摘檢察官任意以司法權介入查帳,無異法官指導介入偵查權行使,容系法官個人缺乏偵查實務所致,有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並與刑事不告不理原則不符,自失公平客觀立場。
在第二點上訴理由方面,上訴理由認為,一審論述特別費性質、內涵、用途等,立論前後矛盾,實違論理及經驗法則。在第三點上訴理由方面,證人吳麗洳筆錄部分,一審認為偵訊筆錄與證人證述內容不符,且有斷章取義之處,認為無證據能力,純屬審判者個人主觀看法,且失之速斷。
在第四點上訴理由方面,一審認為馬英九主觀上沒有犯罪意圖,並無說服力,且與經驗與論理法則有違。在第五點上訴理由方面,一審論述特別費歷史沿革,引據宋代「公使錢」部分,宋代公使錢充其量僅為歷史,且以古代歷史論述17日的特別費,引據失當。
北檢指出,本案純屬司法案件,應循司法程序處理,期外界支持、尊重司法。
馬英九特別費案今年2月13日偵結,臺北地檢署 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將馬英九起訴,市府秘書余文被依貪污及偽造文書罪起訴。此外, 廖鯉、李克齊、孫振妮、方惠中、張鈞綸等當時的市府員工,則獲緩起訴處分。全案經臺北地院四個多月審理,8月14日一審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