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7-08-13 17:21:17作者:鄭根嶺
前天,在深圳發生了一件令人震驚的事:一名公交車女乘務員為阻攔一輛滑行的公交車撞向另一輛公交車,捨身上前攔阻,卻被撞身亡。(8月12日南方都市報)
這是一個不幸的事件!一位年僅十八九歲青春洋溢的湖南細妹子,就這樣在一場意外事故中香消玉殞了,真是令人惋惜不已。因此,我們首先要向這位犧牲的女乘務員表示崇高的敬意和懷念,向其家屬表示沉痛的哀悼!
這也是一個本來不該發生的不幸事件,值得人們好好反思。
當然不好責怪死者。就人情世故而言,在人們心目中,死者總是無辜的,更何況她是為了避免兩車相撞、公司財產受損挺身而出,所以公交公司關於「該乘務員是為保護公共財產不幸身亡」的表態,想必能夠贏得公眾的好感和廣泛讚揚。
然而,無論多麼高尚的動機和行為,造成如今這種誰都會痛心的後果,總有需要認真檢討和總結的地方。
身單力薄的女孩子,想以一己之力阻擋下坡滑行的那麼大的公交車,根本就是螳臂擋車,這本應是常識。已經犧牲了的這位女乘務員當時是怎麼想的,自己內心是否清楚這一點並預見得到這種後果,我們已經無從知曉。假如她不清楚,那麼公交公司有沒有告訴過她類似情況的注意事項?
這位女乘務員,有可能與相撞的這兩輛車無關,碰巧看見兩車即將相撞,見義勇為,想以身攔車避免公司財產遭受損失。也有可能是被撞的那輛公交車上的乘務員,眼見自己車輛被撞而去攔車。還有可能就是滑行車上的乘務員,她是為了避免兩車相撞自己擔責受罰而不惜以身攔車。即便是最後一種情況,那麼在不褻瀆其攔車行為的前提下,我們也不禁要質疑公交公司有沒有告知員工在生死關頭,「人命重於車輛」這個基本道理(無論對道路上的其他人還是自己,都是如此),有關的規定和處罰措施有沒有體現這個原則?
還有,公交公司對所有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有沒有缺漏之處,比如是否教給了所有相關員工關於車輛制動的知識和操作技巧。從站場工作人員對事故的分析來看,有可能是該乘務員在清理車廂時無意中觸動車輛手剎造成了下坡溜車滑行。對這種意外情況的緊急處置,當然是應該趕快拉下手剎制動,而這位女乘務員卻跑下車以身擋車,這樣做僅僅解釋為「驚慌失措」說得過去嗎?超過十米的距離,何至於如此驚慌失措?
從報導中得知這位犧牲的女乘務員剛從蛇口赤灣總站調來不久,那麼赤灣總站有沒有盡到培訓責任?恐怕也難辭其咎。
另外,事發現場當時難道就沒有別的人目睹此情此景?若有,為什麼不大聲提醒一聲請這位女乘務員躲開?倘若溜車滑行的責任並不在死者,那麼又是什麼原因甚至什麼人造成了車輛滑行?
相關聯的又一個問題是,那輛溜車滑行的公交車停在坡上,有沒有違反相關規定?是前一天晚上就停在那裡的,還是出事當天凌晨出車前才臨時移動停在了那個位置?無論是這當中的哪種情況,畢竟帶來了事故隱患,都是應該也可以避免的失誤,當然應該追究相應人員的責任。
總之,一起不幸事件,總應該給相干或相干的人們敲響一次警鐘。前車之覆,後車之鑒。倘若這個不幸事件能起到警醒更多地方、更多單位、更多的人們增強安全意識,提高緊急情況處置能力,完善安全措施,從而避免新的人為災難發生,那麼也就可以告慰這位令人尊敬的女乘務員的在天之靈了。
這是一個不幸的事件!一位年僅十八九歲青春洋溢的湖南細妹子,就這樣在一場意外事故中香消玉殞了,真是令人惋惜不已。因此,我們首先要向這位犧牲的女乘務員表示崇高的敬意和懷念,向其家屬表示沉痛的哀悼!
這也是一個本來不該發生的不幸事件,值得人們好好反思。
當然不好責怪死者。就人情世故而言,在人們心目中,死者總是無辜的,更何況她是為了避免兩車相撞、公司財產受損挺身而出,所以公交公司關於「該乘務員是為保護公共財產不幸身亡」的表態,想必能夠贏得公眾的好感和廣泛讚揚。
然而,無論多麼高尚的動機和行為,造成如今這種誰都會痛心的後果,總有需要認真檢討和總結的地方。
身單力薄的女孩子,想以一己之力阻擋下坡滑行的那麼大的公交車,根本就是螳臂擋車,這本應是常識。已經犧牲了的這位女乘務員當時是怎麼想的,自己內心是否清楚這一點並預見得到這種後果,我們已經無從知曉。假如她不清楚,那麼公交公司有沒有告訴過她類似情況的注意事項?
這位女乘務員,有可能與相撞的這兩輛車無關,碰巧看見兩車即將相撞,見義勇為,想以身攔車避免公司財產遭受損失。也有可能是被撞的那輛公交車上的乘務員,眼見自己車輛被撞而去攔車。還有可能就是滑行車上的乘務員,她是為了避免兩車相撞自己擔責受罰而不惜以身攔車。即便是最後一種情況,那麼在不褻瀆其攔車行為的前提下,我們也不禁要質疑公交公司有沒有告知員工在生死關頭,「人命重於車輛」這個基本道理(無論對道路上的其他人還是自己,都是如此),有關的規定和處罰措施有沒有體現這個原則?
還有,公交公司對所有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有沒有缺漏之處,比如是否教給了所有相關員工關於車輛制動的知識和操作技巧。從站場工作人員對事故的分析來看,有可能是該乘務員在清理車廂時無意中觸動車輛手剎造成了下坡溜車滑行。對這種意外情況的緊急處置,當然是應該趕快拉下手剎制動,而這位女乘務員卻跑下車以身擋車,這樣做僅僅解釋為「驚慌失措」說得過去嗎?超過十米的距離,何至於如此驚慌失措?
從報導中得知這位犧牲的女乘務員剛從蛇口赤灣總站調來不久,那麼赤灣總站有沒有盡到培訓責任?恐怕也難辭其咎。
另外,事發現場當時難道就沒有別的人目睹此情此景?若有,為什麼不大聲提醒一聲請這位女乘務員躲開?倘若溜車滑行的責任並不在死者,那麼又是什麼原因甚至什麼人造成了車輛滑行?
相關聯的又一個問題是,那輛溜車滑行的公交車停在坡上,有沒有違反相關規定?是前一天晚上就停在那裡的,還是出事當天凌晨出車前才臨時移動停在了那個位置?無論是這當中的哪種情況,畢竟帶來了事故隱患,都是應該也可以避免的失誤,當然應該追究相應人員的責任。
總之,一起不幸事件,總應該給相干或相干的人們敲響一次警鐘。前車之覆,後車之鑒。倘若這個不幸事件能起到警醒更多地方、更多單位、更多的人們增強安全意識,提高緊急情況處置能力,完善安全措施,從而避免新的人為災難發生,那麼也就可以告慰這位令人尊敬的女乘務員的在天之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