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官吏考核的獨到之處
發表:2007-08-01 23:25
唐代行政系統內部有兩個垂直監察系統,一個是官吏的考核系統,另一個是官吏的經濟審核系統。
唐代總結了前人的經驗,在尚書都省所屬吏部尚書之下,專門設立了考功郎中一職。考功郎中的副職是考功員外郎,其下又有一批屬吏,專門負責考核全國官吏政績,《舊唐書·職官志》說:「郎中、員外郎之職,掌內外文武官吏之考課。凡應考之官家,具錄當年功過行能,本司及本州長官對眾讀,議其優劣,定為九等考第,各於所由司准額校定,然後送省……」
至於考核內容,則規定得非常細緻,叫做:四善二十七最。四善是:「一曰德義有聞,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稱,四曰恪勤匪懈。」這四善,是對一切官吏的共同要求。至於二十七最,則是把所有官吏總分為二十七類,每一類提出一個具體要求來。例如對皇帝的近侍官的要求是:「獻替可否,拾遺補闕。」就是說,因為是近臣,故以能否對皇帝的政事提出建議、諫勸,作為考核的基本標準;又如,法官的考核標準是:「推鞫得情,處斷平允。」這和我們今天所說的,「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簡直可以看成是同一標準的不同表達方法。其餘可類推。這四善二十七最,可操作性非常強,使主持考核的人有明確的遵循標準。
至於唐代考核中的一些具體做法,是經過深思熟慮,並且吸取了歷史經驗的。例如,制度中規定了由給事中、中書舍人監督考核,看似簡單的一句話,其實極重要。考功郎中屬吏部尚書,吏部尚書屬尚書都省,而給事中屬門下省,中書舍人屬中書省,與尚書都省是不同部門,這樣就可避免尚書都省一家獨斷,收相互監督之效。另又由皇帝指定威望高的京官二人校考,其思路亦同;皇帝指定則又有某種代表皇帝的特殊身份,被指定者則必兢兢業業地謹慎從事。
同時,「其檢復同者,皆以功過上使」,這就是說,監、校這兩道考核監督的關口,都不能馬馬虎虎走過場,都要與考功郎中共同負功過之責。至於,在「功過行能」的考核中,本人寫的材料要 「對眾讀」,考核結論須對被考核者「對讀注定」,照顧到了:一、本人寫的材料應與周圍的人見面,以防虛誇不實或隱瞞錯誤;二、考核結論與本人見面,使被考核者瞭解結論,有不當之處亦可申訴。這對防止考核中的弊端,可以說是至關重要的、極關鍵性的措施。我們今天讀時,仍禁不住要拍案叫絕。
每年這樣認真細緻地、而且是極具權威性地考核一次官吏,這對從消極方面防止貪黷現象,和積極方面促進官吏做好本職工作,都顯然能起很大作用。
唐代官吏的考核權集中在吏部尚書的考功郎中,也可以說,這仍是一種近乎垂直的、把考核權集中於中央機構的措施,而非層層由上級考核。這條經驗,同樣是至關重要的。因為,凡貪官污吏則必有其在上級的保護傘,若靠頂頭上司來考核下一級,則保護貪官污吏的現象,可以說是無法避免的。我們有許多貪官污吏,常常能一貪多年而不暴露,雖經多次揭發而仍在保護傘下巋然不動,正因為此。所以,我們也不能過於輕視了唐代的這項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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