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7-07-24 11:07:09作者:曹長青
上個星期臺灣立法院協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法案時,朝野代表達成共識﹕廣播電視的選舉論政等如果不公正、不公平,可罰款二百萬台幣。這個消息實在令人吃驚,解除了黨禁報禁二十多年的臺灣,怎麼還要制定這種明顯違反言論自由原則的規定?因為使用「公正、公平」這種極端抽象的標準對待政治評論,就等於給「仲裁機構」隨意性的權力,逼迫評論家「閉嘴」,導致政治意見無法充分表達和交流。這種法律如果制定,不僅是對被視為亞洲新聞自由度最高之一的臺灣的極大諷刺,更是損害臺灣的民主制度的一大恥辱。
在言論自由和公正公平之間怎樣劃線?該不該劃線?成熟美國經驗值得借鑒。兩月前,美國著名牧師福爾韋爾( Jerry Falwell )去世,成為一條醒目的新聞。不僅由於他是著名宗教家,還因他打了一個官司,成為美國言論自由的里程碑之一。
八十年代美國色情雜誌《皮條客》曾刊登一個訪談,並配發漫畫,畫面是福爾韋爾和自己的母親發生性關係。專訪說,這位宗教家承認,他的第一次性經驗,是和自己的母親亂倫。
這位宗教家當然憤怒至極,因為這一切都是編造的,他從未接受過採訪,更沒有說過這樣的話。他控告《皮條客》「誹謗,造成精神損害」,索賠四千五百萬美元。
在地方和聯邦法庭,雖裁決「誹謗罪」無法成立,但都認為確實造成這位宗教家「精神損害」,判被告賠償二十萬美元。
《皮條客》老闆不服,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結果九名大法官一致裁決,「精神損害罪」不能成立。大法官們接受了被告律師提出的辯護﹕雖然專訪和漫畫是編造的,不是事實;但讀者看到這些內容,不會真正認為宗教家和自己母親亂倫;它只是一種嘲諷,一種政治意見的表達,而不是事實上誹謗。被告律師特別提到,二百年前美國建國時曾有一幅政治漫畫, 畫面是一個農夫牽著一個驢子,上面坐著喬治.華盛頓,但文字卻是農民牽著驢子去華盛頓,顯然是嘲諷美國的開國之父。 當時最高法院大法官說,對嘲諷性模仿,人們可以接受,喬治.華盛頓本人也可能接受,但是,能不能在拙劣的嘲諷性模仿和污辱之間劃一條界線呢?辯護律師回答說﹕不能。因為假如我們讓政治人物劃這樣一條線,這條線就會劃穿我們的自由。
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不是對「皮條客」這種低級趣味的色情雜誌的肯定,而是為了維護美國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公民自由的原則,保護人們的選擇權利不被剝奪,寧可付出有這樣一份比「花花公子」雜誌更花花的裸體刊物的存在。同時強調,宗教家是一位「公眾人物」,對公眾人物的嘲諷和政治意見批評,應該視為言論自由的範疇。
美國的法律體系是判例法,高等法院的這個判例,就成為以後類似案例的判案原則。這個原則是,在包括色情雜誌在內的這種對人的品味和道德的破壞,和法律與政府對人們選擇權剝奪的破壞之間,人們更應該防備的是政府和法律,而應該最大程度地保護人的自由選擇權。
今天,如果臺灣立法院要在言論自由和意見公正公平之間「劃」一條線,其結果一定會像美國大法官們所確信的﹕損害甚至剝奪表達自由。美國人寧可付出意見表達不公平、不公正,甚至趣味低下、野蠻的代價,也要保護新聞和言論自由。因為對議政公正與否的評判,不能交給政府,更不能由法律懲罰,而應由「媒體市場」的消費者(大眾)做出裁決。只要有信息自由流通的「市場」,民主社會的公民一定會選擇正向價值。
——原載臺北《自由時報》 2007年 7月 23日
在言論自由和公正公平之間怎樣劃線?該不該劃線?成熟美國經驗值得借鑒。兩月前,美國著名牧師福爾韋爾( Jerry Falwell )去世,成為一條醒目的新聞。不僅由於他是著名宗教家,還因他打了一個官司,成為美國言論自由的里程碑之一。
八十年代美國色情雜誌《皮條客》曾刊登一個訪談,並配發漫畫,畫面是福爾韋爾和自己的母親發生性關係。專訪說,這位宗教家承認,他的第一次性經驗,是和自己的母親亂倫。
這位宗教家當然憤怒至極,因為這一切都是編造的,他從未接受過採訪,更沒有說過這樣的話。他控告《皮條客》「誹謗,造成精神損害」,索賠四千五百萬美元。
在地方和聯邦法庭,雖裁決「誹謗罪」無法成立,但都認為確實造成這位宗教家「精神損害」,判被告賠償二十萬美元。
《皮條客》老闆不服,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結果九名大法官一致裁決,「精神損害罪」不能成立。大法官們接受了被告律師提出的辯護﹕雖然專訪和漫畫是編造的,不是事實;但讀者看到這些內容,不會真正認為宗教家和自己母親亂倫;它只是一種嘲諷,一種政治意見的表達,而不是事實上誹謗。被告律師特別提到,二百年前美國建國時曾有一幅政治漫畫, 畫面是一個農夫牽著一個驢子,上面坐著喬治.華盛頓,但文字卻是農民牽著驢子去華盛頓,顯然是嘲諷美國的開國之父。 當時最高法院大法官說,對嘲諷性模仿,人們可以接受,喬治.華盛頓本人也可能接受,但是,能不能在拙劣的嘲諷性模仿和污辱之間劃一條界線呢?辯護律師回答說﹕不能。因為假如我們讓政治人物劃這樣一條線,這條線就會劃穿我們的自由。
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不是對「皮條客」這種低級趣味的色情雜誌的肯定,而是為了維護美國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公民自由的原則,保護人們的選擇權利不被剝奪,寧可付出有這樣一份比「花花公子」雜誌更花花的裸體刊物的存在。同時強調,宗教家是一位「公眾人物」,對公眾人物的嘲諷和政治意見批評,應該視為言論自由的範疇。
美國的法律體系是判例法,高等法院的這個判例,就成為以後類似案例的判案原則。這個原則是,在包括色情雜誌在內的這種對人的品味和道德的破壞,和法律與政府對人們選擇權剝奪的破壞之間,人們更應該防備的是政府和法律,而應該最大程度地保護人的自由選擇權。
今天,如果臺灣立法院要在言論自由和意見公正公平之間「劃」一條線,其結果一定會像美國大法官們所確信的﹕損害甚至剝奪表達自由。美國人寧可付出意見表達不公平、不公正,甚至趣味低下、野蠻的代價,也要保護新聞和言論自由。因為對議政公正與否的評判,不能交給政府,更不能由法律懲罰,而應由「媒體市場」的消費者(大眾)做出裁決。只要有信息自由流通的「市場」,民主社會的公民一定會選擇正向價值。
——原載臺北《自由時報》 2007年 7月 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