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7-07-10 10:37:41作者:劉路
律師法修改:別把律師當異類 (上)
我是個律師,而且做了已經十三年的刑事辯護。我對律師法的感覺是,律師是中國法律群體的異類。律師法修改,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就是,別把律師當異類。具體做法就是在修改的條文中規定如下內容:
不得毆打律師
中國律師被毆打是一道刺目的風景,特別是承辦敏感案件的維權律師,被毆打幾乎是家常便飯。著名法學博士,北京律師滕彪先生在接受自由亞洲電臺採訪時說:
他身為律師,許多時候仍不免遭到公安、法警、國保(秘密警察)、法庭等執法機構中的不肖分子違法對待,目的是要阻止他替權利受到侵犯的當事人申張正義。
滕彪代表被關押的山東盲人維權人士陳光誠、廣東維權人士郭飛雄、北京維權律師高智晟,都是曝光度很高的案件,受到各種刁難阻礙。他說:「律師去山東辦案十幾次,每次都受到威脅、恐嚇電話、騷擾、毆打、搶走相機,最嚴重的一次兩名律師坐在車裡被推翻90度,如果不是路樁擋住就翻溝裡去了。」
滕彪曾被法警誣指拍照,關了5小時,阻止他出庭,到開庭結束才釋放。還有一次重要證人被綁架,他們要攔阻卻被二三十人圍堵推倒。他說,打人者都是地方政府僱用的流氓無業人員,報110警車來了故意放走那些人。他說:「具體辦案的時候被打過,有的時候都習慣了。
律師作為維權者,自己的人身權利都得不到保障,而且成了一種普遍現象,這不是很荒唐麼?所以,律師法確實有必要加上這麼一條。
不得隨便關押律師
自由亞洲報導, 香港亞洲週刊曾評選14位維權律師(廣義上的),滕彪細數已有7人被關過:「高智晟被判刑了,郭飛雄在監獄裡,陳光誠被判4年3個月,鄭恩寵刑滿釋放剛放出來,郭國汀被短期關押後強迫出國,朱久虎、李柏光都被抓過關過,14個人就有7個被關過。」
這個比例居然佔到50%,確實高的令人目瞪口呆。更令人不可思議的是,關押他們的理由實在說不出口,很多人甚至根本沒有理由。比如陳光誠的律師許志永博士在擔任陳光誠辯護人出庭的時候,居然被誣蔑為小偷,在派出所關押到開完庭才獲得自由。這哪裡還有什麼道理可言?因此,不得隨便關押律師也應該寫進律師法。
不得無故不給律師年檢註冊
我做了13年律師,一次沒有被律師管理機關明文處罰過,但是我的律師證在自己手裡的時間還沒有在司法局抽屜裡的時間多。最長的是2003年11月到2005年9月,居然長達2年的時間不給註冊。今年4月份,我的註冊又給暫緩了,這次知道要等到猴年馬月。司法局對律師停業處罰要有明確理由,律師還可以申訴或者提起訴訟。這是律師法的規定,司法局收拾看不順眼的律師就發明瞭暫緩註冊這一招,由於不需要理由,還能停止你的執業讓你無法進入救濟程序以被大量採用。河南的李蘇斌律師被河南省司法庭暫緩註冊已經7年了,至今還不能執業,可見危害之大。所以,律師法一定要加上不准暫緩註冊這個鐵的規定,奪掉司法局謀害律師的軟刀子。
(待續)
200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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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修改:別把律師當異類(下)
不得隨意刁難律師會見
律師法規定律師可以作為當事人的辯護人在訴訟過程中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刑事訴訟法》96條、32條更是具體規定了律師的會見權、閱卷權的內容,相關的司法解釋還明確規定除了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律師會見當事人不需要經過批准,偵查機關應該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但是,現實情況是,律師的會見權、閱卷權很難得到落實。政治案件的律師,很少有在偵查階段見到當事人的,本人參與的十幾個政治敏感案件,沒有一個在偵查階段見到當事人。偵查機關總是以涉及國家機密為由拒絕安排會見,但是最後結案時,除了個別的案件如楊天水案件卷宗裡有涉密鑑定,其他的案子都根本沒有涉及什麼國家機密。可見,涉密純粹是剝奪律師會見權的一個藉口。
除了政治敏感案件,普通案件刁難律師的現象也比比皆是。今年5月份我在某市承辦一個女孩販毒的案件,5月9日提出申請會見,居然20多天得不到安排。我和助理跑了五六次,辦案警官開始一週一週的推,後來一天一天的推,最後被我催得不行,居然說:「我就沒有時間安排你會見,你找領導反映去吧。」我無奈去找了督察大隊,這個警官才不得不安排,但是又不准我詢問案情。我說:「《刑事訴訟法》96條明確規定律師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詢問案件情況的,你怎麼能限制我瞭解案情?」警官竟然明確說,他們辦案不管刑訴法,只執行不成文的內部規定。我只好再去督察大隊反映,但是這次沒有這麼好運了,督察大隊只是默默記錄了一下,再無下文。可見內部規定確實比法律明文規定厲害啊。
警察辦案不理睬法律的明文規定,這可是個嚴重的問題。因此有必要建議在修改律師法中加上這麼一條:公安司法人員為了刁難律師執業拒絕執行法律的,請他下課。
不得把律師協會當成丫鬟
根據律師法,律師有個行業組織叫律師協會,會長和理事都是執業律師。按說這應該是個標準的維護律師權益的非政府組織。可是很遺憾,律師協會除了向律師違章收費、強迫律師像警察一樣學習考試之外,再也不會幹別的了。這都因為律師協會的會長、理事都是丫鬟,真正的大管家是秘書長,而這個秘書長恰恰是司法局的行政官員。
山東某市近年發生過這樣一件事,司法局通過律師協會借年檢之機向律師大肆收費,律師群情激昂,拒絕繳費。律師協會理事會經過多次開會討論,決定將收費數額壓低一半。理事會做出決議後被秘書長拒絕,司法局強令全市律師必須在當晚12點以前把會費交到司法局,逾期不交者,不予註冊!律師協會的那些會長、理事們(大部分都是律師所主任)這次知道自己不過是個丫鬟,做出的「決定」連放屁都不頂,一個個乖乖把自己的律師會費交了上去。著名維權律師東海松先生憤而發文——《我是律師還是狗?》,在網上風行一時。
律師協會既然是行業自治組織,就應該給一點權利,哪怕裝裝樣子也好。不要乾脆整得像地主黃世仁家的丫鬟。竊以為修改律師法應該記上這一筆。
不得強迫律師考試作弊
執業的律師都知道,律師的培訓、考試這些年多於牛毛。而且大都與業務無關,走形式、走過場。純屬浪費時間,謀人錢財和生命。最近本人被要求參加一次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考試,開考前幾天才知道消息,開考那天發現居然跟監獄警察一個考場、一張考卷。據說,全市所有的法官、檢察官、警察、律師都參加。鄙人就暗想,怎麼這個時候把律師當成法律人了?不是「非我族類,其心必異」了?打開試卷正想洋洋灑灑發表「高見」,領導過來給了我一紙答案,關照我說:你,李建強律師,必須按照標準答案抄,不得自由發揮,明白?
一屋子的律師警察都羨慕的看著我這個「異類」律師,目光曖昧而親切,俺為了早些離開考場到北京找小喬妹妹逛街,腦子過了一秒鐘,就決定放棄自由意志,按照領導的意志作弊。
不准作弊是考場的場規,怕我出政治錯誤而強迫我作弊是領導的好心,我的例子沒有什麼代表性。但是鼓勵、默許律師們有口無心的作弊則是常態。因此,律師法修改應該加上,不得鼓勵或者默許律師考試作弊這一條。
2007年7月5日旅途中
我是個律師,而且做了已經十三年的刑事辯護。我對律師法的感覺是,律師是中國法律群體的異類。律師法修改,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就是,別把律師當異類。具體做法就是在修改的條文中規定如下內容:
不得毆打律師
中國律師被毆打是一道刺目的風景,特別是承辦敏感案件的維權律師,被毆打幾乎是家常便飯。著名法學博士,北京律師滕彪先生在接受自由亞洲電臺採訪時說:
他身為律師,許多時候仍不免遭到公安、法警、國保(秘密警察)、法庭等執法機構中的不肖分子違法對待,目的是要阻止他替權利受到侵犯的當事人申張正義。
滕彪代表被關押的山東盲人維權人士陳光誠、廣東維權人士郭飛雄、北京維權律師高智晟,都是曝光度很高的案件,受到各種刁難阻礙。他說:「律師去山東辦案十幾次,每次都受到威脅、恐嚇電話、騷擾、毆打、搶走相機,最嚴重的一次兩名律師坐在車裡被推翻90度,如果不是路樁擋住就翻溝裡去了。」
滕彪曾被法警誣指拍照,關了5小時,阻止他出庭,到開庭結束才釋放。還有一次重要證人被綁架,他們要攔阻卻被二三十人圍堵推倒。他說,打人者都是地方政府僱用的流氓無業人員,報110警車來了故意放走那些人。他說:「具體辦案的時候被打過,有的時候都習慣了。
律師作為維權者,自己的人身權利都得不到保障,而且成了一種普遍現象,這不是很荒唐麼?所以,律師法確實有必要加上這麼一條。
不得隨便關押律師
自由亞洲報導, 香港亞洲週刊曾評選14位維權律師(廣義上的),滕彪細數已有7人被關過:「高智晟被判刑了,郭飛雄在監獄裡,陳光誠被判4年3個月,鄭恩寵刑滿釋放剛放出來,郭國汀被短期關押後強迫出國,朱久虎、李柏光都被抓過關過,14個人就有7個被關過。」
這個比例居然佔到50%,確實高的令人目瞪口呆。更令人不可思議的是,關押他們的理由實在說不出口,很多人甚至根本沒有理由。比如陳光誠的律師許志永博士在擔任陳光誠辯護人出庭的時候,居然被誣蔑為小偷,在派出所關押到開完庭才獲得自由。這哪裡還有什麼道理可言?因此,不得隨便關押律師也應該寫進律師法。
不得無故不給律師年檢註冊
我做了13年律師,一次沒有被律師管理機關明文處罰過,但是我的律師證在自己手裡的時間還沒有在司法局抽屜裡的時間多。最長的是2003年11月到2005年9月,居然長達2年的時間不給註冊。今年4月份,我的註冊又給暫緩了,這次知道要等到猴年馬月。司法局對律師停業處罰要有明確理由,律師還可以申訴或者提起訴訟。這是律師法的規定,司法局收拾看不順眼的律師就發明瞭暫緩註冊這一招,由於不需要理由,還能停止你的執業讓你無法進入救濟程序以被大量採用。河南的李蘇斌律師被河南省司法庭暫緩註冊已經7年了,至今還不能執業,可見危害之大。所以,律師法一定要加上不准暫緩註冊這個鐵的規定,奪掉司法局謀害律師的軟刀子。
(待續)
200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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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修改:別把律師當異類(下)
不得隨意刁難律師會見
律師法規定律師可以作為當事人的辯護人在訴訟過程中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刑事訴訟法》96條、32條更是具體規定了律師的會見權、閱卷權的內容,相關的司法解釋還明確規定除了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律師會見當事人不需要經過批准,偵查機關應該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但是,現實情況是,律師的會見權、閱卷權很難得到落實。政治案件的律師,很少有在偵查階段見到當事人的,本人參與的十幾個政治敏感案件,沒有一個在偵查階段見到當事人。偵查機關總是以涉及國家機密為由拒絕安排會見,但是最後結案時,除了個別的案件如楊天水案件卷宗裡有涉密鑑定,其他的案子都根本沒有涉及什麼國家機密。可見,涉密純粹是剝奪律師會見權的一個藉口。
除了政治敏感案件,普通案件刁難律師的現象也比比皆是。今年5月份我在某市承辦一個女孩販毒的案件,5月9日提出申請會見,居然20多天得不到安排。我和助理跑了五六次,辦案警官開始一週一週的推,後來一天一天的推,最後被我催得不行,居然說:「我就沒有時間安排你會見,你找領導反映去吧。」我無奈去找了督察大隊,這個警官才不得不安排,但是又不准我詢問案情。我說:「《刑事訴訟法》96條明確規定律師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詢問案件情況的,你怎麼能限制我瞭解案情?」警官竟然明確說,他們辦案不管刑訴法,只執行不成文的內部規定。我只好再去督察大隊反映,但是這次沒有這麼好運了,督察大隊只是默默記錄了一下,再無下文。可見內部規定確實比法律明文規定厲害啊。
警察辦案不理睬法律的明文規定,這可是個嚴重的問題。因此有必要建議在修改律師法中加上這麼一條:公安司法人員為了刁難律師執業拒絕執行法律的,請他下課。
不得把律師協會當成丫鬟
根據律師法,律師有個行業組織叫律師協會,會長和理事都是執業律師。按說這應該是個標準的維護律師權益的非政府組織。可是很遺憾,律師協會除了向律師違章收費、強迫律師像警察一樣學習考試之外,再也不會幹別的了。這都因為律師協會的會長、理事都是丫鬟,真正的大管家是秘書長,而這個秘書長恰恰是司法局的行政官員。
山東某市近年發生過這樣一件事,司法局通過律師協會借年檢之機向律師大肆收費,律師群情激昂,拒絕繳費。律師協會理事會經過多次開會討論,決定將收費數額壓低一半。理事會做出決議後被秘書長拒絕,司法局強令全市律師必須在當晚12點以前把會費交到司法局,逾期不交者,不予註冊!律師協會的那些會長、理事們(大部分都是律師所主任)這次知道自己不過是個丫鬟,做出的「決定」連放屁都不頂,一個個乖乖把自己的律師會費交了上去。著名維權律師東海松先生憤而發文——《我是律師還是狗?》,在網上風行一時。
律師協會既然是行業自治組織,就應該給一點權利,哪怕裝裝樣子也好。不要乾脆整得像地主黃世仁家的丫鬟。竊以為修改律師法應該記上這一筆。
不得強迫律師考試作弊
執業的律師都知道,律師的培訓、考試這些年多於牛毛。而且大都與業務無關,走形式、走過場。純屬浪費時間,謀人錢財和生命。最近本人被要求參加一次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考試,開考前幾天才知道消息,開考那天發現居然跟監獄警察一個考場、一張考卷。據說,全市所有的法官、檢察官、警察、律師都參加。鄙人就暗想,怎麼這個時候把律師當成法律人了?不是「非我族類,其心必異」了?打開試卷正想洋洋灑灑發表「高見」,領導過來給了我一紙答案,關照我說:你,李建強律師,必須按照標準答案抄,不得自由發揮,明白?
一屋子的律師警察都羨慕的看著我這個「異類」律師,目光曖昧而親切,俺為了早些離開考場到北京找小喬妹妹逛街,腦子過了一秒鐘,就決定放棄自由意志,按照領導的意志作弊。
不准作弊是考場的場規,怕我出政治錯誤而強迫我作弊是領導的好心,我的例子沒有什麼代表性。但是鼓勵、默許律師們有口無心的作弊則是常態。因此,律師法修改應該加上,不得鼓勵或者默許律師考試作弊這一條。
2007年7月5日旅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