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政法委員會制度是一種非正式的制度,一些學者稱其為「隱性司法制度」,但這個「隱性司法制度」對老百姓的生死予奪起著決定性的作用,而在台面上的「顯性司法制度」,只不過是個擺設而已。中國最高法院院長肖揚要向公安部長周永康作工作匯報,這在外國肯定是個笑話,但在中國卻絕對是個嚴肅的政治問題,因為周永康雖然是個公安部長,但他是中央政法委員會副書記,而肖揚只是個委員,他當然要聽周永康的。在民主國家,最高法官的權力幾乎是和總統或首相相等的,但在中國卻要受制於一個警察頭子,這不能不說是中國司法的悲哀。共產黨的各項政策迄今成為司法工作的援引依據,有關重大的刑事案件則受到從中央到地方各級黨委的實際操控,而各級黨委的政法委員會,就是共產黨在司法系統的代言人。中國的司法機關稱為政法機關,也是中國司法受制於黨的明顯標誌。據悉,中共十六大前夕,江澤民試圖提名羅干擔任全國政協主席,但李鵬極力反對。對李鵬來說,讓羅干晉升政治局常委並掌控全國的政法系統比擔任人大委員長、政協主席、中紀委書記的職務重要得多。李鵬最怕的是為六四「評反」,但只要羅干把持著中國政法系統,「六四」慘案不可能得以昭雪。
政法委的沿革與變遷
為什麼在中國會有政法委員會制度?制度變遷原理表明,每一項制度設立的時候都是為瞭解決當時存在的問題。政法委員會制度有其深刻的歷史淵源,其設立與兩項制度有類似或傳承關係:傳統社會的三司會審制度和共產黨領導政法制度,這裡主要談後者。政法委員會制度直接來自於共產黨長期領導政法制度的傳統。共產黨在歷史上對政法工作的領導有著比較長的傳統,最常見的形式是黨委審批制度。在戰爭年代,在共產黨的所謂革命根據地裡,捕人、殺人都由黨委審批,並形成制度。最著名的案件是在陝甘寧時期發生的黃克功殺人案。黃克功是紅軍長征時的一個旅長,到達延安後調到抗大15隊任隊長,與女隊員劉茜戀愛。後劉茜轉入陝北公學繼續學習,不久黃克功調任抗大6隊隊長。由於他們之間在生活、情調、年齡等方面差異點太多,二人關係開始疏遠。黃克功向劉茜送錢贈物,要求結婚。劉茜感覺黃克功過於糾纏,決意不給答覆。黃克功十分惱怒,萌發了殺害劉茜的念頭。1937年10月5日晚,黃克功找劉茜到延河邊散步,逼婚不成,隨即掏出手槍槍殺了劉茜。案發後,有人認為黃克功是參加革命多年的老資格紅軍幹部,並立有戰功,可讓他戴罪立功,將功贖罪。黃克功本人也幾次上書邊區高等法院和毛澤東,請求戴罪立功。毛澤東在接到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轉呈的黃克功的信後,於10月10日覆信雷經天(時任庭長、代理院長),決定「根據黨與紅軍的紀律,處他以極刑」。 李公樸曾評價此案「它為將來的新中國建立了一個好的法律榜樣。」但這個案子給中國留下了黨委審批案件的惡例,為共產黨插手司法工作提供了所謂的依據。共產黨奪取政權後,黨委審批案件制度一直延續下來。黨委審批制度實際上往往是黨委書記或主管政法的書記一個人說了算,流弊甚廣。這一流弊的政治後果是導致了政法委這一特務機構的產生。共產黨在奪政權以前主要靠軍隊打天下,在奪取政權後則主要靠公檢法司等政法機關來鎮壓民眾,鞏固政權。所以在1949年奪取全國政權後,政法委這一特務機構也就應運而生。政法委員會制度正式建立於1949年。1949年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設政務院,政務院設外交、國防等各部,在這些專門行政部門之外,中央政府還設立聯繫與指導性的委員會,包括政治法律、財政經濟、文化教育和人民監察四個委員會,這些委員會地位比各部高,它們負責指導相關各部門。政治法律委員會簡稱政法委,負責指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署、司法部和法制委員會四個部,後來公安部又納入這個系統。從此後,政法委成為管轄範圍最廣、權力最大的一個指導性委員會,成為一個不是政府的政府、不是法院的法院,成為中國式的蓋世太保。
1951年底,由於中共建政初期財政經濟困難,為爭取財政經濟狀況基本好轉,需要精簡政府及軍隊方面的人員,當時中央提出能夠合署辦公的就合署辦公,有些機關應裁的裁,應並的就並。這個背景下,中央政法委採取合署辦公的辦法,即將中央政法委五個機關: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署聯合起來辦公。由於合署辦公,出現富餘人員,於是五機關將多餘人員分為四個組到各大行政區去進行調查研究。從派出去的人員提交的視察報告中,聲稱發現司法機關裡面的隊伍中存在著嚴重的組織不純和思想不純。於是這些情況被反映到黨中央,不久就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了司法改革運動。這個所謂的司法改革運動,以意識形態作為選擇司法人員的標準,將不符條件的人員清除出去,這樣導致了司法人員數量和質量上的嚴重不足,於是政法委員會又訓練共產黨認為政治上可靠的政法工作人員。通過一清洗一訓練,政法委員會的職能和權威得到了進一步的強化。
在考察政法委這一制度時,我們必須注意「政法」這一詞的含義。「政法機關(政法系統)」是中國特定歷史時期所產生的概念。與西方法治的司法、行政、立法功能分立不同,中國有專門的政法系統。起先在政法委裡面,不僅包括法院、檢察院、公安、國家安全、司法等機關,還包立法機關(法制委員會),此外,社會事務(救災救濟等)工作也列入政法委的管理系統。而在這個組織系統,最高層就是中央政法工作領導小組,這個中央政法工作領導小組的真正的領導者還是共產黨的第一把手。政法系統具有強烈的政治服務的傾向,其根本任務是鞏固所謂的人民民主專政,即中國共產黨的獨裁統治。
政法委員會原來屬於國家機關性質,但後來則演變成為共產黨的職能部門。作為國家機關的政法委員會什麼時候撤銷的,無從考證,大體上是上世紀五十年代末或者是六十年代初期左右。而在六十年代初期,中共中央成立了中央政法工作領導小組,這一小組在文革時發揮的作用最大,並且延續到八十年代初期中共中央成立政法委員會為止。政法委員會繼承了中央政法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能,成為黨內的正式機構。政法委員會的性質從國家機關演化為黨的專門機構,使其進一步特務化。
政法委的特務職能
《維基百科全書》是這樣對中國政法委下定義的:「中國共產黨政法委員會是中國共產黨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一個機構。主管政法工作,指揮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等部門的工作,並與紀委共同指揮政府監察部門,與軍委共同指揮武警部隊。簡稱政法委,其第一領導者稱書記,一般肯定是同級黨內主要負責人之一。」這個定義對政法委的性質、職能、權力都作了概括。現在政法委員會的職能基本上是按照1980年《中共中央關於成立政法委員會的通知》(中發5號文件)的規定設置的,即聯繫、指導政法各部門的工作;協助黨委和組織部門考察、管理幹部;組織和開展政策、法律和理論的研究工作;組織黨內聯合辦公,處理重大疑難案件;組織和推動各方面落實「綜合治理」的措施。1982年1月,中共中央又頌布了《中共中央關於加強政法工作的指示》中發[1982]5號),在這個文件中,把政法委員會協管幹部的任務提出來了,並且把黨委政法委員會確定為黨委的一個工作部門,負有組織推動政法工作之責。1987年中共「十三大」後,決定撤銷中央政法委,使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部門得以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互相監督與制約,不再受一個黨的機構的統一指揮,以便有利於提高司法的公正性。但1989年六四事件後,鄧小平趨於保守,江澤民走向反動,黨政分開不提了,司法公正也不提了。不久重設中央政法委等一類的分割政府職權的黨的機構。1990年初,中共中央頒布了《關於維護社會穩定,加強政法工作的通知》,文件指出:「中央決定恢復中央政法委員會,適當調整其職責任務」。政法委員會「主要對政法工作進行宏觀指導和協調,當好黨委的參謀和助手」。1995年6月,中共中央辦公廳頒發《關於轉發<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關於加強各級黨委政法委員會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廳字[1995]28號),明確指出:「各級黨委政法委員會是黨領導政法工作的職能部門,擔負十分重要的職責,任務日益繁重,必須從各方面加強工作,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在這個文件中,除重申中發(1982)5號文件精神外,增加了組織、協調、指導社會穩定工作等職能,並正式提出了領導政法工作的任務。1999年4月,中共中央發出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政法幹部隊伍建設的決定》(中發[1999]6號),明確指出:「政法委員會是各級黨委領導、管理政法工作的職能部門」。
按照「新中國」成立時的政務院副總理、政法委員會主任董必武的說法,政法委員會只是在大行政區和省一級政府設立的,省以下不設政法委員會。但政法委員會演化為黨的專門機構後,省以下市、縣兩級也都設立了政法委員會。據雲南省紅河州金平縣的一位政法委副書記在《縣委政法委員會職能和地位的初步探討》一文透露,中共黨委政法委員會名稱的演變一直相當混亂。就金平縣來說,黨委政法委員會名稱的演變過程大致可分為四個階段,前後變更十多次。第一階段:從「解放」初期到文化大革命,當時的機構名稱先後叫社會部、政府政法委員會、政府政法黨組、黨委政法黨組、黨委政法領導小組等等。第二階段是文革時期,當時的機構名稱叫人民保衛部、革委會政法黨組等等。第三階段是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到八十年代末,開始的機構名稱叫黨委政法領導小組。1981年至1988年改稱政法委員會。1988年機構改革,政法委員會被撤銷,恢復政法領導小組,保留辦公室,人財物以及日常管理劃歸黨委辦公室。第四階段是1990年6月以後,按照中央和省州黨委的要求,恢復成立政法委員會,設立了辦公室(副科級機構),後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成立後挂靠政法委員會,又設立了一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的辦公室(副科級機構)。1990至今,政法委員會這個機構才被確立和延續下來。2001年機構改革時按照上級黨委的要求,在黨委政法委員會內又設立了維護社會穩定辦公室(副科級機構)、政工科(副科級機構)和執法監督室(副科級機構)。按照行政級別來看,縣級政法委應當是個科局級的機構,但由於政法委書記是由縣委副書記或縣委常委(通常是公安局長)擔任的,所以政法委員會是個副縣(處)級機構。由此往上推,市政法委是個副市(廳)級機構,它比同一層次的公安、檢察、法院、司法、安全等機構地位要高。在實際運作中,政法委的權力比人大還要大。在中國的公檢法系統中,只知有政法委而不知有人大。
據金平縣的那位政法委副書記稱,縣政法委代表縣委履行以下12個具體的職能:(1)對政法各部門的領導職能;(2)對政法各部門的管理職能;(3)對政法各部門執法工作的監督職能;(4)對政法各部門重大、疑難案件的協調職能;(5)對政法各部門領導幹部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職能;(6)對政法各部門隊伍建設的指導職能;(7)對縣管政法幹部和政法各部門中層領導幹部的協管職能;(8)對大要案件的督促職能;(9)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組織職能;(10)對社會矛盾糾紛和群體性違法事件(或行為)的排查、調處職能。概括起來就是12句話、48個字:領導職能、管理職能、組織職能、協調職能、監督職能、督促職能、協管職能、排查職能、調處職能、查處職能、推動職能、指導職能。從政法委的12 大職能來看,政法委對公(安)、檢(察)、法(院)、司(法)、安(全)系統的控制無孔不入,嚴密得像鐵桶一樣。在這樣的條件下,中國的司法獨立不啻是個夢囈。
政法委的罪孽
政法委是中共「人民民主專政」的實際操縱者。可以說,沒有政法委,就沒所謂的人民民主專政,也就沒有成千上萬人民的生靈塗炭。所以政法委最大的罪孽是為虎作倀,殘害生靈。從「解放」(實際上是奴役)初期的「土改」、「鎮反」、「肅反」,到上世五十年代中期的「反右」,六十年代的「四清」、「文化大革命」(文革中公檢法雖然被「砸爛」,但政法委的幽靈無處不在),再到八十年代的「嚴打」、鎮壓八九民運,九十年代鎮壓中國民主黨、鎮壓法輪功及本世紀初鎮壓維權人士、異議人士和上訪民眾,政法委罪行纍纍,罄竹難書。臺灣中央社記者吳顯光2005年6月23日引自「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的調查報告,證明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直接指揮司法部門迫害法輪功,已經有超過2500位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而被關在勞教所或精神病院的更是不計其數,數目還不斷的增加當中。調查報告指出,政法委是迫害法輪功的主要指揮系統,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直接發布文件或召集會議佈置迫害行動,中央政法委每年召開一次全國政法工作會議,進行總體政策方針方面的指導。舉世矚目的高智晟案子,也是中央政法委一手操縱的。據高智晟律師揭露,從2006年2月起,由中央政法委指令成立了一個由公、檢、法、安全等部門組成的專案組,每個星期一召開一次例會,每次例會都由中央政法委主持,匯總有涉高智晟案件的國內外情報以及最新所謂的「敵情動態」,發布最新指示。這個專案組並不因為高智晟的判刑就停止運作,還將長期運作下去,要盡一切資源和手段遏制高智晟一家,說決不允許高智晟的問題成為一個長期的問題。
政法委的另一宗大的罪孽是破壞司法獨立。司法獨立是民主政治的主要標誌。中國共產黨的喉舌口口聲聲說中國的司法是獨立的,《人民警察法》、《法官法》、檢察官法》也都有相關司法獨立的內容,以此說明中國是個實行「社會主義民主」的國家。但由於政法委的存在,這些東西都成了笑料,所謂的社會主義民主成了專制的代名詞。按照司法獨立的原則,公檢法三機關是相互獨立的,但政法委偏要把這三家揉在一起,搞所謂聯合辦案。政法委員會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就是案件協調製度,即通常是召開「小三長」(涉案的三方負責人)和「大三長」(法院院長、檢察長和公安局長)聯合會議來解決重大刑事疑難案件。從法理上講,顯然是和司法獨立相違背的。這樣做的後果是:警方根據檢察院起訴的需要來蒐集證據;檢察院又根據法院判決的需要來起訴,而這一切都是圍繞著「黨的利益」來進行的,這在政治性案件中表現尤為明顯。今年杭州的陳樹慶案件,被檢察院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兩次,明顯是檢察院雞蛋裡面找骨頭,一定要給陳樹慶羅織罪狀。這個案子的邏輯關係是:政法委(共產黨)要給陳樹慶定罪-讓法院來判決-法院讓檢察院起訴-檢察院讓公安局去蒐集證據。但是警方沒有蒐集到證據,檢察院無法起訴,於是退回「補充」偵查,但警方還是沒有蒐集到證據,於是又退回「補充」,否則它就無法起訴,法院無法判決,無法完成「黨交給的任務」。陳樹慶案件,是公檢法三家默契的「聯合辦公」,政法委在背後指揮三家。
政法委有時操縱公檢法三家或公檢法司安五家來破壞司法獨立,有時則通過法院或其他機關一家來破壞司法獨立。筆者手頭有一份文件(複印件),是杭州市政法委破壞司法獨立的鐵證。這份文件是2003年4月29日杭州市錢江新城指揮部頭目王光榮寫給杭州市委副書記兼政法委書記於輝達的請示報告和於輝達的批示。錢江新城指揮部因征地拆遷問題向江干區法院起訴了被拆遷的村民。在起訴前的4月1日,該指揮部專門向杭州市中級法院主要領導作了匯報。村民因拆遷違法,表示如果一審敗訴,肯定會上訴。錢江新城指揮部「為確保二審不出意外,要求市中級法院給予全力支持。」於輝達在收到王光榮的這份請示報告後,於4月30日作出如下批示:「請中級法院基信(「基信」即杭州市中級法院院長王基信——筆者注)同志閱。法院應依法全力支持市重點工程。於輝達/4月30日」。這份材料表明,開發商在案子還在一審的時候,就已經向市政法委遞交了要求終審勝訴的報告,而政法委竟然支持這一無理要求!有這樣一個政法委存在,老百姓還打得贏官司嗎?
廢除政法委員會制度
中國公安大學崔敏教授主張廢止政法委員會協調辦案制度,取消政法委員會。他說:「過去多年形成的由各級黨委政法委牽頭,公檢法各部門‘聯合辦公’、協調定案的制度,缺乏法律依據。」持有崔敏教授這種觀點的學者有不少。中國法學會郭道暉教授也在一篇文章中認為政法委員會制度在實踐中會導致地方黨委的非法干預司法。他主張在中央設立中央法治工作領導小組以取消現設的黨中央和縣以上各級黨委中的政法委員會。在此以前,85歲高齡的中共元老、毛澤東前秘書李銳在中共十六大會議上提出了撤銷政法委、確保司法獨立的主張。他說:「政法委是黨內機關,現在由黨的政法委書記統管國家的公、檢、法執法機關,同‘依法治國’的方針相牴觸」。大陸經濟學家曹思源在其《政法委違憲違黨章》的文章中指出,政法委凌駕於司法機構之上,使公、檢、法和司法行政部門嚴重失去執法和司法的獨立性。他提出「撤銷上上下下的政法委,完全恢復憲法賦予公、檢、法和司法行政部門的獨立性,維護憲法的尊嚴,是一件應當盡快解決的事情。」2003年9月,湖南學者張英紅在國內網站貼出題為《政法委妨礙司法獨立》的文章。張紅英文章言辭大膽,擊中要害,多家海外媒體轉載其文。這使得中共當局非常惱火。中共政法委副書記、公安部長周永康親自點名批評張英紅;中央組織部責令湖南省委組織部「處理」此事。湖南省有關部門已將張英紅調職,並責令他深刻檢查,暫時停發其工資。
在體制外,有更多的人主張廢除政法委這個禍國殃民的特務制度。半個多世紀以來,政法委這個特務組織帶中國人民帶來了深重的災難,廢除它已是刻不容緩了。(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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