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國汀:劃時代的審判,創造歷史的壯舉

發表:2006-05-01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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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我的第十一個「七人接力絕食抗暴日」。


欣閱悉尼國際法庭《審判中國共產黨反人類罪行悉尼國際刑事法庭》第1號刑事判決書,我認為這是一起劃時代的審判,也是創造歷史的偉大壯舉。

袁紅冰大法官通過該案的公開審判,創造了一個人類社會史無前例的先例:由民間國際法庭對仍直接或間接掌握專制國家權力的專制獨裁者及其集團進行反人類罪行指控的審判;

該國際法庭創造了數個第一,為人類審判專制獨裁者樹立了榜樣:

1、由民間組織的國際法庭對仍然在繼續之中的受到犯罪指控的行為,及時進行審判追訴,達到恢復正義,遏止正在繼續的犯罪行為之目的;

2、人類社會首次審理具有公訴性質的自訴案件;

3、對重大犯罪首次啟動缺席審判程序;

4、在中國刑事審判史上首次確認下述適用法律原則:1.人類良知普遍認同的現代法的精神。2.人類良知普遍認同的各項法律原則。 3.人類已經創製出的保障人權的國際法。 4.人類已經創製出的審判反人類罪行的案例。 5.歷史上著名的法學專家和學者的相關論著。6.大法官根據良知、理性,和現代法的精神所作的法律判斷;

5、在中國審判史上首次對刑事案件適用真正意義上的陪審團制度,由陪審團認定事實,法官依據陪審團認定的事實,適用法律,作出判決;

6、在中國審判史上首次將審判全過程公諸於眾;

7、在中國審判史上首次適用強制辯護原則;

8、在中國審判史上首次確認適用自由刑廢除死刑;袁大法官指出:刑罰是人性對獸性的否定,文明對野蠻的否定,正義對罪惡的否定;刑罰應當具有懲罰和防範犯罪的雙重功能。懲罰是為了恢復正義,防範是為了社會安全。通過剝奪罪犯的自由,則可以實現刑罰的懲罰和防範的雙重功能;

9、創造了刑事訴訟舉證責任倒置的先例;

10、在全球範圍內確認審判仍然壟斷專制國家權力的獨裁者的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及其順序。舉證責任倒置,並首創了如下舉證順序: 1.原告一方首先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指控事實的真實性。由於原告一方處於弱勢,故其證明只要達到「或然性佔優勢」的程度,便完成了其舉證責任。 2. 原告履行了自己的舉證責任,並滿足了 「或然性優勢」的程度之後,基於被告利用專制國家權力,阻止原告收集證據,提出證人的現實可能性,被告即應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舉證責任。若被告不能證明自己無罪,法庭將推定其有罪。 以上舉證責任及舉證順序的原則,應當適用於今後一切被告仍然非法壟斷專制國家權力的訴訟案件。

11、陪審團作出的有罪認定亦屬中國刑事審判史上首例;

12、在中國刑事審判史上首次作出公正的真正意義上的判決:

(一)刑事判決
被告江澤民利用其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中共中央軍委主席的地位,發動了對法輪功學員的政治迫害,並且是這場政治迫害的最高指揮者,是本案的共同犯罪首犯。

根據其所犯精神信仰性群體滅絕罪,判處江澤民終身監禁,不得保釋;根據其所犯國家恐怖主義性質的酷刑罪,判處江澤民終身監禁,不得保釋。上述兩項罪行數罪並罰,最終確定對江澤民的刑罰為:終身單獨監禁,不得保釋。

被告羅干,被告周永康,被告劉京均被判處:終身監禁,不得保釋。

被告中共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610辦公室)被確定為犯有反人類罪行的犯罪組織; 從即日起,依法取締中共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610辦公室)。

(二)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沒收江澤民羅干周永康劉京的個人財產,及其家族成員利用江羅周劉的獨裁權力,非法獲得的財產,並予以封存。
鑒於民事賠償必須以受賠償人明確的意思表示為法律前提,同時鑒於中國大陸的法輪功學員現在被中共當局剝奪了此項意思表示的權利,對上列財產的封存應當延續至中國大陸的法輪功學員的此項意思表示權受到法律充分保護之日。

從本判決宣布之日起,任何轉移、使用上列封存財產的行為都屬於蔑視法庭判決的犯罪行為;無論以何種形式轉移上列封存財產的行為,都不受法律保護;凡非法使用上列封存財產獲得的利潤,依據本判決,自動成為被沒收的財產。

本案判辭寫得十分精彩,堪稱中國刑事判決書的經典之作;袁紅冰先生以其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傑出的法律思想,嚴密的邏輯推理能力,超凡的道德勇氣,雄辯地證明了他是當代中國真正意義上的大法官。儘管或許有人會認為該案的審判沒有國家強制力作後盾,判決將得不到執行因而無異於一紙空文。我認為本案的審判意義十分重大,影響必定深遠。因為一旦判決生效,江、羅、周、劉即成為真正的罪犯,隨時有可能受到國際社會的追訴,至少在民眾心目中他們已成為貨真價實的罪犯。 從法律原則上、精神上、心理上、道義上已被公正的法庭判處無期徒刑,而且一旦中共跨臺,真正的自由民主人權法治憲政的新中國完全可以直接承認該判決並執行之。 其現實意義在於威懾制止當事人繼續犯罪,亦對其他所有類似人員起警告威懾作用;其歷史意義則在於在國際社會首創了民間對仍把持國家權力的專制獨裁者進行司法審判的先例,同時該案確立的眾多首創原則必將對未來產生巨大而深遠的影響。

2006年4月30日於溫哥華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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