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訊條例》第33條列明,特首可基於「公眾利益」簽發命令截取資訊,多個執法部門根據有關法例進行「秘密監察」,遭到質疑。而夏正民法官在判辭指出,《電訊條例》33條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至於行政長官的行政命令則不屬於法例,不能當為法律程式。夏正民指為免出現法律真空將有關判辭生效時間,推遲半年。
政府亦於較早時向法庭申請,若法庭裁定《電訊條例》及行政命令違憲,法庭仍該頒令有關條例及命令,在判決後半年內「暫時有效」(temporary validity),以防判決後出現法律真空。
特首混淆行政及憲法權力
代表古思堯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較早時陳辭指出,同意執法機構為查案要進行秘密監察,但必須有法理依據。今次覆核主要針對《截取通訊條例》通過後,特首一直沒有刊憲讓條例生效,是違反其憲法責任,另外特首作出的行政命令,亦導致立法及行政權力混淆。
至於特首就「秘密監察」發出的行政命令,戴指該命令有立法效果,特首是混淆了行政及立法權力,違反憲法。
而廉政公署方面就表示正研究判詞。發言人又說,明白政府已經就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向立法會提交立法建議,希望法例盡快通過。
梁國雄就表示,秘密監察司法覆核雖然勝訴,但對於判辭要推遲6個月後生效不合理,他質疑判辭,他說,「明知道違憲都照樣執行?」所以考慮提出上訴。
保安局不評論會否就秘密監察指令被裁定敗訴的案件提出上訴。發言人說,正詳細研究裁決,並重申當局早已承諾,訂立新法例規管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目前會因應法庭的裁決,看看是否需要加快立法程式。
何俊仁指勝訴乃意料中事
多位立法會議員都認爲,高等法院裁定行政長官就秘密監察簽發的行政指令,並無法律依據,不符合《基本法》,致使政府敗訴是意料中事,但對有關行政指令仍然可以維持多6個月,而覺得不可理解。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大律師何俊仁表示,既然法官指行政命令是違反《基本法》,不明白法官以何理據,令行政命令可維持多6個月。法律界及民主黨早已指出,當局無權透過行政指令,限制市民通訊權利,對政府當日一意孤行,感到遺憾。何俊仁促請行政長官,立即簽署97年通過的「截取通訊條例」,填補法律真空,以及盡快向立法會提交簡單及少爭議的臨時草案,再作檢討。
行政長官去年8月頒布行政命令,授權執法機構可繼續秘密監察,但四五行動的梁國雄,以及古思堯指行政命令欠缺立法基礎,指廉署以竊聽方式收集證據,違反《基本法》,罔顧市民私隱,入稟高院要求頒令撤銷行政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