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簽證信息網消息,美國政府規定,凡持J-1簽證來美人員,在美停留期滿後須返回原所在國居住兩年,由於某些原因在美停留期限需超過簽證規定時間的人員,應向美國提出免除返回原所在國居住兩年限制的豁免申請,但首先須得到原所在國政府的批准。中國駐美大使館及各總領館代表中國政府受理和審批持J- 1簽證中國公民的豁免申請,具體審批事宜由中國駐美使(領)館教育處(組)負責辦理。
《J-1簽證豁免申請辦法》自2001年3月實施以來,對規範和明確申請及審批程序,維護留學人員切身利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為進一步簡化豁免審批程序,中國駐美大使館教育處日前對原《J-1簽證豁免申請辦法》進行了修訂,決定自2006年1月 1日起,J-1簽證豁免申請將依照《J-1簽證豁免申請辦法(修訂稿)》執行,原《J-1簽證豁免申請辦法》及2004年1月發布的《關於簡化調整〈J- 1簽證豁免申請辦法〉的通知》同時停止使用。
J-1簽證豁免申請辦法(修訂稿)規定,申請人的資格與條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申請時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效因私護照;來美途徑屬於自費留學或單位公派;在美有J-1簽證記錄,申請豁免時J-1簽證記錄已滿一年;申請豁免時尚具在美半年以上有效停留期限;在駐美使(領)館教育處(組)有註冊登記記錄;與國內原所在單位結清經濟、住房等關係,並已協商解決其他未了事宜。
申請及受理程序為:申請人領取《留學人員豁免申請表》;申請人向美國國務院申請豁免編號 (CaseNumber);申請人填寫《申請表》的個人資料部分;申請人準備國內審批事項;申請人將其他申請材料遞交給駐美大使館教育處;教育處對材料進行審核,同意後由駐美使館教育處代表中國政府統一向美國國務院出具「不持異議信」,並由駐美大使館教育處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J-1簽證豁免申請辦法(修訂稿)
(2006年1月1日)
第一條 J-1 簽證及其豁免
J-1 簽證是美國移民局發給外國人來美學習、進修或從事研究工作等的簽證種類之一。美國政府規定,凡持 J-1 簽證來美的人員,在美停留期滿後必須返回原所在國居住兩年。由於某些原因在美停留期限需超過簽證規定時間的人員,應向美國政府提出免除返回原所在國居住兩年限制的豁免申請,但首先須得到原所在國政府的批准。
中國駐美大使館及各總領館代表中國政府受理和審批持J-1簽證中國公民的豁免申請。具體審批事宜由中國駐美使(領)館教育處(組)根據有關規定負責辦理。
第二條 申請人的資格與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申請時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效因私護照;
(二)來美途徑屬於自費留學或單位公派;
(三)在美有J-1簽證記錄,申請豁免時J-1簽證記錄已滿一年;
(四)申請豁免時尚具在美半年以上有效停留期限;
(五)在駐美使(領)館教育處(組)有註冊登記記錄;
(六)與國內原所在單位結清經濟、住房等關係,並已協商解決其他未了事宜。
第三條 申請及受理程序
(一)申請人領取《留學人員豁免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人根據領區劃分向所在駐美使(領)館教育處(組)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時需提交:
1、本人書面申請報告;
2、護照有效頁複印件;
3、來美的第一份IAP-66(DS2019)表的複印件;
4、兩個回郵信封;
5、申請費200美元(Money Order)。
駐美使(領)館教育處(組)初審同意後,向申請人發放申請表。
(二)申請人向美國國務院申請豁免編號(Case Number);
(三)申請人填寫《申請表》的個人資料部分;
(四)申請人準備國內審批事項。《申請表》需報國內審批的,國內派出單位審批後可將申請表及單位公函逕寄受理申請的駐美使(領)館教育處(組)或者申請人;
(五)申請人將其它申請材料遞交給教育處(組);
(六)駐美使(領)館教育處(組)對材料進行審核,同意後由駐美使館教育處代表中國政府統一向美國國務院出具「不持異議信」(No-objection Statement),並由各駐美使(領)館教育處(組)將結果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