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從來沒有直接參加過戰爭,因此對於「軍事佔領」的概念不是那麼樣的清楚,以目前國際法認定的原則是:「透過戰爭所獲取」的領土是不合法的,也就是戰勝國不能兼併戰敗國,因此就必須要有戰敗國的重建問題。
◎伊拉克戰後的佔領與恢復
首先,讓我們來談談伊拉克戰爭。伊拉克戰爭是因為美國與英國堅持伊拉克是支持恐怖主義的國家,便以「擁有大規模殺傷性核生化武器」為理由,不顧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反對,自行號召二十一個國家出兵的的戰爭。戰爭的結果,海珊政權垮臺被俘,事後,聯合國安理會通過「美國應盡速歸還伊拉克主權」的決議,美國和英國將海珊政權擊垮的同時,美國替海珊人民成立了「臨時聯合授權政府」
(Coalition Provision Authority),但是於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解散,但是在解散之前,由「臨時聯合授權政府」(Coalition Provision Authority)任命成立「伊拉克政府辦公室」(Iraqi Governing Council),這個辦公室在二OO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解散,解散的同時,依民主程序選出「過渡全國議會」(Agreement On Political Process),然後在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成立「過渡政府」,我們注意到當「臨時授權聯合政府」(Coalition Provision Authority)解散的同一天,「過渡政府」同時成立,「伊拉克過渡政府」預定在二OO五年三月普選制憲代表,然後二OO五月十二月三十一日舉行公民投票新憲法,同時,美國也將預定於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伊拉克的重建與恢復原狀,全面將伊拉克主權交還給伊拉克人民,完成整個戰爭的過程,這也完全符合國際法及國際戰爭法的相關規定。從這裡我們瞭解到,僅管美國、英國在違反聯合國安理會的情況下出兵,伊拉克主要佔領權人是在美國手上,這是毫無疑問的,我們也看得出來,伊拉克的重建過程是按照「國際戰爭法」的程序在進行。
◎日本戰後的佔領與恢復
讓我們看看二次大戰的日本,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日本投降,美國是戰勝國,代表盟軍受降,同時也對日本國土實施軍事佔領,日本主權也信託到主要戰勝國的美國身上,同一時間,太平洋戰區最高總司令部也開始對日本實行軍事政府管理。一九四五年十二月七日,「遠東地區對日統治局」(Far East Council) 成立,協助日本於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七日到一九四五年十月五日成立臨時帝國議會,由日本皇族代表「東久邇宮稔彥」組織帝國內閣。一九四六年一月一日,日本天皇發布「人間宣言」,這個宣言由日本天皇自己否定天皇神格的昭書,確定了日本擺脫了「君權神授」的封建體制,而進入民主國家的行列,一九四六年二月十九日,日本天皇開始其國內巡示,這可以說是過去從來沒有的創舉。
在一九四五年十月九日到一九四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其間,由平民身份的「幣原喜重郎」組成臨時內閣,緊接著在一九四六年四月十日,在「遠東地區對日統治局」(Far East Council)的監督下,舉行了眾議院議員的選舉。一九四六年五月三日,「遠東國際軍事裁判」正式開始,對日本戰犯實行懲戒,其中東條英機被判絞刑。
一九四六年十一月三日,日本通過新憲法,「日本帝國議會」也隨即在一九四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宣告結束。一九四七年四月二日到四月二十五日,日本舉行首次的平民選舉,選出新的參議院與眾議院議員,隨後片山內閣於五月二十四日正式就職。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日本與其交戰的五十一個國家中的四十八個國家,簽定舊金山和平條約,因中華民國流亡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都宣稱是中國地區的唯一合法政府。在美國的堅持下,雙方都沒有參加簽字,隨後在美國的安排下,在一九五二年八月五日,日本與在臺灣的蔣氏政權簽定了以舊金山和平條約為母約的子約─「臺北條約」,這是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的規定,這個時候,「遠東地區對日統治局」(Far East Council)宣布解散。日本恢復為主權獨立之國家,緊接著在一九五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日本加入聯合國,成為聯合國的成員之一。
我們回過頭來看看日本戰後佔領與恢復的整個過程,完全是根據國際戰爭法與國際法的常規在進行。戰爭一結束,戰敗國的國家主權立刻由戰勝國所擁有,但是戰勝國有權力和義務對戰敗國的土地實施佔領,但卻沒有權力將其併吞,而且戰勝國對戰敗國負有重建國家秩序的責任,當戰敗國重建完成的同時,應該將戰敗國的國家主權交還,同時退出戰敗國,而美國對於日本的佔領與恢復,完全符合此一程序。
◎臺灣戰後的佔領與恢復
臺灣的情況是二次世界大戰以來最複雜的,從二次大戰後,不論是殖民地,或被託管的小國家,總共有一百二十九個國家獨立,其中一半以上,領土與人口都比臺灣小,臺灣的地位非但沒有被提升,反而在美國的操弄之下,地位逐年下降,臺灣人民的人權從未獲得「軍事被佔領國」應有的保障,特別是從一九五O年十二月十五日聯合國認定「臺灣地位未定」迄今,由先前所介紹日本與伊拉克的戰後重建,似乎循著一定的軌跡在進行,臺灣的情況固然由於蔣氏流亡政權以不合法的手段強佔了臺灣,但是美國沒有履行其主要戰勝國的責任,也難辭其咎。
接下來,我們來談一談臺灣目前的情況。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將軍」命令對日軍所屬的臺灣,進行管理與授降事宜,當時臺灣是屬於太平洋戰區,與中國民國所屬的中國戰區是不同,但是盟軍基於軍力的調配,委託蔣介石派人與日本軍隊在臺灣進行授降事宜,蔣氏政權是屬於「被委託軍事佔領」的代表,可是沒有想到蔣氏政權竟然以「行政長官公署」與「警備總司令部」取代了一般國際戰爭法中的「臨時軍事政府」,當時的蔣氏政權以其軍事武力強行將臺灣人由「日本國籍」變成「中華民國國籍」,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更不幸的是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中國共產黨在中國政變成功,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同時廢止「中華民國憲法」,兩個月後,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十日,已經不存在的「中華民國政府」竟然在蔣介石自行宣布復行視事下,死灰復燃。蔣介石的運氣似乎很好,可是臺灣人卻很悲哀,一九五O年韓戰爆發,和冷戰的架構形成,美國政府基於自身的利益,對臺灣的地位故意模糊曖昧,緊接著美國尼克森總統,為了聯合中國,防堵蘇聯在亞洲地區的擴張,竟然暗助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入聯合國。並於一九七二年與中國簽定震驚臺灣人民的「上海公報」,然後假惺惺的說只是「認知」,不是「承認」所謂的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這種故意不履行對臺灣人民的「軍事佔領」與「重建」,而放一個流亡政權在臺灣進行屠殺、剝削、掠奪,這種情況美國政府還是一意孤行我們堅決徹底的向美國國會及人民公布美國當政者公然違反人權與美國憲法的惡行。我們所要求的只是臺灣人民應該的的,我們所要求的只是美國政府應該嚴格執行舊金山和平條約,因為一九四五年,日本是被美國戰敗,而臺灣是日本領土之一,在法理上,美國必須對臺灣進行重建的程序,也應該早日將臺灣主權還給臺灣人民,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臺灣問題應該是無可置喙,因為早在一八九五年的「日清戰爭」中,臺灣已經歸日本所有了,與中國無關,如果這個時候中華人民共和國還想要併吞臺灣,,於情於理於法都是不合的,因為日本與清朝已正式簽定「馬關條約」,而且兩個國家都執行條約內容,事隔五十年,不能因為太平洋戰爭日本戰敗,而就宣布「馬關條約」無效,因為這是完全不符合國際法的規定。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所代表的中國,並沒有接受臺灣與澎湖的規定,換據話說,二次世界大戰之後,戰勝國的領土的重新分配,臺灣與澎湖沒有被分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國。如果每個國家要追討歷史上所失去的土地,那全世界將永無安寧之日,要知道,舊金山和平條約的簽定,其法律效力早就比「開羅新聞聲明」有效,因為,舊金山和平條約是屬於最終結論,所有的五十一個對日本參戰的國家,都應該確實遵守,包括美國或「那一個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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