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中國刑法對貪污受賄罪行量刑極重,一九九七年全國人大修訂刑法,對貪污罪量刑作出修訂。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但嚴刑峻法並未能遏制腐敗風氣,幾年來,大批涉嫌貪污受賄的官員反而攜款外逃,令國庫遭受巨大損失。
據太陽報報導,官方傳媒統計數字顯示,目前全國各地共有四千名各級官員和國有企業工作人員逃往境外,攜走五百億美元的財產。有學者提議取消對經濟犯罪判死刑,以防迫使貪官攜款外逃。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儲槐植表示,減少非暴力犯罪領域的死刑判決,是世界上許多國家的通行做法。他指出,如果貪污腐敗可以不被判處死刑,不少貪官可能不會選擇攜款出逃。
目前,全國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雖無強調取消對經濟犯罪判死刑的具體計畫,但已在實踐中操作。上週五,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貪污、受賄和擁有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財產合共2300萬元人民幣的前中銀(香港)總裁劉金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判轟動全國的貪官、受賄600多萬元人民幣、買官賣官的黑龍江綏化市委書記馬德死緩。
廢除對貪官處極刑,最高興的是腐敗分子!有網民指出:對腐敗犯罪,制度上實施的處罰,不是重了而是輕了,貪幾百萬、上千萬都夠不上死刑,這才是經濟犯罪的根源。還有網民批評儲槐植等學者書生氣十足,只講與國際接軌,無視貪污腐敗極為嚴重,非死刑不能鎮壓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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