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警方經查認定中領館展覽仇恨宣傳品

發表:2005-06-24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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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22日,加拿大警方確認,卡爾加里中國領事館公開展覽的攻擊法輪功的小冊子,為仇恨宣傳品。該案將提交到艾爾伯塔省省級司法部門,根據加拿大刑法,卡爾加里中領館的官員可能面臨仇恨犯罪的刑事起訴。

去年6月11日到12日,在美國家庭基金會(AFF)在加拿大愛德蒙頓舉辦2004年年會期間,卡爾加里中國領事館在會議地點公開展覽了攻擊法輪功的小冊子。據愛德蒙頓太陽報報導,愛德蒙頓警方對中領館官員該次公開展覽的小冊子進行了調查。根據加拿大刑法319.2節規定,法律禁止「故意散佈仇恨」反對 「可確認團體」。愛德蒙頓警署仇恨犯罪科(Edmonton Police Service hate crimes unit)警官斯蒂芬-坎普(Stephen Camp)確認,「我們感覺(這些小冊子)確實構成了對這條法律的觸犯。」

坎普警官稱,「法律規定,是否對該類案件提出指控,將由政府決定。」據瞭解,因為這些小冊子是在卡爾加里中領館外面展覽的,所以警方才能對此進行調查,因為中領館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外法權地域。領事級官員不享有外交官的刑事豁免權,他們可能被起訴,但是不能被東道國逮捕或扣押。

法輪功發言人周立敏女士稱,這個案子很有說服力,加拿大警方,作為法律執行機構,經過調查確認中領館展覽的攻擊法輪功的小冊子為仇恨宣傳品。在過去六年中,中共在海外散佈的大量的攻擊法輪功的同類宣傳品的行為,其實都是同一性質的。

去年6月19日,加拿大著名國際人權律師戴維-馬特斯(David Mattas)在蒙特列爾的一次法律研討會上稱,在加拿大刑法中可以找到煽動仇恨罪。一般說,該刑法適用於全加拿大境內。

馬特斯曾說,「無論一個外交或領事官員在加拿大犯了刑事上煽動,還是被民事上指控為誹謗,都可以在加拿大利用法律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因為違法者本人在加拿大,違法行為發生在加拿大。」

據瞭解,這是加拿大境內的第二起領館官員誹謗和煽動仇恨的案件。去年2月3日,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對中國駐多倫多副總領事潘新春誹謗法輪功學員喬-契布卡一案作出缺席審判,判決潘新春誹謗案指控成立,並明令被告賠償為此造成的損失。之前,喬-契布卡曾寫信給「多倫多星報」(Toronto Star)表達了對中共掩蓋SARS的關注。中國駐多倫多副總領事潘新春在2003年5月該報上發表了一封回信,將契布卡和其他法輪功學員貼上險惡的×教徒的標籤。該案被馬特斯稱為「加拿大司法史上開先河之案」。

(明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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