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專制分裂勢力、反動政治集團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全中國的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民主中國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臺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大陸、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大陸也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專制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臺灣或大陸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中國的統一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實質是民主自由與專制獨裁的鬥爭問題,焦點在於一個完整國家的合法政府應該是強權人治還是民主法治的問題。
解決分裂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臺灣、大陸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堅持民主法治方針,驅除專制獨裁集團一已之私,消滅反動政治力量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民主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臺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民選合法政府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國家和平統一後,臺灣或少數民族地區依據憲法精神,根據特殊地區特殊情況可以實行高度的民主自治。
第六條 民選合法政府採取下列措施,維護臺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瞭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臺灣海峽兩岸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全體中國人民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臺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以兩岸人民意願、大中華民族利益為基礎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臺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統一中國的原則;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中國民主憲政的實現綱領;
(四)臺灣當局、大陸當局的政治地位、統一後中國民選合法政府的產生;
(五)臺灣、大陸地區在野黨與執政黨之間的監督、制衡;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任何專制獨裁分裂勢力、任何反動政治集團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大陸或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臺灣或大陸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民主合法政府依據人民授權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人大、中國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體中國人民、聯合國及一切愛好和平的民主法治國家陣線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平民和在戰爭區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全體中國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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