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16日上午10時,撫順市公安局交巡支隊望花區交巡大隊二樓會議室現場。
50多歲的交警李立強(化名)和22歲的瀋陽市出租車司機小剛及其父親王廣義,圍繞小剛在被劫持的情況下撞警車導致李立強受傷的費用應該由誰承擔的問題展開了激烈的爭論。
小剛認為,自己在生命不保的時刻撞警車報警是自我保護的手段。李立強作為撫順市公安局交巡大隊二中隊的警察,有保護公民的義務。「李警官抓住了劫匪,對此我十分感謝,但醫療費這個錢不應該由我來拿。」
警員李立強同樣覺得自己很委屈 抓獲劫匪後,他發覺自己頭疼,身體不舒服,於是到醫院做了檢查。「這是8月31日的藥費發票,這是9月9日的CT費發票,共計403元。這些費用應該由撞傷我的小剛承擔。」
急中生智
被劫的哥撞警車報警
2004年8月18日晚5點左右,出租車司機小剛在火車站等活。兩個40歲左右的中年男人上車要去撫順,「他們幾乎沒有講價,提出只要按照計價器上的價錢算就行了」。小剛暗自高興。可是,車行駛到半路,小剛覺得事情不妙,「兩人上車後沒說過一句話,這不正常。」開了兩年出租車的小剛知道,正常的乘客上車後都會交談,而這兩個人壓根兒不說話。但小剛轉念一想,晚上5點鐘街道上是最熱鬧的時候,再大膽的劫匪也不敢在這個時候搶劫。於是他打消了本不應該放棄的念頭。
進入撫順後,小剛一直沿著大路朝著人多的方向開,當行至丹東路(撫順市第二人民醫院)附近時,坐在後排的一男子提出要向一個偏僻的小路開,小剛說從小路走路要遠。可是,後面的人態度強硬。小剛又說自己對撫順的交通狀況不熟悉,要幫他們再找一輛撫順市的出租車。
就在小剛向迎面駛來的一輛撫順牌照的出租車招手時,一把尖刀架到了他的脖子上。當時那個撫順的出租車已經向他靠近了,但是一看車裡的情形又把車開走了。
形勢危急,看著遠去的撫順出租車,小剛覺得自己「完了」。但是,求生的本能讓小剛努力想著脫身的辦法。小剛盡量跟他們週旋,把錢全給了他們。但是,劫匪看到沒有多少錢,就又提出讓他把車往遠處開。
「開到僻靜地方就是死路一條。」小剛驚恐萬狀。他假裝答應,卻在撫順市的丹東路上走走停停,小剛用眼睛的餘光四處觀望。一輛迎面駛來的警車讓小剛眼前一亮。
小剛迎著警車就撞了上去,「我怕警察沒注意到我的車,當時的情形又不允許我用別的方式報警。撞車的一剎那,我注意到坐在駕駛員位置上的警察雙手緊緊抓著方向盤,眼睛睜得很大,一副非常驚訝的樣子。」
事後算賬
受傷警察索要醫療費
就在圍觀的人群還在驚異中時,一條黑影從出租車內奪門而出,朝著相反的方向狂奔;隨即,從警車上也跳下幾名民警,向黑影追了過去……
最終,民警將一名劫匪抓獲,另一名劫匪逃脫。事後,撫順市公安局交巡支隊望花區交巡大隊按照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處理標準對「出租車撞警車」進行了處理。事故中,出租車負有100%責任,賠償了警車的修理費用共計700元。
事後小剛才知道,原來那輛撫順出租車開走之後報了警,而這輛被他撞的警車,正是接到報警後趕來營救他的。但這一切,處於危急之中的小剛是無從得知的。
為了表達感激之情,小剛的父親特意給民警送去了錦旗,並對那名報警的撫順的哥進行了感謝。事情到這似乎有了一個完美的結局。然而,半個月後,新的問題出現了。
事發時警車上的駕駛員,也就是最終抓獲劫匪的撫順市交巡支隊望花交巡大隊的李立強警官,以在事件中受傷為名向出租車主小剛索要醫藥費。
而接下來,本文開頭的一幕就這樣上演了。
由於小剛態度鮮明,拒絕支付這筆費用,最後撫順市交巡大隊的龍隊長出面「協調」,龍隊長對小剛說:「在法律上,你可以不支付這筆費用,但是在情理上,警員李立強保護了你的生命,你應該承擔這筆費用。」
最終,小剛和父親給了這名警察500元,在簽訂的《交通事故結案甲乙雙方當事人協議書》中標明:小剛父子支付的這500元為「情義費」,此後該事故一次性結案,並且雙方今後再不反悔。
單純的交通事故到這裡就算是正式了結了,但圍繞這起特殊的「撞車事件」,各界人士卻看法不一。
各方觀點
的哥撞警車的思考
思考一:的哥開車撞警車的行為是何性質?是否違法?
遼寧金元豐律師事務所於元正律師:如何確定的哥開車撞警車的行為需要明確兩個概念:緊急避險和交通事故。緊急避險是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損害他人權益的行為。這種行為,法律要求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這個限度是緊急避險所引起的損害,必須比所避免的損害要輕。
交通事故是由於機動車駕駛人或者其他在道路上從事與交通活動有關的人員因違反交通規則而發生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從這個案例來看,的哥是為了使自己的生命免受正在發生的侵害不得已而採取的侵害警車和警察人身權利的行為,不屬於交通事故,他造成的損害比他所要保護的利益要輕。的哥的生命權重於警方的財產權和警察的一般人身健康權。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吳吉吉:緊急避險的產生應該具備三個條件:險情的客觀存在性,而不是臆想的或根本不可能發生的危險;為了避險不得已採取突發性行為;緊急避險不能超過必要限度。小剛的行為符合這些條件,應屬於緊急避險。
思考二:警察在事故發生時受傷,應由誰來承擔責任?
在此次事件中,爭議最大的就是警察受傷是否應該由出租車司機來負責?事後證明,該警察以及警車都是接到報警後,專為營救出租車司機而來,屬於執行公務,那麼,這期間造成的損失是否應當由出租車司機來承擔呢?
吳吉吉:這部分費用的確應當由出租車司機來承擔,因為在整個事件中,實施撞車行為的人是出租車司機;並且實施該行為是有意而為之;實施該行為最終得到利益的也是他(他最終獲救了)。在這期間,警察以及警車是沒有過錯的,他作為事故發生的另一方,受到了損害,可以要求自己的權利。因此,對警察造成的損失的確應由小剛負責。
但另一方面,我國《民法通則》第129條也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最初引起險情的是那兩名劫匪,小剛可以對警察進行賠償之後,向劫匪追討自己的權利。
於元正:根據《民法通則》第129條的規定,警車的損失和警察身體受傷害所產生的費用應由犯罪嫌疑人承擔。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賠償能力,再由警察所在單位來支付。警察的行為屬於工傷,屬於在執行公務中受到的傷害,完全可以按照工傷處理。至於他向出租車司機要求索賠,這一要求沒有法律根據。
思考三:小剛的行為是否應該獲得鼓勵?
事故發生沒多久,的哥撞警車得以脫身的行為,就在撫順當地引起了很大反響,許多司機以及百姓都認為,小剛無疑是機智、勇敢的。那麼公眾到底如何評價小剛的行為?小剛撞警車以求報案的行為又是否值得鼓勵呢?
林紅艷(全國文明駕駛員、瀋陽市文明市民、曾因智擒歹徒而被媒體廣泛報導):在他這樣的年齡,遇到這樣危急的情況,能夠較沉著地作出反應,保住了自己的性命,可以說,單就這點就值得肯定。出租車司機遇到搶劫時,如果能報警,當然應當選擇更穩妥的方式,起碼應該盡量保證他人安全。但是在那樣緊急的情況下,很難考慮到其他的辦法。
馮凡人(瀋陽模範出租車司機):這個的哥是在萬般無奈情況下,在最快的時間內採取的一種獨特的報警方式,因為他無法打電話報警。話雖這麼說,但還是不值得鼓勵,這事我和一位律師討論過,律師也說不應該提倡,畢竟這種方式的後果無法預料,這次是沒什麼嚴重後果,那如果傷害到了警察的性命怎麼辦?緊急避險這個度不好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