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許,對那些長年接受投訴的部門人員來說,這樣的事情真的「很正常」,所謂見多不怪。然而,對於那些無端受辱的律師,對於那些關心中國的民主與法治進程的社會公眾來說,依照法律,接受當事人委託出庭辦案或者參與調解非訟案件的處理,伸張正義、維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維護司法公正的律師出庭居然屢遭法庭驅逐,這無論如何都是極不正常的。
按照民、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參與訴訟的各有關當事人(包括律師)都應該嚴格遵守法庭秩序,按照程序規範發言、提問、質證和陳述,這樣才能保證案件的正常審理,這也是各方當事人所應具備的素質。同時,出於審理案件需要,法庭有權將那些無視法律規定、擾亂法庭秩序的人驅逐出去。然而,黃律師並沒有違背法庭紀律,他只是在發言前按照人們在法庭上常用的習慣用語「請法官注意」,結果就遭到驅逐,這很不正常。
表面看來,律師被逐是一個「場面上」的事情,其實不然,從律師一再被法官大人驅逐出去,這其中所反映出的是更深層面的司法體制維護律師合法權利的缺位以及社會對律師地位和作用的輕蔑。
儘管我國有了《律師法》,但由於長期人治環境的熏陶,國人還遠未對律師這一角色予以接受和認同,某些人尤其是司法人員對律師還存在著歧視和偏見,律師執業甚至缺乏起碼的制度保障,律師調查案件,人們「可以配合」而不是義務,律師到公檢法機關閱卷、調取證據、會見委託人等,還得看有關部門人員的臉色。許多複雜、重大的刑事案件,律師不敢代理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律師目下的地位與公檢法人員強烈的職業優越感相比,實在難以望其項背。以至於社會上將律師和法官的關係形容為兩種極端:要麼是水火不容,要麼是狼狽為奸。令人感慨的是,前者殊為罕見,而後者,人們倒一再看到。最近,湖北省決定對武漢、宜昌兩地幾十名律師涉嫌與法官勾結,導致枉法裁判案件進行查處一事或許就是對「打官司不如打關係」一說的生動詮釋。
智者說過,一次錯誤的判決是對一條河流的污染,枉法裁判則無疑是對水源的污染。雖然說,法官將律師趕出法庭,只是一次程序上的「差池」,但誰又能保證,連程序法的規定和律師的正當權利都不放在眼裡的法官,他們又如何能夠保證當事人經由程序公正而抵達實體正義之彼岸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