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中英理論之三——我的專權理論與民主理論

發表:2004-04-18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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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奴隸社會、封建社會中,人民沒有什麼權力,而統治者卻擁有著無所不能、無所不及的權力。很多人都千方百計地去謀取權力,似乎權力就是他們一生中最為重要的東西。實質上,「權力」不僅是那些追求名利者的最為重要的東西,它也是人類社會、世界上每一個人的最為重要的東西。只不過,在很長一段時間裏,「權力」被當作是政治方面的「專利物」,所以,「權力」和「追求權力」往往就被人們認為是「骯髒」的、是不可去做的。清高者更是以此為恥。這就為那些專權統治者所利用了。因此,我認為應該重新解釋「權力」。

我認為,所謂「權力」,就是指「抽象物化的能力」。能力包括主能力和被能力。其實,人的一切行為、權利、利益、責任、義務,包括思想、思考等,都可以說是人的一種能力。所以,這些東西都可以用「權力」去解釋、說明和辨析。在現代,「權力」的觀念已經深入人心了,有很多人都在為了自己的應有權力而不懈地鬥爭著。然而,由於沒有統一的對權力的正當性和非正當性的辨析標準和理論,有很多非正當的權力被當作正當的權力而存在著,很多應有的權力反而被剝奪了,因此,爭取應有權力的鬥爭也是孤立和無助的。正因為如此,我提出了「專權理論」。我先說明一下我對「專權」的新定義:①獨佔共有權力;②侵佔、侵犯或侵害別人的權力。③由獨佔共有權力,侵佔、侵犯或侵害別人的權力,而形成的權力。(至於所謂「專門的權力」,可用「特殊的權力」去定義,而不用「專權」的定義。)「專權」的重新定義,在政治上、法律上和社會理論上,都是一個巨大的變革。我的「民主理論」、「階級理論」等,都是以「專權」及其理論為基礎,而研究出來的。我的「資本(主義)理論」、「社會形態分析理論」等也與此有一定的關係。人類的歷史上、世界上有很多鬥爭,也有很多人因此而付出了寶貴的生命,可是,這些矛盾和鬥爭為什麼起而又止、止而復起,似乎是永無止境的呢?因為這些鬥爭都沒有能夠消除矛盾和鬥爭的實質根源--就是「專權」。一個專權被消除了,另一個專權又產生了;這一個專權被消除了,下一個專權又產生了,而且,有大部分的鬥爭其本身就是為了獲取「專權」。所以,週而復始,也就永無止境了。似乎永遠都沒有人想到:應該是鏟除「專權」,而不是鏟除「專權的人(集團)」。其實,人類社會的一切不平等、不自由、不民主,一切剝削和壓迫(包括階級剝削和壓迫),包括犯罪和腐敗行為,等等,都可以說是一種「專權」(或是由「專權」所引起的)。也就是說,其實質、根源都是「專權」。

說到「專權」,我就不能不提到我的「民主理論」。這個世界上,有很多人都在追求著「民主」,都想要實現「民主」,可是,「民主」到底是什麼,給人的觀念卻似乎永遠都是模糊的。我看過很多關於民主方面的書籍,其所說的、所論述的一般都牽扯很廣,但總是沒有說清楚「民主」的真正含義。似乎只能與別的詞(內容)組合在一起,才能表現出它的具體內容。其實,並非如此,只不過是他們並不明白「民主」的真正含義而已。要明白「民主」的真正含義,就必須要先明白「民」字的含義。我們常把「民」當作是與「官」、「官方(官府)」相對的概念,並把「民」與「軍」、「軍方」相區別,這實際上就已經表明瞭「民」的含義,只是不夠明確。我的定義是:「民」,就是指與公法人相對(相區別)的私法人的通稱。所以,私法人又可稱為「民法人」;私法人的權力又可稱為「民法人的權力」,即「民權」。關於私法人與公法人,私權力與公權力的概念及其它相關的問題,請查看我的另一篇文章《我的法人理論和公私權理論》。「民主」,我認為有三種解釋:①民權自主、民自主;(即私權自主、私法人自主);②非專權;(這是與「專權」相對的一個概念,即不獨佔共有的權力或不侵佔、不侵犯、不侵害別人的權力的意思);③共有的權力的實施形式或原則,即多數形式(原則)。民主的第一種意義,是它的首要、初始的意義;第二種意義是與專權相對的引申義;第三種意義,只是一種形式或原則,它既是共權民主的實施形式或原則,也是專權的一種實施形式或原則。所以,最重要的還是它的第一種和第二種意義。我們知道,「民主」是由「資本」、 「保護私產」而逐漸產生形成的,這一點可查看我的另一篇文章《我的資本(主義)理論》。可以說,「民主」的首要意義,就是要求保護私權。從而,也就是要求限制公權。所以,「民主」在政治上的實質要求就是:「保護私權,限制公權」。我國近幾十年來,把「民主」冠以什麼「人民當家作主」之類的解釋,把一切東西都冠以「人民」之名,如:「人民政府」、「人民軍隊」、「人民法院」、「人民代表大會」之類的,好像這樣就實現了「民主」似的。這就是對「民主」的真正含義和實質不瞭解的緣故。對「民主」的錯誤解釋,也使得「民主」被公權階級所利用,而成為他們無限延伸公權的專權,以便於他們利用公權而肆意侵佔、侵犯和侵害別人的權力(私權)的最好工具。「文革」中的對人的肆意迫害、殘害就充分說明瞭這一點。

「專權」與「民主」是兩個相對的概念。它們也有著相對的具體內容。主張民主就意味著反對專權,而實行專權也就必須要反對民主。專權有兩大原則:①服從原則,包括多數服從少數原則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②多數原則,即按專權主體中的多數人的意志決定權力的實施的原則。「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是專權的原則,而不是民主的原則,在民主中,是不存在「服從」的內容的。當權者把「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說成是「民主的原則」,就是為其專權作掩蓋和辯解。他們的意思是:國家、組織、集體是「多數」,你是「少數」,所以,你就應該「服從」國家、組織、集體的決定、安排和侵權行為。「多數原則」並不是「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它是權力運行的一種形式,它的內容並不是「服從」,而是「遵循」,就是權力的實施「遵循」多數人的意志,但它並沒有包含「要求少數人服從」的意思。這個「服從」完全是當權者編造出來的,要求別人屈服的東西。專權的多數原則只是專權集團內部的「民主」,而不是真正的民主,它只是應用了共權的民主運作的一部分形式。比如:「資產階級民主」,它只是資產階級內部的「民主」,而不是真正的民主,其實質還是資產階級專權、專政。民主也有兩大原則:①自主原則(自由原則);②多數原則。自主原則,是民主的首要原則,它也是民主的多數原則應用的前提和基礎。民主的多數原則與專權的多數原則在形式上是沒有什麼區別的,但在內容上、實質上卻是截然不同的。多數原則是權力為共有權力時的民主原則。它也是專權主休為多人時的專權原則。

「專權」與「民主」,在社會各方面的應用或表現是非常廣泛的。社會形態就可以由此而分為兩大類:專權社會和民主社會。制度也可以由此而分為兩大類:專權制度和民主制度。如:社會主權制度的專權制度就包括君王世襲專權制度、資產階級專權制度、政黨專權制度(共產黨專權制度就是其中的一種)。社會主權制度的民主制度就是人民主權制度(公民直接選舉制度)。選舉制度中的專權制度就是代選制(人民代表選舉制);選舉制度中的民主制度就是普選制(公民直接選舉制度)。 「一黨專政」就是一種專權。對私有財產、私權的保護,就是一種民主。限制公權,構建有限國家、有限政府就是一種民主的要求。共產黨對國家(國家機關)、對人民的所謂「領導」,其實就是對國家和人民的一種專權。「一黨制」,就是一個政黨對社會建黨權的專權。等等。

專制,就是專權或是由專權所形成的壓制、控制。專權與專制一般是同一的。因為專權者的專權,其本身就意味著對被專權者的壓制或控制。所以,專權主義與專制主義其實是一樣的。只不過,由於現代的專權主義減弱和隱藏了它的壓制和控制的特徵,就讓人感到似乎有所不同了。而這就為當權者所利用,成為它在表面上反對專制主義,而在實際上卻實行專權主義的掩蓋工具。人們常常把追求民主、自由和平等聯繫在一起,其實,民主本身就意味著自由和平等。自由和平等只是從被專權的主體方面去說的。民主和法治也是關聯密切的,可以說,民主是規範權力的內容,法治則是規範權力的形式。在現實中,民主和法治的實行、實現是缺一不可的、密不可分的。

專權,不僅是歷史社會問題的實質根源,也是現代社會問題的實質根源。專權,不但是中國現代政治社會問題的實質根源,也是中國現代經濟問題的實質根源。我們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也就必須要從根本上消除專權的存在。我們不但要消除專權,還要更注重實現民主,因為只有民主的實現,才能從根本上防止專權的週而復始的出現或新的專權的產生。(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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