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編造謊言、虛構事實
堂堂吉林省高級法院的刑事裁定書竟然編造謊言、虛構事實,說來令人難以置信,但白紙黑字、事實俱在,請看:
1 裁定書說:「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詢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這是彌天大謊,事實是:辯護人要求會見辦案法官,法官根本不予接見,只是在電話中說,「你會見一下被告人,把辯護詞交過來就行了,這個案子很清楚,不需要開庭。」辦案律師多次去高院,連樓都上不去,根本沒見過法官的模樣,法官是怎樣聽取辯護人的意見的?
2裁定書不僅憑空虛構事實,而且還公然篡改原審認定的事實。裁定書說:「原審判決認定,2003年5月22日至6月13日,被告人羅永忠撰寫《推翻中國共產黨》等文章十餘篇,在網際網路上多次公開發表,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原審認定羅永忠撰寫了《終於看清了三個代表的危害》、《三個代表真能保佑我們戰勝非典嗎?》、《告訴當代青年真實的六四》、《打倒中國共產黨》、《漫談打江山、坐江山》、《一國兩制何時休?》、《剝下領導關心重視的畫皮》共八篇「反動文章」,到了二審裁定書,卻變成了十餘篇,而且《打倒中國共產黨》也變成了《推翻中國共產黨》。虛構事實,竟然連白紙黑字都不顧了。
3原審判決書沒有具體描述羅永忠的「反動文章」在內容上如何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二審裁定書深文周納、移花接木,把羅永忠分算在多篇文章中的幾個詞彙串聯起來,硬說羅永忠以誹謗的形式顛覆國家政權。
為了增強說服力,裁定書竟然栽贓上訴人和辯護人,說甚麼:「上述事實,原審對書證、作案工具等已經庭審質證、認證,上訴人及其辯護人在本院審理時也未提出異議,應予以確認。」
其一、原審判決書根本沒有一個字描述被告人如何誹謗國家政權,如和談得上對這一不存在的事實質證、認證和異議呢?
其二、對原審判決誣蔑羅永忠誹謗政府,羅永忠在上訴狀中予以嚴厲駁斥,羅先生說:「在本案中,上訴人發表上述文章,其目的要推進國家的民主法制進程,其行為是履行憲法富有的言論自由權利和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並沒有違法,更構不成犯罪。」羅先生根本沒有認同誹謗政府的這一荒唐指責,二審裁定書怎麼能睜著眼睛說瞎話呢?
其三、裁定書說辯護人也沒有在二審中對羅先生誹謗政府的事實提出異議,因為辯護人在二審中沒能見到法官,只能憑辯護詞說話。辯護詞認為羅先生的行為乃是行使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權和對國家際官的批評建議權,並沒有違法,更構不成犯罪。辯護詞還對一審判決書的邏輯提出質疑:「如果可以依此定罪,那麼,犯批評政府、抨擊事弊、痛斥制度性腐敗,主張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改良主義言論都難逃誹謗和煽動之嫌。」「據此,眾多專家學者和網路活躍人士,廣大嚮往民主制度的知識份子和網民包括體制內的改革派都有罪,成千上萬、上億的中國人民都不同程度的有罪,這豈不荒唐?!」
二、投換概念、移花接木
裁定書言之鑿鑿地說:羅永忠「誹謗國家政權是劣等的、低能的、腐朽的,是專制統治,如果不推翻國家政權國將不國,並聲稱顛覆國家政權的條件成熟了等等」,如此誅心之論,恐怕張春橋、姚文元也要自嘆弗如。
查一審判決提到的羅永忠的《一國兩制何時休》等八篇文章,羅永忠沒有說國家政權是劣等的、低能的、腐朽的,只是在《一國兩制何時休》一文中說:「特區行使特區的制度保證了特區的繁榮,大陸的政治制度依然腐朽著延續!」在《打倒中國共產黨》一文中說:「若不反黨,國將不國若不反黨,必將亡國」,根本沒有說國家政權是腐朽的,不顛覆國家政權「國將不國」,裁定書公然將中共等同於「國家政權」,豈不自己供認黨即是國、黨國一體?為了給羅永忠羅織罪名,吉林高院裁定書連起碼的遮羞布都不要了。
三、深文周納、鍛練成獄
裁定書在進行了一系列顛倒黑白、無中生有、歪曲編造之後,最後說:
本院認為,上訴人羅永忠在網際網路《水晶論壇》、《北國之春》等網站上多次發表自己撰寫的文章,以誹謗的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其行為已經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羅永忠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不構成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駁回。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剝奪政治權利、第四十七條刑期計算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可笑的是,裁定書認定「羅永忠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不構成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駁回。」卻不敢在裁定書中將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寫出來,逐條批駁:「甚麼理由」不能成立?「根據甚麼」予以駁回?這本是二審裁定書的重點內容,二審裁定書中卻沒有一個字!真是天下奇聞!
2004 年3月30日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30日發表中國政府發表的《2003年中國人權事業的進展》白皮書說:「2003年是中國發展進程中重要而非同尋常的一年,也是中國人權發展具有重要里程碑意義的一年。」「中國的司法改革力度進一步加大,人權的司法保障取得重大進展」,與此同時,吉林省高級法院有將一份將純粹的言論問題作為犯罪追究一個殘疾人刑事責任的司法裁定書奉獻給了世人,這份關於羅永忠案的二審裁定書將以原創性和權威性再一次戳穿了人權白皮書的虛偽和無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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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刑事裁定書
(2003)吉刑裁字第109號
原公訴機關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羅永忠,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於吉林省長春市,漢族,中專文化,繫個體業主,住吉林省長春市寬城區貴陽街廣廈胡同5號。因涉嫌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03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現羈押於長春市公安局第三看守所。
辯護人李建強,山東安邦順意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羅曉燕,系被告人羅永忠之姐。
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長春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羅永忠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於2003年10月14日作出(2003)長刑初字252號刑事判決書。被告人羅永忠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詢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2003年5月22日至6月13日,被告人羅永忠撰寫《推翻中國共產黨》等文章十餘篇,在網際網路上多次公開發表,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原審判決認為被告人羅永忠以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利用網際網路,在網際網路上發表反動文章,誹謗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造成惡劣影響,其行為已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鑒於其犯罪後認罪、悔罪,可酌情依法從輕處罰。據此,認定被告人羅永忠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羅永忠自2003年5月22日至6月13日在網際網路上多次公開發表文章攻擊社會主義制度,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其中誹謗國家政權是劣等的、低能的、腐朽的,是專制統治,如果不推翻國家政權國將不國,並聲稱顛覆國家政權的條件成熟了等等,公然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上述事實,原審對書證、作案工具等已經庭審質證、認證,上訴人及其辯護人在本院審理時也未提出異議,應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羅永忠在網際網路《水晶論壇》、《北國之春》等網站上多次發表自己撰寫的文章,以誹謗的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其行為已經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羅永忠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不構成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駁回。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剝奪政治權利、第四十七條刑期計算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宋 翔
代理審判員 王 濤
代理審判員 趙 越
二00四 年 二 月 二十六日(院章)
(首發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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