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中新社的這個報導只有中共才想得出來

作者:人民報 青晴 發表:2003-10-15 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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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14日,是三中全會的最後一天,新華網等中共喉舌非常低調而沒有炒作,中宣部敏感時刻收緊了言論,看來中共雖然換新主,可是遺傳的老毛病難改。

亞洲時報楚江10月14日報導,北京消息人士對亞洲時報在線透露,中宣部最近曾經下達文件,著名新聞單位對八十六項敏感話題採取統一口徑。這些言論禁區包括最近非常熱門的三中全會和神舟載人飛船計畫。

據瞭解,中國中央宣傳部門亦對各事業單位,學術單位傳達了意見,表示學者、專家不應就這些敏感話題在未經領導同意下公開發表意見。

領導是誰呢?老百姓說:挨著個兒槍斃有冤枉的,隔一個槍斃有漏網的。

三中全會最後一天沒有別的什麼消息,最主要的消息有兩個,一個是讓老百姓少注意中共三中全會在幹什麼,把大家的注意力引到神州5號要上天那裡去!

有個小孩子問:神州5號上了天我就有飯吃了嗎?我爸爸就會有工作做了嗎?我媽媽就可以不去賣淫掙錢養活我們全家嗎?

誰能回答這個問題?!

第二個消息是一個讓貪官放心外逃的大喜訊,10月14日新華網以《我國追捕外逃貪官並不樂觀 必須克服四大難題》、中新網以《四大難題成貪官「保護傘」 追捕外逃貪官並不樂觀》為題轉載了法制日報的文章,內容是:追捕外逃貪官根本是不可能的,貪官污吏們,放下心來,大膽地席捲民脂民膏吧,法律在保護你們!

中新網更是唯恐已逃的和將逃的貪官不注意這個內容,乾脆把那四大理由用黑體字加深加重。

《爭鳴》10月刊有一篇岳山以《八月份有五百多貪官外逃》為題寫的報導,內容是九月十八日,國務院、中紀委召開的電話會議,通報了八月份貪官攜款外逃、雙規期間畏罪外逃情況,並對堵塞外逃作了部署。會議由中紀委副書記、監察部長李至倫主持,由公安部長周永康通報。

通報說,現已查證,八月份這一個月就有五百二十七名幹部外逃出境;四百五十多名幹部請假未歸,列為失蹤;外逃、失蹤幹部,涉及三十個省市;初步查證,就這一個月被捲走的金額是六十五億至七十五億元人民幣、八億美元外匯。創下了近三年來單月外逃、失蹤幹部最多的記錄。

這些不過是從中共的不可泄露的機密裡露出的九牛一毛。

三個代表的最好表現:攜巨款外逃!

那麼新華網、中新網想幹什麼呢?還怕中共垮的不快嗎?還嫌貪官跑得不夠多嗎?還心疼已在海外的貪官提心吊膽、度日如年嗎?

下面轉載的是中新社的原稿,連黑色重體字部分也照搬。這種報導只有即將垮臺的中共才想得出來、做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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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難題成貪官「保護傘」 追捕外逃貪官並不樂觀

2003年10月14日 10:26

  近日,關於外逃貪官的話題著實很熱,有關文章或訪談頻頻見諸各類媒體。由於國際間的法律衝突和司法管轄壁壘,一些外逃貪官盡享安適而法網不及。對此,人們固然憤懣,但也很無奈。但近日情形卻驟然有變。許多媒體以醒目的標題或激動的言語爭相傳送著這樣的信息:「越來越多的外逃貪官將被引渡回國」,外逃貪官終於將「難逃項上一刀」,他們的「好日子快要到頭了」,等等。媒體何以如此興奮?其源頭乃是9月29日生效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各媒體以及其採訪的一些專家、學者大多認為,該公約將為中國追 捕、打擊外逃貪官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這實在是一場不小的誤會。無論是一些媒體的聚焦,還是一些專家的評說,一個普遍的問題就是視點錯位和言不符實。一些人可能並沒有細讀該聯合國公約的具體規定,而是一見「跨國」二字,即迅而望文生義,貿然認為它適用於一切形式的跨國犯罪。

  其實,只要稍微用一點心,看一看該公約第3條關於公約適用範圍的規定,即可知悉,該公約所適用的犯罪原則上不僅要求具有跨國因素,而且要求有關犯罪必須是涉及有組織犯罪集團的犯罪。即便某一犯罪帶有跨國因素,但如果不涉及有組織犯罪集團,在對之進行打擊的問題上,依據該公約,締約國之間並不存在相互給予合作的義務。況且,腐敗犯罪(僅佔兩條)只是公約所適用若干類犯罪中的一種。然而,我們的一些媒體在報導或談論該公約時,卻大多隻衝著外逃貪官。這實在很難說是一種客觀、全面的報導或分析。在中國的外逃貪官中,其實很少有屬於或涉及有組織犯罪集團的。從一些媒體提到的中國外逃貪官的案例來看,絕大部分其實並不屬於此類犯罪。把兩個基本不相干的東西生拉硬扯在一起,並予以渲染,只能是一種虛張聲勢。

  至於一些媒體連帶提到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先不說該公約的擬訂尚未最終完成,即便該公約有望於2003年內由聯合國大會通過,但該公約將於何時生效?中國又將於何時簽署、批准該公約?關於此等具體問題,都還是未知數。群起而歡呼之,顯然還沒到時候。

  有的人雖然認識到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旨在建立打擊跨國犯罪的國際合作機制,但未必認真想過該公約本身的侷限性,尤其是該公約適用範圍的有限性和所具有的彈性;雖然知道中國外逃貪官主要逃竄到了歐美等西方發達國家,但未必清楚這類國家中現已批准該公約的國家仍然寥寥(目前僅有西班牙、加拿大、紐西蘭和法國等4國而已);有的人雖然明瞭打擊外逃貪官最有效的途徑是與有關國家簽訂雙邊引渡協定,並據此將貪官們引渡回國,但未必知悉目前在中國與之簽訂有引渡條約的19個(有的媒體將此錯誤地報導為40多個)國家中,沒有一個屬於歐美發達國家;有的人對美國局部地區最近發起的移民和海關執法(ICE)特別行動(指對涉嫌腐敗的外國高官的財產採取沒收措施)讚賞不已,但未必知道至少近期美國並沒有與中國簽訂引渡條約的打算。

  至於長期以來在國際引渡合作中存在的若干法律障礙,如關於雙重犯罪、政治犯罪不引渡、國民不引渡和死刑犯不引渡等問題,以及近幾十年來在西方國家的引渡制度中新興的人權障礙,如關於酷刑危險不引渡、歧視危險不引渡和公正審判無保障不引渡等問題,不可能僅因為《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的生效而得到清除。即便將來有《反腐敗公約》再添一臂之力,也仍然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各種問題。為在引渡問題上建立全面、有效的國際合作機制,國際社會仍然需要做出不懈的努力。

  正是由於在打擊外逃貪官的問題上,包括我們在內的整個國際社會還有許多艱苦細緻的工作要做,所以,我們現在需要的不是浮於表面和虛張聲勢。浮誇除了麻痺人們的意志以外,對我們長久的反腐鬥爭並無助益。而這場戲劇性的「誤會」之所以能夠產生,其原由很大程度在於我們的一些同志並沒有對相關問題進行認真的瞭解、研究。因此,為避免類似的誤會再度發生,我們的一些媒體、專家以及我們這個社會理應再多一些莊重、嚴謹,少一些輕率和浮躁。(張毅)編輯:宋方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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