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隨著中國政府簽署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在9月29日正式生效,以及《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即將在今年年底於墨西哥召開的聯合國高級別會議上簽署,滿以為"撈一把就跑、跑出去就了"的腐敗分子們在異國的舒心日子也不多了。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將責成締約國把賄賂、洗錢和貪污定為犯罪行為,並要求籤約國把盜竊並存放在國外的不義之財物歸原主,也就是歸還給該資產的原屬國家。在國家社會加大反腐力度的大背景下,加拿大與中國之間簽訂雙邊引渡協議將是早晚的事,加拿大不再是中國外逃貪官的天堂。
公約將促使加拿大重考賴昌星案
加拿大已經加入《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對簽署並批准聯合國即將通過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也持積極態度。這兩個公約是否與加拿大的難民法相衝突,它們的實施是否將促使加拿大方面將廈門"遠華走私案"主要嫌疑犯賴昌星引渡回中國受審?《國際先驅導報》記者就此採訪了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大學法學專家凱瑟琳.道弗恩。
專門研究加拿大難民法的凱瑟琳說,加拿大致力於旨在制止犯罪活動的國際合作,這與加拿大的移民法並行不悖,不存在前者改變後者或後者與前者牴觸的問題。國際難民法已經指定了有關嚴重犯罪者的"例外情況",加拿大自己的難民法還擴大了這方面的"例外情況",目前有關賴昌星難民庭審案的中心問題將在這個框架下作出決定。
此間有法學專家指出,儘管賴昌星是在加拿大簽署《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之前出逃加拿大的,該公約原則上可以溯及賴案,不應該存在與難民公約產生矛盾的問題。如果一個人基本符合難民的條件,但同時又是一個刑事犯罪份子,原則上並不受難民法保護。聯合國打擊犯罪和腐敗的兩個公約將促使加拿大重新思考賴昌星一案。
中國與加拿大兩國之間尚沒有簽訂引渡條約,有關引渡事務目前是在個案的基礎上處理。加拿大有聯邦引渡法,對何種犯罪適合引渡有基本的要求。另外,中國司法量刑包括死刑,在與實行死刑的國家談判引渡條約時,加拿大往往堅持它有權得到引渡要求國不會對逃犯判死刑的保證,而不管這個逃犯按照有關國家的法律罪惡有多深。這是中加之間簽訂引渡條約的難點。
國際反腐合作羅網密佈
隨著對腐敗造成的社會和經濟成本認識的加深,國際社會越來越希望聯手解決這個問題。打擊腐敗、增加透明,正日漸成為一個全球共同關注的問題。加拿大在國際反腐努力中一直扮演著一個積極的角色。
在聯合國提議簽署反腐國際公約之初,加拿大政府就表示支持,認為這個公約將促進政府廉政、民主、法治、人權和經濟可持續發展,從而加強世界的穩定與安全。
加拿大政府認為,腐敗是一個嚴重的問題,它沒有地理邊界,影響到所有國家,不管是對發達國家,還是經濟轉型國家、發展中國家,造成的影響都是破壞性的。為此,加拿大參與了一系列多邊反腐倡議,包括在聯合國的國際論壇、美洲國家組織、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世界海關組織、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歐洲理事會、英聯邦以及八國集團等。
這些多邊反腐努力包括交換信息,通過國際法加強各國的反腐計畫,促進反腐領域的國際合作和技術支持。比如在1998年,加拿大批准了經合組織關於打擊涉外官員在國際商業交往中的受賄行為公約,此舉使該公約得以在1999年2月正式生效。該公約把國際商業交往中的受賄行為看作是影響貿易的"一種非關稅壁壘"。2000年6月,加拿大批准了美洲國家反腐公約,該公約旨在促進和加強美洲國家預防、偵察、懲罰和消除腐敗的機制;當年12月,加拿大簽署了《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該公約包括使用有限的刑法和其它措施反腐。
加拿大政府認為,為國際反腐行動作出自己的貢獻符合加拿大外交政策的三個重要目標:促進繁榮和就業,在穩定的全球框架下保護加拿大社會,向全世界推廣加拿大的文化和價值觀。
就《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而言,加拿大政府主張該公約具有法律的約束力,比如應該包括採取刑法措施以及其它能夠有效實施監督的措施。這種對反腐敗重要性的認識使加拿大積極參與國際反腐敗合作,幫助別國打擊腐敗。在國際社會將腐敗分子視為過街老鼠的今天,加拿大無疑會採取相應措施將外逃加國的各國貪官拒之門外。
國際先驅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