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總理閣下,
美國全球反酷刑組織支持依比利時「全球審判法(Universal Jurisdiction law)」對中國前國家主席江澤民及其二名高階同僚羅干與李嵐清刑事訴訟案件的持續調查,本案控告的罪行包括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及酷刑罪。在這個案件中引用「全球審判法」是至關重要的,並可確保這些被告對其本身所犯下的嚴重侵害人權罪行負起應有的罪責。
全球審判原則系要求所有國家均有責任司法審判侵害人權的要犯,國際及各國法律均明確地將此原則納入規範,包括比利時的「全球審判法」。有關南斯拉夫、盧安達及獅子山等案件的國際法庭法律、國際刑事法庭法律以及群體滅絕公約均強制規定引用全球審判制度以使罪犯負起刑責。英國在皮諾切特(Pinochet)訴訟案件中裁定,英國國內刑事法庭以及國際司法體制應可要求各國國民負起法律責任。
美國全球反酷刑組織是一個非營利性質的非政府人權組織,致力於阻止酷刑及其它形式的殘酷與非人道的對待或處罰。我們堅決相信應對江澤民提出法律控訴,並支持閣下全力以赴依貴國「全球審判法」調查本案及進行審判。
維護法庭起訴侵害人權要犯的職權是至關重要的,江澤民運用權力迫害法輪功學員,美國國務院國家人權報告已證實四百例以上的迫害致死案例,而且有數千名學員遭到肆意逮捕、酷刑及長期非法監禁。
我們都知道貴國最近修正「全球審判法」,限制適用條件必須是與比利時居民或公民更直接相關的案件,但我們相信本項控告案符合這個限制條件。
不能因為江為前國家領導人而享有豁免起訴。在比利時對剛果的案件中,國際司法法庭裁定某些極高階官員或可享有豁免起訴,我們清楚國際法存在行之有年的原則,即授予國家元首豁免。但有很重要的理由可使這項裁定不能阻止比利時起訴江某,第一,江是前任國家元首,而不是現任國家元首,不得主張享有豁免權利;第二,國際法明確規定諸如犯下群體滅絕及酷刑等罪行的罪犯不具豁免資格,即便是國家元首亦然。
我們支持閣下徹底及迅速調查與起訴本案,並鼓勵閣下持續這項重要任務,以確保侵害人權要犯無法逃避司法審判的制裁。
誠摯地
執行主任
摩坦司克勒(Morton Sklar)
法輪大法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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