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曹、楊兩文為例粗談管見:
曹文「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它主要規定一個國家最基本的社會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與國家機構的職責等。憲法是一種強制性規範,人人都必須遵守;凡憲法所列,違者即是犯罪。」這是中共的「憲法」定義。不是對憲法所是的揭示。對曹文分析如下:
1、「根本」是什麼?不就是說它的有效性不可逾越嗎?這是憲法對於其他法律的關係,因而是個功能問題;
2、「規定」又是什麼?----不就是用它來幹什麼嗎?它能規定的多寡,是功能的大小,這還是功能問題;
3、「強制性」----這是對功能性質所作的評價。
曹先生所言沒有錯,卻有丟。這一丟問題就嚴重了,丟了的才是根,是本。曹文所言只是功用,沒有研究「憲」的涵義是什麼?「憲」是基於什麼?從哪裡來的?
「憲」的最主要的思想是無例外性,不只是有效性上不得例外,重要的是「憲」做為一個思想原則不許有例外,「憲」本身就是憲法的全部精神,全部思想。不許在「憲」這個思想之外再有別的思想,別的原理。
下邊討論「憲」就是一個思想----
曹文已指出「憲法」的功用,功用總得對著對象才能發生吧,憲法的對象是什麼?答曰:人!
從而就得到了一個疑問:人的存在(生命事實)是憲法事實嗎?不是!
人是何類事實?答曰:自然事實!
既然人是自然事實,人的行為服從什麼力量?什麼性?也就不言自明瞭。「憲」要說的也就是----它用之於什麼,其原則就基於什麼。人服從自然力量----必然性。那麼「憲法」的精神、原則就出於人這種自然之物的物質性。
人先於法,人性先於法性,人活著所實現的是生命,生命的性質,人活著實現的不是法(不管什麼法)。從而立刻就得到「憲」就是關於人的生命,生命性質的原理,並將這一原理確立為關於人的根本規範的法。
也就是說,「憲法」是由人的生命和人性來統御社會制度、公民權利和義務,國家設置和職責……等等的,不得超越的規範。
共產黨的法學辭源學只強調「法」的規範性,不敢強調法的源淵性----在「法」裡已有一個「水」字,指出具有最初來源的道理才算是「法」。只因人是從當下需要出發去實踐的,不能從一起手就碰上法的根源問題。所以,以往的法多般只看到功能,較少強調它的出處。
「憲法」,就奠基出----法不光要去規範,還必須被規範,法必須不是以自身的原則,而是它要加給什麼就以什麼的原則為原則。----法的根據性比法的效用性更根本更重要,這個思想就是----法的合法性!憲,就是要立法、制度、設置,職責、義務……都合法。憲,把法的合法性列為第一位。把行為的合法只看成法的合法的必然之果。
人服從的是生命和生命具有的性質,不是法。人之需要法,是鑒於法抽象了人性,成為方便行為的工具、標準,它只是人更善地實現生命的一個間接環節,工具。只有人性就是法的出處和根據,法才是人的行為的標準和規範----這就是「憲」的全意。
「憲」字本身就是思想,是原理,這說法是不是太空洞了呢?----絕不!因為「人」不空洞,人性不空洞!「憲」警告:除了它要規範的對象自身已具有的性質,由這些性質抽象成的思想、原則,不得有任何外來的思想、原則。
至此,我們推出了憲政思想的重要原則----
1、「法」所解決的是----怎麼樣去行為;其關係是基於「人的所能」;
2、「憲」所解決的是「基於什麼」應該如此行為?因而憲法是立足在人的「是人」上,其關係是:基於「人的所是」。
曹文只說了「憲法」的權威性,以強調它的規範效力,丟掉了法的合法先於行為的合法!法的合法是本,行為的合法是未。
憲法在說----只有不合法的行為,沒有不合法的人。
在立憲以前不是沒有法,《大唐律》、《大請律》……,那只是法,不具有法必須合法這原則。
憲政強調了人當服從的只有不可抗力----自然,不得在自然對人的塑造以外加給人任何原則。
沒有憲外之人,沒有憲外力量,沒有憲外原則。這就是法的必須合法。
讀曹思源的文章,覺其行總在人先,他的呼籲,他已著手在修的那些憲法條款,都及時,也准。但他的論述蒼白無力。
以下分析楊光的「如何打破政改難題」
《如何打破政改難題》立題就失當,可以被打破的是僵局,不能是難題;「難題」所求的只能是克服,解決。且「政改」純屬子虛無有,楊先生沒有解決主語是什麼?這是至關重要的。主語是共產黨,應予在政改中否定並推倒的就是它,它能政改?如果真正政改共產黨必垮,如果由共產黨來改,那是以1,現實資源;2,自然資源;3,文化資源的破壞為代價的,後果遠遠超過功利,災難加深,共產黨半個多世紀的糟蹋,中國文化,中華精神的重建至少不低於一個多世紀。(這裡不論此題。)
楊文的第一分題《中國問題的根子在制度》等於什麼也沒說----一個國家的問題不可能不是制度,無論是機構、許可權、職能、價值趣向……。本來問題就是制度嘛,根子還能是別的?這個命題相當於xx體弱,弱在身體。楊文要說的不是制度,他是要說制度的機理----即何清蓮的:中國的腐敗是機制性腐敗----這才是正確命題。機制----不同要素的互作用。
楊文對腐敗的定義也失當:「腐敗是全球性普遍現象」,這是個判斷,不是描述!作者真正想說的是:全球都有腐敗現象。這個區別是質上的----普遍與必然是等價。一當說到腐敗,就越出了事件、行為、個體,而是從風氣、從現象上講的,這就不再是個個體心理質量,不是一般意義的道德,而是那心理背後的,足以規定心理的,那個更具作用的力量----文化造成的。一定時代的具有特定品質的文化:它的根本方面,或它的本質就是雙面性:社會格不是出自自然格,它才不能統一到自然格上,因不能統一而導致人性的分裂,異化:人有人性,走人道;社會有社會性,走它的道;二道相悖相背相對。腐敗一旦成為一時代的特徵,那麼這個時代的文化必定是種假文化,非人的。這種文化包括社會制度,國家設施、價值趨向,倫理原則……等等,這些設施作用人心,規定人心,而人本來已有本質,不需要這些外來的規定,人不可能割斷與本質的聯繫,所以,既要服從自己的本然,又要服從社會的規定。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恰恰是背離人性,壓制人性的,人就得分成兩部分----自然格與社會格,不腐敗往那裡走?所以從文化的角度上看才談上腐敗,即假文化(文化一假必是雙質雙格的)作用人在行為上引發的異變,構成該時代該社會在風氣、現象上的特定品質,狀態,它要求量上的支持,因此在程度、覆蓋量、普遍化水平方面的可視性。
貪婪、自肥、自私是人的較普遍性心理傾向,腐敗不是全球性現象。是在全球都發生,只有像東亞,朝、中這些地方才算是腐敗----社會機體而非個人心理的作用。作弊,作假、貪污,自盜……都是行為,不是現象。
只有由國家的制度所含的不合理因素導致的足以構成一時風氣的,具有明顯的狀態性的才算腐敗。(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