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主席首次就二十叁條開腔,即使表現語重心長,仍未能令香港市民心安。胡主席道出了立法的原委,是在於落實《基本法》,這點應視為合情合理,兼且具備法律依據,因為立法乃特區政府遵照《基本法》而履行的憲制上責任,避無可避。
但很可惜,事情如何的合乎情理法,也不能遮掩市民的憂慮,七萬人上街遊行和五萬人於六四晚上集會,足以反映出二十叁條對甚多的人來說,確實是一把頭上的利刀。
本來,解決的辦法十分簡單,便是訂立新法,重申原有的叛國和顛覆的罪行保持不變,此一做法可以避免任何爭論,因為拿出國家安全來討論,就像拿屎上身,唔臭搞到臭。
早於九五年時,我在另一報章撰文,指二十叁條立法是棘手問題,實在碰不得,如今勢成騎虎,已無法有好的收科。
雖然立法嚴並不代表執法一樣嚴,但這是愚民一廂情願的看法。法律是統治者的工具,在一個沒有民主的地方是絕對正確的,香港沒有民主,因此此句子也是正確,當統治者想就某樣令人「討厭」的行為進行打擊時,便會在法律書找出適當的法律,就像控告示威者公眾地方阻街一樣。
況且有人犯法,便要執行,惡法會變成一種政治上的工具,被別有用心的人用作排斥異己、置反對者於死地的壓迫工具。(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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