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3-02-21 19:32:00作者:
在《基本法》二十三條的《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內,有關取締從屬組織部分列明:若一個香港組織從屬於被中國政府以國家安全理由取締的內地組織,就算該組織在香港沒有犯刑事罪,香港保安局局長也可決定取締該組織。 任何人若繼續管理或參與該組織活動就違法,最高可被判入獄三年。
如果被取締組織不服,可向法院申請上訴。香港終審法院會訂立上訴規則,並可容許上訴人和代表律師缺席下聆訊。上訴法庭將決定保安局局長是否正確運用法律、取締決定是否必要和相稱,並不會考慮該組織應否被取締。
前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湯家驊認為,該條文嚴重威脅市民的基本結社自由。他指出,草案條文沒有詳細羅列取締組織的罪證基礎,又容許法庭在上訴人缺席下舉行聆訊,對被取締組織不公平。他質疑,若然被取締組織不能知悉被取締理由和證據,如何進行上訴?他批評該上訴機制形同虛設,不能保障結社自由。
不過,香港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則不認為該上訴機制無效。她上週在一個有關《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的記者會上表示,多個國家例如英國和加拿大均有類似缺席上訴的機制。
湯家驊說,這種缺席上訴機制在歐洲只用於移民和出入境事務的案件。由於政府享有絕對權力限制外國人出入境,而且被拒入境人士並沒有犯罪,這與取締政治組織有天淵之別,兩者根本不可相提並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