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被判無期徒刑的易興權在獄中向重慶大學貿易及行政學院提出攻讀MBA課程的申請,被監獄與校方批准。重慶大學不僅免除了絕大部分學費,只象徵性地收了1500元教材費,還安排教授親赴監獄為他單獨授課。易興權稱,他這是「通過學習努力改造自己,重新做人」。學校與監獄方面則表示,這是「把刑期當學期,通過學習改造罪犯」。易興權、學校、監獄三方的共同意願是:讓他以後為社會創造財富。 這樣的獄中生活難道不算幸福嗎?你,我,他,誰有資格讓學校免除絕大部分學費學習MBA課程?而且還有教授主動登門「開小灶」?畢業後,誰又有能保證你有機會「為社會創造財富」?如果刑罰就是讓人如此「幸福」,那世上的監獄一定會門庭若市。
我國《刑法》中有這樣的表述:「為了懲罰犯罪……制定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鬥爭」。很顯然,刑罰是國家對犯罪實施強制懲罰的手段,「懲罰」就是「懲罰」,不包含任何可以給予罪犯利益的成份。雖然《刑法》中某些條文明確寫有「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內容,但這種「教育和改造」必須是通過刑罰進行的,而絕不能在刑罰之外。如《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份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按照《刑法》此款,「接受教育與改造」有兩個條件:一是,被判刑,沒有人身自由;二是,參加勞動。這兩個條件都是刑罰的體現,首先表現為「懲罰」,而「教育和改造」只不過是「刑罰」本身的附帶物。刑罰最直接的目的是「懲罰」,從法律產生至今莫不如是。刑罰間接的目的是「警示」,只有懲罰犯罪,違法必究,也才能有效預防和制止犯罪。
刑罰並不排斥「教育和改造」,一是對犯罪份子的「教育與改造」有利於防止犯罪,二是,「教育和改造」主要在思想,並非刑罰所可限制,三是,「教育和改造」是刑罰本身的附加功能,在實施刑罰的同時,「教育和改造」也必然同時實施。但有一點是明確的:「教育和改造」不是懲罰的一部分,但又必須通過懲罰來實現。正在接受刑罰懲罰的犯罪份子絕不能游離於懲罰之外,接受所謂的「教育和改造」。
拋開重慶大學不提,易興權所服刑的監獄對刑罰的目的與其附加功能的認識,無疑是本末倒置。監獄是「學校」嗎?監獄是「教育和改造」人的地方?從某種意義上是,而更大程度上不是。就如人們通常說「軍隊是個大學校」,「學校」也只是軍隊可有可無的附屬作用,軍隊的職責是保護國家神聖不可侵犯而不是辦教育,公民服兵役是盡義務,而不是去學習提高自己。這道理不是很淺顯嗎?同理,監獄最主要是也只能是實施刑罰的工具。而監獄辟出單獨教室,給予易興權與懲罰無關的受教育機會,實與刑罰的實質相背離。
易興權某句談「體會」的話發人深思:「我不願與同監獄其他不思進取的犯人『合污』。」在「萬州第一貪」易興權看來,他的「思想境界」比其他犯人要上檔次。他這種高人一等的自豪感來源於何處呢?可能是如下三點吧:一是他的手比較乾淨,別的犯人可能是殺人越貨,雙手沾滿鮮血,而他的雙手只與權、錢、物打交道;二是他是高級工程師,也就是高級知識份子,又曾身居高位,權傾一時,慣性作用使然;按說,一朝淪為階下囚,理應如惶惶喪家之犬,怎麼會忘了自己是誰?因為還有第三點,他可以學MBA課程,與教授、記者探討WTO,對全球經濟指指點點,其他犯人行嗎?他忘了,還有其他人也忘了,刑罰是量刑處罰,罰當其罪,比起同監獄的其他有期徒刑的犯人,被判無期的易興權罪惡更為深重。
監獄中一位獄警的話也同樣發人深思:像易興權這樣的犯人,通過認真改造是能被減刑的。到時候,他學的知識就能起作用了。「像易興權這樣的犯人」,在中國可說不在少數。送他們進監獄決非是因為他們本身沒有知識,才送他們去進修,學成出獄,更好地回報社會。像易興權就是高級工程師,還是「憑本事考上」的,面對記者談到自己的學識「底氣十足」。但在沒進監獄之前,易興權們的「知識」又到底起到了怎樣的作用呢?
「人文關懷」不應該過分,不應該氾濫,而如易興權之流所表現的,也不應視為「認真改造」。如果在這一點上產生混淆,那麼送無期徒刑犯上大學也當指日可待。
刑罰就是刑罰,高牆就是高牆,懲罰絕不能用「給予」所代替。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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