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合法是指合中共當局之法,而且是合中共解釋、定義之法,那麼,中國民運並沒有所謂合法性崇拜的問題。如果有合法性崇拜,則八九民運根本不會發生,因為八九民運從一開始,就是以悼念胡耀邦的名義舉行「非法」集會,緊接下來是學生成立「非法」組織,然後又是所謂「非法」佔據廣場,等等。《北京之春》被中共定為「反動刊物」,按照中共的「法律」,在國內傳播就是「非法行為」,可是,有幾個人真認為這是非法行為呢?
有些異議人士表示他們要在現有法律之內堅持合法鬥爭,這是否意味著他們認同中共之法,認同非法之法呢?不一定,要看上下文。事實上,絕大部分聲稱要在現有法律之內堅持合法鬥爭的人士,他們的意思是,堅持中共現有法律之內也寫有的諸如言論自由、結社自由等法律,但絕不是按照中共對這些法律的錯誤解釋,而是按照這些法律在憲政和法治意義上的正確解釋,也就是按照這些法律在法的本來意義上的正確解釋。因此,依據同樣的邏輯,我們會說我們是合法的,而壓制我們的當局才是不合法的,因為他們對法的解釋和定義恰恰違犯了法的意義,因此我們說他們違犯了他們自己制定的法。
一旦我們明確了合法與非法的確切含義,我們就不難發現,關於合法鬥爭與非法鬥爭的爭論,其實有很多隻是出於語義的混亂。有些人主張也要採取非法鬥爭(例如成立地下民運組織),但他們所說的非法,實際上有不少(如果不是全部的話)原應屬於合法(結社自由本屬基本人權,本來當然是合法的)。而另外一些人反對這種「非法」鬥爭形式,實際上也不是因為他們認定其為非法,而是認為它不策略,難有實效,又容易給當局鎮壓提供藉口。他們所說的「合法」,是指那些連當局也無法完全否認其合法性,從而也不得不留下的某種在現階段就可以公開抗爭的活動空間。
我並不是說,關於合法鬥爭與非法鬥爭之間的種種爭論完全都是出自語義混亂。我只是強調,如果我們希望這場爭論取得成效,首先需要澄清語義上的混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