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安局長葉劉淑儀在一個電臺節目中表示,當局無意透過反恐怖主義法律,禁止「某些組織」。
她說,只有當一些人計畫或進行嚴重暴力行為、嚴重破壞建築、或對公眾健康和安全構成嚴重風險,才會被指為恐怖份子。
評論家指出,反恐條例草案賦予行政長官董建華權力,將一些組織或個人稱為恐怖主義組織或分子,這將允許香港政府取締一些異見組織。
不過,葉劉淑儀說,這些指稱是「不確實的」,而且是「過分抬舉這些組織」。
她說,《反恐條例草案》包括一些防止被濫用的條文,而且允許被指稱是恐怖主義的人士提出上訴。
葉劉淑儀說,反恐條例草案符合聯合國在去年美國"9.11"事件後制定的反恐怖主義決議。
她表示,香港有必要「居安思危「通過新法例,遏止資金流入恐怖組織手中。有關草案只是賦予執法機關凍結恐怖份子的資金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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