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指控稱:1992年4月,時任中國銀行廣東省分行行長的黃蔭初通過關係辦理了單程赴香港證件,並在香港註冊了一個私人公司--「香港富和企業有限公司」。同年6月1日,黃蔭初利用其擔任中國銀行廣東省分行行長、負責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要求省中行屬 下的香港堅存有限公司以流動資金緊張為由,向省中行借款港幣2000萬元。次日,黃蔭初又以香港富和企業有限公司的名義,與香港堅存有限公司簽訂港幣1900萬元的貸款協議,並親筆指示將1900萬元港幣直接劃入其指定的灣仔商場項目代理律師行的賬戶,作為黃蔭初個人在香港灣仔商場項目中的投資款。直至今日,這1900萬元港幣仍無法歸還。
消息來源:新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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