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重典,動酷刑,對貪官污吏進行嚴厲打擊
朱元璋除了建立嚴密的官吏考核和監督制度外,特別重視利用重典打擊貪官污吏。明初,朱元璋出於休養生息的需要,頒行了量刑較輕的洪武七年律。不久,朝廷內的政治、經濟鬥爭日趨激化,相繼發生「空印案」、「胡黨案」和「郭桓案」;農民的反抗鬥爭也不時發生。朱元璋認為這是亂世重現,便決定實行重典政策。他下令對「姦頑刁詐、貪贓之徒」實行法外加刑。並親自彙集一批法外加刑的案例,加上一些峻令和自己的訓話,陸續編成並頒發《大誥》、《大誥續編》、《大誥三編》和《大誥武臣》。它是《大明律》的補充,也是「法外之法」。洪武二十年,朱元璋又下令修訂《大明律》,加重了對謀反,強盜、官吏犯贓等直接危害皇朝行為的懲處力度。洪武二十六年,藍玉黨案結束後,朱元璋感到自己的統治比較穩固,逐步減輕刑罰。二十九年,他接受皇太孫朱允汶的建議,修改「畸重者七十三條」。他對皇太孫說:「吾治亂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當輕,所謂刑罰世輕世重也。」
朱元璋對貪官污吏懲處十分嚴厲。《大明律》規定:「受財枉法者,一貫以下杖七十,每五貫加一等,至八十貫絞;受財不枉法者,一貫以下杖六十,每五貫加一等,至一百二十貫杖一百,流三千里;監守自盜倉庫錢、糧、物,不分首從,並贓論罪,在右小臂上刺『盜官錢(糧、物)』三個字,一貫以下杖八十,至四十貫斬。」朱元璋對監察官員貪污受贓的處刑更重:凡風憲官吏受財及於所按治去處求索、借貸人財物,若賣買多取價利,乃受饋送之類,各加其餘官吏罪二等;並規定:「官吏宿娼,罪亞殺人一等,雖遇赦,終身弗敘。」
明初刑罰的殘酷程度,超過了以往的任何朝代。《唐律》已廢止了古代墨、劓、非、宮、大辟五刑,而代之以笞、杖、徒、流、死(斬、絞)五刑。《大明律》除規定以上後五種刑罰外,還動用了殘酷的凌遲、黥刺、挑膝蓋、剁指、刖足、非、劓、閹割、錫蛇游、刷洗、梟令、稱竿、抽腸、剝皮等酷刑,並經常使用連坐族誅之刑,誅連三族、九族。由於懲處過於嚴酷,從洪武元年到十九年,竟然沒有一位官員做到任期期滿的,往往未及終考就遭到貶黜或被殺頭。因殺官太多,以至有些地方衙門無人辦公,朱元璋不得不實行「戴死罪、徒流還職」的辦法,叫判刑後的犯罪官吏,帶著鐐銬回到公堂辦公。
二、加強教育,弘揚清正,倡導廉政
朱元璋登基不久就下令設專人,每天五更時在譙樓上吹起號角,高聲唱道:「為君難,為臣又難,難也難;創業難,守成更難,難也難;保家難,保身又難,難也難!」朱元璋為了嚴束功臣,特令工部製造申誡公侯鐵榜,對功臣各種不法行為逐項地規定處罰法律。洪武十八年前後,朱元璋將自己編寫的四本誥書印成冊,發給每位官員,讓他們學習,從中接受教育。洪武二十五年,朱元璋編寫《醒貪簡要錄》,親自在奉天門向百官宣讀,並頒布中外。每次誅殺重大貪污犯,朱元璋命令刑部將其罪行印發至各縣衙門,廣為張貼,還命令官員都到刑場觀斬,以受教育。
他經常表揚和越級提拔清介自持、忠勤不貪的官員,以樹立典型。陶後仲在福建任按察使時,治贓吏數十人,盡除宿弊,撫恤軍民,朱元璋下令表彰他。某官向河南按察司僉事王平行賄,王平將他抓起來送審。朱元璋得知後,嘉獎了他,提拔他任都察院左僉都御史。對於善始善終的循吏清官,朱元璋給予厚賞,並為他們修建府第;他們壽終時,親自寫祭文,以彰其德;還將廉吏、清官的事跡列入《彰善榜》和《聖政記》之中。正因為朱元璋倡廉懲貪,明朝初期湧現出一批像陶安、陶後仲、鄭士元、方克勤那樣的清官,使得明初的政治清明,一度深得民眾的擁護。
三、從嚴律己,罰不避親,正己以正百官
朱元璋抓反腐敗,首先從自身抓起。擊敗陳友諒後,其宮內有張鏤金床,有人勸朱元璋享用。朱元璋將鏤金床砸毀,說此床與昏君孟昶的七寶溺器一樣,用則喪志。他以陳友諒父子窮奢極欲終取敗亡為例,告戒臣僚:「既富豈可驕乎?既貴豈可侈乎?驕侈之心,雖富貴豈能保乎?處富貴者正當抑奢侈,弘儉約。戒嗜欲以饜眾心,猶恐不足以慰民心,況窮天下之技巧以取一己之奉乎?其致亡也宜矣。然此亦足以示戒,覆車之轍,不可蹈也。」立朝之後,朱元璋就宣布,宮中不再設女樂。他令儒士將古代無道昏君的劣跡編輯成書,供他閱讀,以便「知其喪亂之由,以為之戒耳。」每逢地方遇特大災害,朱元璋與皇家的人都吃一餐麥飯和野菜,以表與民同甘共苦。
朱元璋親自審訊處置了許多重大的貪污案件,不僅殺曾立過大功的貪官,就連自己的親屬也殺。朱元璋的親侄兒朱文正立有顯赫戰功,官拜大都督,在鎮守江西期間,貪聲色,驕侈荒淫,朱元璋先將其免職,後又將他殺掉。晉王因將出土文物佔為己有,大修別墅宮殿,大選美女以供娛樂,朱元璋將他逮到京城,要將他斬首,因皇太子跪泣求情而赦免。駙馬都尉歐陽倫收受賄賂,偷運私茶到邊境販賣,他的部下凌辱地方官吏。朱元璋得知後,下令將歐陽倫處死。但是,朱元璋在處置貪官污吏時,往往不遵守《大明律》的規定,受自己情感好惡影響,經常出現輕罪重判,無罪枉判的現象。有的案犯本應處死,但有人求情,正遇朱元璋心情較好,也就屈法從輕處置。
洪武一朝,是中國封建王朝對貪污賄賂打擊最激烈、殺戮貪官污吏最多的時期。朱元璋在懲治貪官污吏上,儘管存在著嚴重的偏差和慘痛的教訓。但是,也收到了較大的成效,起到了「整肅一代的作用。」在嚴刑酷法面前,大多數官員還是重足而立,不敢恣肆妄為。「郡縣之官雖居窮山絕塞之地,去京師萬餘里外,皆悚心震膽,如神明臨其庭,不敢少肆。或有毫髮出法度,悖禮儀,朝按而暮罪之」。經過長期的嚴酷鬥爭,一大批腐敗的官員遭到懲處和打擊,官場風氣逐漸發生變化,明初吏治日趨清明。《明史》的《循吏傳》說:「一時守令畏法。潔己愛民,以當上指,吏治渙然丕變矣。下逮仁、宣,撫循休息,民人安樂,吏治澄清者百餘年。」這種評價可能過高,但明初的吏治比起元末確是清明得多。著名清官海瑞說:「我太祖視民如傷,執《周書》『如保赤子』之義,毫髮侵漁者加慘刑。數十年民得安生樂業,千載一時之盛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