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与律政司合办的“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和强制执行新机制”研讨会29举行。图示(左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资深大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邝卓宏、律政司法律政策专员梅基发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法官郭载宇在研讨会合照。(图片来源:香港政府新闻处)
【看中国2024年1月29日讯】(看中国记者李怀橘综合报导)《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645章)(《条例》)和《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民商事安排》)1月29日正式生效。新机制下,两地法院可以相互认可并强制执行对方在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判决。
政府在公告中称,在《民商事安排》的新机制下,两地法院可以相互认可和强制执行对方就该安排所涵盖的民商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新机制让当事人可免除就同一争议在内地和香港的法院分别提出诉讼的需要,减低跨境强制执行有关判决一般所涉及的风险、法律费用和时间。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图片来源:香港政府新闻处)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表示:《民商事安排》有助香港在‘十四五’规划下发展为区域知识产权贸易中心和区域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
《条例》旨在透过本地立法的方式在香港特区实施《民商事安排》。两地法院从29日开始在《民商事安排》涵盖的案件中作出的判决都适用新机制。
同日,林定国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在最高人民法院与律政司合办的“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和强制执行新机制”研讨会上致开幕辞。研讨会讲解《民商事安排》及《条例》,包括适用规则和具体程序,吸引了约300人亲身出席。
林定国在FB发文称,现时牵涉内地和香港的跨境商业和商务交易比比皆是。新机制让两地法院可以相互认可和强制执行双方就《安排》所涵盖的民商事案件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可免除就同一争议在内地和香港法院分别提出诉讼的需要,减低跨境强制执行有关判决所涉及的风险、法律费用和时间。新机制涵盖大多数商业、投资和商务合约纠纷。
此外,新机制符合国际惯例,基本原则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2019年通过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相符。新机制亦在互相执行判决的需要与保护当事人权利之间取得平衡。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登记认许;申请人有法律责任通知答辩人,其申请登记的行为;而答辩人亦可利用“反对”机制,申请将登记作废。
程序上,为防止同一案件出现平行诉讼或多个诉讼,一旦申请人在港申请登记,所有正在香港进行中的牵涉同一涉案人士的相关法律程序均需终止。如果该内地判决已成功在港登记,就同一案件任何人均不能在港重新兴讼。值得留意的是,在判断某判决可否成功登记,例如在香港申请登记的内地判决,香港法院关注点在于,该内地判决是否经公平公正的过程得出,而非该判决最终谁是谁非。举例,如果某内地判决的被告人,没有按内地法律被传召出庭,便可以构成登记令作废的其中一个理据。
林定国又指,新机制让香港普通法制度的优势得以充分发挥,助力国家发展利益。《基本法》第95条指出香港特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今次《安排》是香港普通法发挥独特优势的最佳例证。